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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與親屬促親女撤強姦指控 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 上訴庭指原則犯錯

男子涉與親屬促親女撤強姦指控 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 上訴庭指原則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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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官李運騰於 2021 年 8 月判女童X的父親監禁6年半。X 母親被判囚 3 年 9 個月、祖母及叔父各判囚 4 年 9 個月。而是次覆核並不涉及X母親。律政司不服 X 的父親、祖母及叔父刑期過輕,提出覆核。3 人亦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庭早前駁回 3 人定罪上訴
批准律政司覆核刑期

上訴庭早前指,原審判刑原則有錯,即日駁回 3 人的定罪上訴,同時批准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指原審判刑明顯不足,改判 X 父監禁 9 年半,祖母及叔父囚 6 年。

判詞引述案例形容,妨礙司法公正涉及直接挑戰法治社會制度的根本,屬嚴重罪行,若犯案者得逞,將動搖公眾對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法庭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儆效尤。

判詞指事主父屢操控其他被告犯案

而本案中 X 父在 2017 年 10 月被還押半年後,當 X 母帶同 X 探望他時,已開始嘗試說服 X 改變初衷,其後暗示要 X 母帶同 X 離港,避免上庭作供。X 父又對其他探訪他的親人暗示或明示,誤導他們 X 的醫療報告內容,要求他們干擾 X 作供,並阻止 X 回港。

隨後 X 回港,案件再排期開審前,X 父再向親友暗示,要他們引導 X 如何在庭上回答辯方大狀問題。最後 X 父在強姦案審訊中,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無罪釋放。上訴庭認為,X 父一而再,再而三地操控其他被告妨礙司法公正。

判詞:祖母及叔父犯罪有計劃及持續性

至於 X 的祖母,根據 X 的證供,當 X 與母親尚在深圳時,祖母已向她施以各式小恩小惠,當 X 回港後,她又曾買公仔給 X、給予 500 元等。X 的叔父在探 X 父時,曾應要求表示「到時盡力」,可見個別被告犯罪均有計劃及一定持續性。

X 的證供在被各被告串謀合作下,最終推翻對父親的強姦指控,各人成功達到串謀目的。本案中,X 父無疑是策劃人和始作俑者,也是最後受益人。

判詞斥向年幼受害家人施壓
對成長價值觀影響深遠

上訴庭認為,向年幼受害家人施壓,導致她在庭上推翻證供,實對其成長價值觀有深遠影響,情節尤為嚴重。原審官以 6 年半作為 X 父量刑基準,沒有充分反映他所指「本案的嚴重性,屬同類中看見,達到駭人聽聞的地步」,接納律政司建議的 9 年量刑基準。

至於針對 X 祖母及叔父的覆核,上訴庭批評,當家人聯成同一陣線,對無助的 X 所造成的傷害可能更甚於陌生人。而原審官所指,二人或因對 X 父「錯誤導向的親情」或「愚孝」而犯案,上訴庭認為此情況在本案中不構成任何減輕罪責的理由。而對二人而言,親人避過牢獄之苦,雖未必有經濟得益,但有一定程度的無形私人得益。

X 父在次罪的量刑基準為 4 年 9 個月,並非是次覆核範圍。就著整體刑期方面,上訴庭斥責 X 父一手策劃,妨礙司法公正,導致他的案件「流產」。法庭如在此情況下,再酌情給予他本來不應獲得的扣減,與法律精神不符,等同向社會大眾發出錯誤訊息,以為干犯此等嚴重罪行的被告,仍可獲法庭酌情處理。

再者, X 父在扣押期間再干犯其他控罪屬加刑因素,終就兩罪判他監禁 9 年 6 個月。而 X 祖母 LMY 及叔父 LCY 則改囚 6 年。

CAAR13/2021、CACC19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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