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義教教師非禮、拍兩男童下體照 認8罪判囚36個月

西九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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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C.W.H.(被起訴時 29 歲,現 31 歲),承認三項「猥褻侵犯」、一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三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以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辯方:非以義教物色侵犯對象
錯誤方法表達喜愛

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於 2018 年獲頒授教大的小學教育榮譽學士,同年在一間小學擔任常額教師,及後在 2021 及 2023 年完成中大文學碩士及理學碩士。

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自幼對數學有興趣,惟他出身草根基層,沒有資源參與奧林匹克數學興趣班,對沒參加相關比賽感到遺憾,故他不希望學生因為財政原因埋沒天份,自發為他們提供奧林匹克數學訓練。

官續指,辯方強調被告非透過義務教育物色侵犯對象,稱他教導事主 X 兩年多,期間 X 獲得不少獎項,至 2024 年為 X 升讀中學,才再尋找其他義教學生,重申被告非以此尋覓其他目標,他在本案以錯誤方法與 X 增進關係,以及表達對 X 的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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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被告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

官引述辯方呈上、陳姓醫生撰寫的精神科報告指,被告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導致與異性交往失敗,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行為,屬其自閉症引發的強迫行為,非私慾驅使,被告或認為事主的拒絕屬談判的籌碼。

官引述辯方呈上的求情信指,被告還押期間沒放棄自己,已修讀 3 個都會大學的商業課程,獲釋後冀以其專業再次貢獻社會,父母則指對案件感到痛心,會協助他重建人生。辯方強調,被告認罪免卻事主作供,未來亦不能從事與兒童有關的工作,冀法庭的量刑起點不多於 45 個月。

心理報告:被告有戀童癖
持續接觸兒童色情物品逾 10 年

官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在與年紀相若的人社交溝通上有一定障礙,已持續接觸兒童色情物品超過 10 年,藉此紓緩日常生活的壓力,而其自制能力在一對一課堂較為鬆散,透過在課堂期間性侵男童,獲得性滿足。

報告續指,他與男童 X 的持續大量身體接觸,令他誤以為兩人有親密熱戀關係,亦誤以為對方同意其行為,加上被告在上課前購買新電話,以拍攝及儲存男童的色情影像,反映他屬預謀犯案及有戀童癖。

官引述馬姓醫生指,被告的重犯機會高,認為他需要緊密的心理治療,建議他接受 12 至 14 個月有系統或緊密的心理治療。

官拒納辯方專家報告

官引述兩名事主的創傷報告指,X 不願再次提及性侵過程,X 母親在事件曝光觀察到 X 出現心理問題,事主 Y 則忘記事件,但對被告的行為感到憤怒,對被告管有其照片及會否被流出感到憂慮或不安。

官分析陳醫生及馬醫生的報告指,兩名醫生對被告的情況有截然不同的討論,陳因被告自我評述他受到異性吸引、否定有戀童癖,而判斷被告沒有戀童癖,馬則透過分析被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時長等,判斷被告有戀童癖。官認為,馬醫生評估方式較為客觀準確,遂接納馬的報告。

官:涉案兒童色情影像
或扭曲事主性價值觀

官判刑指,被告行為明顯違反誠信,案件橫跨兩年多,在首次犯案時 X 僅 9 歲。期間被告向 X 展示涉及施虐的兒童色情影像,即使對方拒絕觀看,被告卻不予理會,報告可見 X 感到某程度的不安和困擾,加上該些影像對青春期兒童而言,絕對可能扭曲 X 對性的價值觀。

官續指,被告要求觸摸 X 的下體時,以不展出色情影像為由說服對方,屬誘使行為,而被告其後更在指壓 X 肛門時,拍攝 X 私處的照片,此屬加刑因素。就被告管有的兒童色情物品,官指出部分內容涉及年齡低於 10 歲的男童。

官考慮被告犯案與自閉症無關,即使被告長期為基層提供義務教育,惟本案案情嚴重,過往的正面、良好記錄不構成減刑因素,就 8 項控罪判處被告監禁 36 個月。

被控非禮、向兒童作猥褻行為等 8 罪

三項「猥褻侵犯」及一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指,被告於 2022 年 1 月 24 日、2023 年 9 月 16 日至 2024 年 7 月 14 日期間的某兩日,在元朗廣場某單位,猥褻侵犯男童 X;在 2023 年 9 月 16 日至 2024 年 7 月 14 日期間的某日,在上址,向年齡 16 歲以下的男童 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至於三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則指,被告在 2023 年 9 月 16 日至 12 月 3 日的某日、2024 年 4 月 14 日至 9 月 7 日的某日、11 月 23 日、11 月 28 日,在上址,兩度製作男童 X 的兒童色情物品,製作及管有男童 Y 的 9 張兒童色情照片,另管有 12 段身分不明的兒童的色情影片。

DCCC109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