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四(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44 日審訊,黎智英完成 52 日作供。辯方下午提問後向法庭表示,除非法庭有其他問題,否則黎已完成作供。黎隨後在證人台除下耳機,向控辯方、法官輕輕揮手說「Thank you」,由懲教人員押解下返回犯人欄。
辯方周三(5 日)開始覆問,提到黎曾於專欄指「有心人說,快點走,勾結外國勢力是叛國罪,可以是槍斃的啊」,被控方質疑黎所言非事實。黎在覆問下指,是時事評論員蕭若元曾於節目這樣說,相信對方可能關心他,「想說一些話嚇走我」。
案件由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代表。
綜合全日報道:
黎智英案|黎完成 52 日作供 案件押至周五待辯方修訂承認事實
16:24 休庭
16:14 辯方讀出 2019 年合法集會日子
辯方大律師李峰琦續讀出 2019 年至 2020 年間,各遊行集會的合法情況。當中包括 2019 年 4 月 28 日、6 月 9 日、6 月 12 日、6 月 16 日、 8 月 18 日及 2020 年 1 月 1 日的遊行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則指,將就承認事實作出修訂,但需時向黎確認。法官杜麗冰把案件押後至周五續審。
16:00 辯方欲呈其他媒體報道 官指與案無關拒絕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提到,報告包括專家從網上下載的 3 項資料,包括來自《明報》的新聞報道,與「兩辦」是否受《基本法》 22 條所限相關。由於黎在 2020 年 4 月 26 日專欄文章〈專橫暴政打壓 我們氣魄不滅〉中提到,「中共出擊撕掉《基本法》,摧殘香港一國兩制特別行政區地位。沒有釋法權利的港澳辦和中聯辦高調曲線釋法,稱兩辦並非《基本法》22 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公然向港府奪權⋯」。而控方於盤問時質疑黎的說法沒有基礎。黎於辯方覆問時則指,當時曾閱讀傳媒資料,包括《蘋果》及其他傳媒。
辯方指,呈堂相關報道是為了證明當時社會上有相關報道。法官杜麗冰質疑報道與本案無關。辯方再指,控方亦從網上下載大量資料,並非全由證人呈交法庭,而現時辯方的做法相似。法官李運騰指,控方的做法是以承認事實方式呈堂,辯方則似乎想把證物「溜進去(slip in)」。
辯方強調,報道由專家下載,與案相關。李運騰關注,黎作供時指當時曾閱讀傳媒資料,包括《蘋果》及其他傳媒,但他無法說明其他傳媒,質疑此《明報》新聞報道可如何協助辯方案情。
辯方重申,他並非要為黎的證供「填補空白(filling the gap)」,而是提供其他角度。杜麗冰質疑辯方做法是「走後門(back door)」。辯方指會針對呈堂性陳詞。辯方續指,據當時《明報》新聞報道,以及中聯辦的官方聲明所見,「兩辦」不受《基本法》 22 條所限,形容兩者屬獨立證據,以證明黎的證供,他曾閱讀一些新聞資料。辯方續指,可能黎沒有閱讀到此新聞報道,但在當時出現相關報道。
翻查資料,相關《明報》新聞為 2020 年 4 月 18 日頭版,〈中聯辦稱兩辦不受 22 條所限 轟「反對派」抗疫基金投票取態 泛民斥「自行釋法」干涉投票〉;而中聯辦聲明為〈香港中聯辦發言人:所謂「中央干預香港內部事務」是基本法的故意曲解〉。
李運騰指,辯方似乎欲證明黎的說法並非客觀上錯誤,但黎的說法是否客觀上錯誤未必與控罪相關。辯方確認,強調不是要為黎的證供「填補空白」。杜麗冰則指,辯方的做法是「填補空白」,指當時社會上亦有大量刊物,不解如何可與黎的案情扣連。辯方再指,第 3 項資料是律政司司長有關《基本法》的發言。
