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行賄地產代理遭判囚 提定罪及刑罰上訴 城大:已非教職員

杜渡 城大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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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行代表提上訴

上訴人杜渡(起訴時 48 歲,香港城市大學教授),高院資料顯示他由佘英輝律師行代表,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

他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指他於 2022 年 11 月 6 日,在香港對美聯物業代理有限公司客戶總監鍾芳宙提供 1,000 港元,以協助杜渡向美聯隱瞞一份於同日由鍾芳宙促成、黃姓業主和杜渡作為租客簽訂的臨時租賃協議,而該協議已於同日因杜渡違約而被取消的事實。

杜否認控罪,案件於 2025 年 12 月 22 日開審。控方、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依賴鍾芳宙與杜渡之間的微信對話紀錄,指證被告,即當天杜與鍾到大圍雲頂峰一單位「睇樓」後簽署臨時買賣租約,內容提及若一方違約,要賠訂金 16,000 元。其後被告稱希望可以朋友的方式解決事件,著鍾不要走公司的程序,提出向鍾提供 1,000 元補償。

杜渡則由退休裁判官、大律師杜浩成代表,指該 1,000 元並非賄款,而是對鍾的補償,是兩人之間的協商與和解。其實被告在同日下午曾叫鍾如實向公司報告事件,讓公司處理。

杜渡 城大副教授
城大副教授杜渡
辯稱款項僅補償代理
原審官拒納 裁罪成判監

原審裁判官施祖堯於 2026 年 3 月 10 日裁定杜渡罪成,指被告在訊息提及向代理支付 1,000 元、「香港人特別規矩,這種事內地的話有交情,可以直接私了,不用公司知道」,由此可見他提出以 1,000 元讓代理「私了」,又指據被告背景、經驗,不可能以為臨約只是「意向書」。

同月 25 日,杜渡被判監 4.5 個月,施祖堯指被告求情稱因受內地文化影響犯案,但賄賂罪在港屬嚴重罪行,即使沒有法律背景亦會對此有一定認知,加上被告已來港定居多年,實在難以文化背景作為藉口。

杜渡即時提出保釋等候上訴,獲官批准以 2 萬元現金擔保,期間需交出旅遊證件及每周到警署報到。

HCMA122/2026(STCC370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