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硤尾的大坑西邨將清拆重建,有居民聲稱其兒子於今年 8 月,被興建與管理該邨的「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經理誘使交出單位鎖匙,稱方便安排簽署和解協議,又指交出鎖匙不代表交出單位。居民其後認為協議條款苛刻、拒絕和解,但發現單位被上鎖。
該居民周三(13 日)入稟區域法院,要求「平民屋宇」解鎖單位、允許他們進入單位和屋邨,取回個人物品,又要求法庭聲明「平民屋宇」只能通過合法程序佔有單位,並對其損失作出賠償。
原告為大坑西邨居民譚蕙蘭,被告依次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大坑西邨屋邨經理侯劍強。
入稟狀:屋邨經理誘使原告兒子交單位鎖匙
入稟狀指,譚一家於六十年代初入住大坑西邨,其後屋邨面臨清拆重建。2024 年 8 月 13 日,侯劍強未經譚蕙蘭同意或授權,誘使其兒子李浩富交出住所鎖匙,表示方便他們管理和安排簽署和解協議。
入稟狀續指,侯劍強告訴李,交出鎖匙不代表交出單位,又稱李毋須安排其母親簽署任何文件,或出示她的身份證。李被安排簽署一份授權文件,而侯在簽署和解協議前,將單位上鎖,重申是方便平民屋宇管理。
入稟狀:原告拒和解後發現單位上鎖
9 月 2 日,譚在兩名兒子陪同下,往平民屋宇辦公室簽署和解協議,然而他們發現條款十分苛刻及不利(they found the terms were too harsh and disadvantageous to them)。譚一方問及安置安排時,職員未能回答,譚最終拒絕和解。
其後譚發現,平民屋宇和侯劍強用多條鐵鏈鎖上單位,阻止譚一家進入,他們的個人物品、電器和家具仍留在裡面。譚指,兩名被告未經合適及必要法律程序下,錯誤佔有房屋,又指曾透過律師向平民屋宇提出進入單位,讓他們取回個人物品惟不果。
原告要求進入屋邨
譚指,平民屋宇回覆指單位已空置,譚部分物品被放置在平民屋宇旗下地方。譚又指,她與家人被禁止進入單位及屋邨範圍,入稟要求平民屋宇解鎖單位、允許譚一家進入單位及屋邨,取回個人物品。
譚另要求,法庭聲明平民屋宇只能通過合法法律程序佔有單位,並對其損失作出賠償,具體金額有待確認。
DCCJ670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