李運騰再問,如果黎當時沒有閱讀到《明報》的新聞,或者沒有留意到律政司司長的發言,又如何幫助辯方案情?杜麗冰亦質疑與本案的關連性。辯方表示已完成陳詞,留待法庭決定是否接納呈堂,重申當時公開可見這些資料。杜麗冰再指,即使資料與案相關,「不要忘記,我們當時亦生活在這個社會裡」,質疑這些獨立資料如何與黎扣連。3 名法官最終認為資料與案無關,不接納呈堂。
15:18 辯方讀出專家證人供詞 講述手機轉發功能操作
大律師黃雅斌讀出辯方專家證人 Alan Jeffries 針對 WhatsApp 轉發功能的供詞,法官關注報告沒有專家證人的資格或履歷,著辯方補充專家資料,控方則指不挑戰辯方專家報告。
黃雅斌指,報告測試涉及 3 部裝置,分別是使用作業系統 Android 12 的 Nokia(諾基亞)手提電話、使用作業系統 Android 14 的小米紅米手提電話,以及使用作業系統 iOS 16.7 的 iPhone 8 Plus 電話。
測試透過 WhatsApp 在兩種情況下進行:Nokia 裝置向小米裝置發訊,Nokia 裝置將該訊息轉發予 Apple 裝置;Apple 裝置向小米裝置發訊,Apple 裝置將該訊息轉發予 Nokia 裝置。
報告指,無論是哪一種作業系統,轉發訊息行為均一致,在上述兩種情況,Apple 裝置或 Nokia 裝置,都沒有任何轉發標示(any indicators of forwarding),表明訊息是經轉發,即所轉發的訊息,都看似「新編寫的訊息」(freshly composed messages),與原始裝置直接發送的訊息無異。
報告提到另一情況,小米裝置將從 Nokia 裝置接收到的訊息,轉發予至 Apple 裝置,則會顯示「已轉發」圖樣。
15:13 黎完成 52 日作供
黎用大約 15 分鐘閱讀紀錄。重新開庭後,辯方問黎,是否確認他曾收到這些由秘書 Julie 發送的訊息?黎確認,指這些是關於公司及雜誌營運業務的「飯盒會」,與編採無關,這些部門亦非編採部門。黎亦確認當時以向 Julie 發訊息回覆對方。
辯方提問後向法庭表示,除非法庭有其他問題,否則「這就是黎先生的『史詩式』證供(that is the epic evidence for Mr Lai)」。黎完成 52 天作供,在證人台除下耳機,向控辯方、法官輕輕揮手說「Thank you」,由 3 名懲教人員押解下返回被告欄。
辯方隨後讀出 WhatsApp 專家的證人供詞。
14:52 小休讓黎閱讀紀錄
14:45 辯方問及黎與秘書有關「飯盒會」通訊紀錄
辯方展示黎與秘書 Julie 間,有關「飯盒會」的 WhatsApp 對話。Julie 於 2018 年 11 月 8 日向黎發訊息,「As per Kim Hung, the “Thursday Lunch on 22nd November” is with “壹週刊” the attendees list is as below(中譯:根據張劍虹的說法,11 月 22 日周四與《壹週刊》的『飯盒會』出席名單如下)」,並列出出席人士。黎確認是關於「飯盒會」的準備工作。
辯方再展示同月 16 日的訊息,Julie 發訊指:
As per Kim Hung, the “Thursday Lunch” on “26th November” is with “飲食男女編輯部”, The attendee list is as below:(中譯:根據張劍虹的說法,11 月 26 日周四與『飲食男女編輯部』的『飯盒會』出席名單如下)
1.黎老闆
2.Kim Hung
3.Dom
4.Simon Lee
5.Betty Ma - Publisher & Editor in Chief
6.Rita Poon - Deputy Editor in Chief…
黎庭上指,「飲食男女」是壹傳媒旗下雜誌,並非《蘋果日報》。
辯方再展示另一例子,提及與「美蘋」的「飯盒會」出席名單及會議詳情。黎確認與《蘋果》美國版的中文新聞相關。
辯方指,有過百頁黎與 Julie 的訊息紀錄,將安排黎閱讀,讓黎確認他當時是否收到相關訊息。
14:38 開庭
HCCC5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