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重建 再有居民入稟求擱置收樓裁決 平屋質疑「係咪有組織去拖延」

大坑西邨重建 再有居民入稟求擱置收樓裁決 平屋質疑「係咪有組織去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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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居民與兒子。(《法庭線》記者攝)
被告居民與兒子。(《法庭線》記者攝)

官准被告兒子代表陳詞

原告為「平民屋宇有限公司」,被告為大坑西邨居民譚蕙蘭。庭上所見,聆案官向被告提問時,坐著輪椅的被告未有回應,需要身旁的兒子向她解釋。被告兒子李浩富稱其母聽力「差咗好多」,需要長時間解釋及重覆,望可代表母親陳詞。

「平屋」一方指「有基礎或者理由反對」,指被告在存檔的誓章中表示從沒有授權他人簽署文件,但有文件顯示李曾代表譚簽署,質疑李是否妥為授權的人士。

聆案官指一般而言,需與訟雙方或律師出席聆訊,但因應被告情況,難以溝通,亦關注她可能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終酌情批准由李代表,但提醒李於之後的聆訊需作出申請。

居民指平屋要求「先交單位後簽合約」

被告兒子李浩富確認,早前向法庭入稟傳票提出 3 個要求,包括擱置今年 5 月 31 日頒下的缺席裁決,讓被告方重新呈交抗辯書、移除單位上鎖並賠償。

李稱從未收到原告方通知需要上庭,後來「平屋」向他提出和解,要求他先交回單位。聆案官問現時是否尚未和解?「平屋」一方稱是,「但係收樓程序我哋話完成咗」,指被告於 8 月31 日交回單位,故「平屋」現時持有單位的管有權。

李則稱當時「平屋」要求他們「先交單位後簽合約」,他指理解兩者應為整體,但「平屋」指兩者是分開,他亦沒有簽署和解合約。

聆案官稱本案涉及很多事實爭議,著李將內容列入誓章,解釋為何法庭早前的判決為「非常規判決」,需要擱置,「誓章要一五一十咁講」。

平屋質疑「係咪有組織、有計劃去拖延?」

「平屋」一方則認為法庭早前的判決屬「常規判決」,質疑被告方早前有機會入誓章反對申請卻沒有做到,「純粹一句我冇收過任何嘢,反之我哋有文件睇到,佢一路都知道」。

「平屋」一方又指涉案單位位於民樂樓,指是最後一戶,而其餘住戶已全部遷出,在收齊所有單位後「可以做啲前期工作」。

「平屋」一方續指,「咁巧合」上周處理過類似案件,而該案與本案的傳票首兩段相似,「係咪有組織、有計劃去拖延呢一啲案件嘅情況呢?」有旁聽人士聞言稱,「你講大話呀!」

居民指平屋「氹我哋交鎖匙」

李浩富回應時質疑,「交樓程序係咪可以將交回單位同簽(和解)合約係分開?」李稱自己是「好單純嘅小市民」, 指對方「氹我哋交鎖匙」,「成日去我單位,叫我哋交鎖匙」。

李又解釋,於 8 月底交了鎖匙,「平屋」的侯經理要求簽署文件證明交還,李稱會著母親簽名,惟對方稱不用,故李最終自行簽署。

李再稱,交鎖匙時告知侯「仲有啲嘢未執齊」,包括其母的冬天衣物,而侯當時表示會「開返」,故李才決定交鎖匙,但現時單位被鎖上,只能以訪客身分進入大坑西邨。 「平屋」則引述交還文件,指提及單位內的物品會由管理處代為棄置或清理。

聆案官將案押後至 12 月 16 日再訊,指居民須於 10 月 21 日前存檔誓章,「平屋」則於 11 月 11 日前存檔反對誓章,然後居民亦最遲於 12 月 2 日前存檔回應。

另一居民入稟 上周五開庭處理

另一名大坑西邨居民黃錫添,亦因缺席聆訊被判敗訴需遷出,他入稟暫緩執行傳票,要求擱置敗訴裁決,重審案件,案件上周五開庭處理,同樣押後至 12 月 16 日再訊。

至於「平屋」與另外 13 名居民和解不果,要求恢復收樓訴訟程序,區院司法常務官宋泳琛今年 8 月拒絕。「平屋」已提出上訴,據悉法官將押後頒判詞。據另案庭上透露,被告居民由 13 人減至 11 人。

此外,一名 85 歲前租戶梁亞端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平屋在提供相稱的替代住所之前就終止其租約,違反政策或政府指令,相關決定是非法(unlawful)。高院書面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案件暫未有聆訊日期。

DCCJ558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