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認迷姦 出獄任職護理總監 護管局確認兩次續牌無申報定罪、曾申改名

護士 丁書悅 嘉瑞園護養院(德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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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迷姦判監
護管局近 7 年後釘牌

《法庭線》上周報道,註冊護士丁書悅(案發時姓名為楊贊霖)2019 年 9 月承認以「乖乖水」迷姦女網友而被判監 7 年 4 個月。他出獄後,於 2025 年在藍田的嘉瑞園護養院(德田)先後出任兩個須具註冊護士資格的職位。據悉他於 2026 年 8 月離職。

護士管理局早前回覆,確認經公眾告發才知丁的刑事案件及案底,在得知他出獄後已即時跟進,而經紀律聆訊決定將丁無限期釘牌,2026 年 7 月刊憲生效。

在現行機制下,護士每 3 年需續牌一次。護管局指,現行條例沒要求護士主動申報案底,不過在續期通知註明,要向管理局申報被裁定犯可判處監禁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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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管理局:
兩度申續牌 沒報案底

記者早前進一步向護管局查詢,丁書悅在被定罪後曾否申請續牌,而申請時有沒有申報定罪紀錄。

局方本周一回覆詳細交代,指「管理局是於 2019 年年底,即有關護士被判刑後,才接獲公眾人士的告發」,又確認根據紀錄,丁曾就 2019 年底及 2022 年底屆滿的執業證明書申請續期,惟「並沒有向管理局申報其刑事紀錄」。而丁在刑滿出獄後,並未就 2025 年底屆滿的執業證明書申請續期。

局方另確認,丁書悅曾就仍有效的牌照申請更改姓名,而申請獲批後,局方更新註冊護士名冊,以顯示其新姓名及備註其先前註冊的姓名,「因此,有關個案並不涉及以新姓名申請(新的)註冊或續領執業證明書。」

丁書悅 卡片
丁書悅在院舍的職位為「護理總監」,卡片註明他是「RN」,即註冊護士 Registered Nurse 的縮寫。(院舍前員工提供)

去年告知上司有案底
年底沒再續牌

翻查資料及整理時序,丁於 2019 年 9 月認罪後服刑,故上述 2019 及 2022 年兩次續牌申請,應是他在監獄服刑期間提出,但護管局指他兩次都沒有申報定罪紀錄。至 2025 年,丁出獄後獲嘉瑞園護養院(德田)聘用,但年底未再續牌。

嘉瑞園母公司主席、黃大仙區議員、安老事務委員會委員魏仕成早前向《明報》指,「院舍現無規定須查核員工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故招聘時不知事主曾犯強姦罪」,而事主 2025 年底告知上司曾犯罪及有可能被釘牌,院方經查核得知事主曾干犯的罪行,但因其「在職期間表現良好」,決定將他轉為文職。

有嘉瑞園的前員工向《法庭線》表示,丁 2025 年入職時,職位是樓層護士,該職位必須有護士資格,而職務包括處理執藥、派藥、洗傷口,需「埋身接觸病人」。同年約 3 月,丁轉職至「護理總監」,同樣須具護士資格,除處理醫療職務外也要管理其他員工。

院方未回應
丁應徵時有否申報案底

雖然院舍職位沒規定必須查核員工的性罪行定罪紀錄,但安老服務協會早前回覆指,根據《安老院規例》及《安老院實務守則》,入職申請表設有欄目,供應徵者申報刑事定罪紀錄,包括是否正被檢控或已定罪。惟協會指「但申報與否不直接影響聘請決定,是否聘請屬個別經營者意願。」

《法庭線》本周一(5 日)以電郵向嘉瑞園護養院查詢,丁書悅應徵時有沒有向院方申報刑事紀錄?院方至截稿前沒回覆。記者周二致電魏仕成,他表示「我宜家唔方便作答,我其實之前已經答晒幾個媒體喇」,拒絕再作回應。

社署則指,署方根據《安老院條例》、《安老院規例》及《安老院(護養院)實務守則》規管安老院的運作和管理。院舍營辦人有責任確保提供護理服務的員工具備適當的技能及資格,並備存相關紀錄。

署方又指,「會繼續監察嘉瑞園護養院(德田)的運作,以確保住客獲得妥善照顧。如發現院舍有違規的情況,社署會嚴肅跟進和採取適當的執管行動。」

丁書悅

嘉瑞園護養院(德田)
嘉瑞園護養院(德田)(資料圖片/《法庭線》記者攝)

陳文宜:若純隱瞞案底未必違法
明知而虛報或會

社福界立法會議員陳文宜接受《法庭線》訪問,指目前《安老院實務守則》要求入職申請表設有申報欄目,「但實務守則唔等同法定要求。如果法例冇強制申報,單純隱瞞未必構成刑事罪行;但如果申請人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就可能涉及欺詐或虛假文書等罪行。」

陳認為,另一關鍵是現時缺乏主動核查刑事案底的機制,強調保護弱勢社群是社會的共同責任。

她又指,院舍作為持牌人,對院友負有法律上的謹慎責任,「院友同佢哋嘅家人將自己或家人交託畀院舍,係基於對院舍專業判斷嘅信任。如果機構明知申請人有性罪行定罪紀錄,仍然安排佢擔任前線護理工作,甚至管理層職位,就會令院友喺不知情嘅情況下承受風險⋯⋯從公眾利益同風險管理角度,社會絕對有合理理由要求更嚴格嘅監管。」

陳:紀律處分機制保障公眾利益
並非額外懲罰

陳文宜又指,理解有說法指事主已經服刑、受了懲罰,應予機會改過自身,她指認同要尊重更生人士重投社會的權利,但指出「刑事懲罰同專業規管係兩個獨立嘅範疇。」

她稱按照法治原則,「一個人服刑完畢,係履行咗對社會嘅法律責任,但呢個唔代表佢自動適合從事所有職業。」

她解釋,香港法例對特定專業例如醫生、律師,設有紀律處分機制,「目的唔係額外懲罰,而係保障公眾利益。尤其係涉及兒童、長者、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等弱勢社群,法律上有更高嘅謹慎責任。」

她續說,「專業規管唔可以一刀切、終身禁業,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但同時,前線護理工作涉及身體接觸同私密照顧,風險防控嘅要求亦必須清晰,「呢個唔係道德審判,而係法律上嘅風險管理同權益平衡。」

丁書悅
丁書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