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博士生認向女子潑精液水 罰款5,000元 關注組織指刑罰過輕

城大博士生認向女子潑精液水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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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來常偉

感化官質疑被告不真誠
索進一步報告

被告來常偉(26 歲)由當值律師代表,法庭安排普通話傳譯為被告翻譯庭上陳詞。

案件上次提訊時, 感化報告指被告不真誠,對自己犯案原因提出不同版本,法庭終為被告索取進一步感化、社會服務令及心理報告。

求情:進一步報告正面
顯示出於壓力犯案

辯方周二補充求情指,是次的報告正面,顯示被告將事件「一五一十」向感化官及臨床心理學家交代,報告亦接納被告所言,沒有對他有質疑。

辯方續指,報告認為被告犯案源於壓力及情緒管理問題,建議他接受心理輔導,但不需要接受治療,辯方望法庭接納,被告並非患有精神病,或在性方面有扭曲的傾向。

學生簽證問題不宜感化或社服

報告接納被告接受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惟礙於學生簽證問題而不適宜判令。辯方重申被告願意接受法庭命令,他亦在第一時間認罪,坦白交代犯案原因,可見他有悔意。

辯方強調,被告完全明白事件對事主帶來的羞辱,他是在一時受壓力影響和挫敗下犯案,重犯機會不高,他亦以正確方式處理壓力,轉修研究型碩士,加上被告本身背景良好,沒有案底,「唔係富二代、官二代」,出自清貧省份憑一己努力讀上博士,一旦判監會是嚴重的打擊。

官:被告認罪、沒直接身體接觸
相信罰款足以結案

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時指,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本身沒有案底,感化、社服令等報告評價正面,接納他勇於承認罪責,有良好背景。

相對其他非禮案件,被告與事主沒有直接身體接觸,沒有觸及對方的敏感部位,或在公共交通工具犯案,報告不接納判處感化或社服令,亦是基於「不可行嘅因素」,而非被告本身不適合,在平衡案情的嚴重性後,相信「罰款形式都可以將事件解決」,判罰款 5,000 元。

案情:被告稱「不小心」犯案

被告來常偉(26 歲,報稱城市大學博士生),報稱居於深圳。他被控於 2024 年 6 月 6 日,在香港城市大學李達三葉耀珍學術樓由地下至一樓的 2 號電梯猥褻侵犯女子 X。

案情提及,被告被捕後稱當時「我不小心,把混有精液的水,撒在那個女生背後。」辯方求情指,他案發前 10 天曾通宵做實驗,結果不理想,承受沉重壓力;又指被告為城大神經科學博士生,領取全額獎學金入學。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刑罰不相稱 促政府考慮上訴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倡議主任葉卓怡指,案件僅處以罰款式刑罰,恐未能有效警嚇有意效法者。對於裁判官判刑時考慮本案並非在公共交通工具發生,葉指有些疑惑,因校園亦應屬安全的地方,而被告是有計劃地犯案,強調性暴力發生在任何空間都不能容許。

葉又指此事在今年 2 月有關「連串向女性私密部位潑灑不明液體之街頭性騷擾事件」警方記者會之後發生,反映有相當嚴重性,而現時刑罰並不相稱,倡律政司考慮提出刑罰上訴,當局亦應考慮透過立法進一步打擊街頭性騷擾事件。

WKCC255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