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歲港大博士生在今年 6 月在機場涉使用假冒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定保密局」公函,以及假冒的公安證件。他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案件周一(29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案件押後至 8 月 24 日再訊,被告還押候訊,並於 7 月 6 日進行保釋覆核。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1 歲港大博士生在今年 6 月在機場涉使用假冒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定保密局」公函,以及假冒的公安證件。他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案件周一(29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案件押後至 8 月 24 日再訊,被告還押候訊,並於 7 月 6 日進行保釋覆核。
一女子涉在報讀教大博士時提交虛假推薦信,從而得到學位,被控 1 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案件今(2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辯方以需要更多時間提供意見給被告為由,申請押後至 7 月 30 日再訊,獲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批准。被告續准以 20,000 元保釋。
26 歲城大博士生承認去年 6 月,在城大校園向女子潑混有精液的液體,就猥褻侵犯罪被判罰款 5,000 元。控方提出刑罰覆核(法律 101 文章),周四(27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但被告未有應訊。
控方表示,警方曾嘗試聯絡被告,包括電話、以平郵派遞聆訊通知書,但未能確保他收到,寄掛號亦因沒人收件而被退回。控方又指,根據出入境紀錄,被告今年一月離境後,未再入境,遂申請拘捕令。
裁判官李志豪遂稱,今日不會處理覆核,待被告出席再作安排,並下令在內庭處理拘捕令安排。案情指,被告在被捕後聲稱「不小心」犯案,事主曾發公開信,促請律政司上訴。她回覆《法庭線》指,等待後續進展,而目前案件有上訴,令她對司法制度的信心略增。
城大博士生承認於今年 6 月在校內向女子潑混有精液的液體,本周被判罰款 5,000 元。名為「向私密部位潑灑不明液體關注組」的 Instagram 帳戶周五(27 日),發布據稱是案中事主的公開信,指對判罰「真心感到非常失望和憤怒」,形容是「輕描淡寫的處罰」。
事主認為刑罰既沒考慮受害人權益和需求,亦沒就嚴重後果作出真正懲罰,促請律政司提出上訴。關注組亦指錄逾 170 人有類近投訴,大部分共通點是針對受害人私密部位,特別是臀部位置潑射不明液體,造成侮辱感、無助感、污穢感等,不亞於其他猥褻侵犯。
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指會研究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和其他相關資料,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26 歲城大博士生被控於今年 6 月,在城大校園內向女子潑混有精液的液體。他早前承認猥褻侵犯罪,周二(24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罰款 5,000 元。辯方求情指,被告出於一時的壓力和挫敗犯案,明白行為對事主造成的羞辱,他現已轉修研究型碩士,嘗試減輕壓力。
裁判官李志豪考慮到被告因學生簽證問題,不適宜接受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加上他「勇於承認罪責」,案情亦不涉與事主有直接身體接觸,相信「罰款形式都可以將事件解決」。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認為刑罰不相稱,促律政司考慮上訴,並強調性暴力發生在任何空間都不能容許。
26 歲城大博士生涉於今年 6 月,在城大校園內向女子潑混有精液的液體。他早前承認猥褻侵犯罪,案件押後至周一(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求情。
裁判官李志豪引述報告指,感化官認為被告不真誠,對於自己犯案原因提出不同版本。辯方解釋,即使有不同版本的犯案原因,但兩者都屬實。辯方又強調,被告於 2021 年從中國來港,但他堅持用正體字撰寫求情信,希望法庭再為被告索取報告。裁判官最終下令為被告索取進一步報告,把案件押後至 9 月 24 日判刑。
一名科大博士生 2019 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警方於金鐘 612 集會時,無警告下發射催淚彈,對他構成襲擊,要求警方賠償 7.5 萬元。律政司早前代表警方,以「瑣碎無聊或無理纏繞」為由,要求審裁處剔除申索但遭拒。律政司不服審裁處的決定,上訴至高等法院。
高院法官潘兆童周一(15 日)頒下判詞,判律政司上訴得直,下令駁回申索,律政司另獲上訴訟費。
判詞指出,申索人本身同意警方發射的部分催淚彈是合法射出,變相警方需要進行極大範圍的調查,解釋每一名警員發射每一枚催淚彈的因由,「幾近大海撈針」。法官認為要求警方基於申索人不明確的申索,進行如此規模的調查,「是不成比例和不公平的」,亦會對警方造成壓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