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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更新|黎智英案第77日審訊 官拒絕辯方申請重召張劍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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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 休庭
15:45 警員盤問下確認探訪陳梓華 14 次

辯方圍繞黎探訪陳梓華的情況提問,指出 2022 年 8 月 11 日首次往精神病治療中心探訪陳,黎稱「應該係」。辯方指,由 2022 年 8 月至 10 月期間,黎探訪陳 11 次;黎同意。至於由 2022 年 8 月至 11 月 9 日期間,黎探訪陳 14 次,黎亦同意。

辯方問,14 次探訪期間,陳有否告知黎,其早前證人供詞是不準確?黎稱沒有﹐又指兩人會面時,陳沒有取出供詞閱讀。

15:08 警員否認與張聊天為游說對方作證 

辯方提及黎的警員記事冊,指黎只記錄了早上 10 時往荔枝角懲教所,下一個記項已是下午 4 時返回辦公室,詢問為何黎不記錄完結聊天的時間?黎稱「我自己認為唔需要」。辦方指,黎抵達辦公室後,向警長 4081 劉永玉(譯音)講述探訪張一事,黎稱自己僅表示「『喂,我返嚟啦』,就係咁多」,否認向對方報告。

辯方問,劉永玉是否負責保存紀錄?黎稱「我相信係,因為佢唔係我直接下屬,唔確實知道」。辯方問,黎知否劉當時負責張劍虹的案件?黎稱「淨係知道佢嗰隊,邊個處理我唔知」,又指自己與劉均隸屬 C1 隊,但屬於不同小隊。法官李運騰問,黎不是記錄會面完結,而是紀錄整個工作完成?黎確認。

辯方問,黎事隔很久仍可記得當時情況?黎稱「因為當時我都覺得時間都長嘅,張劍虹未食飯,而我都未食午飯,好肯定當時睇睇個錶,記得個時間係 3 點前」。辯方問,為何黎不記錄面談完結的時間?黎稱「我覺得未必需要,因為我離開懲教署,懲教署會有我離開嘅時間」。

辯方指出,黎與張劍虹聊天逾 3 小時,因黎想遊說張成為控方證人?黎不同意。黎另確認,首次探張後翌日、即 2021 年 11 月 12 日,再次與偵緝警員 4315 往荔枝角懲教所探望張,但當時有人正探張,因此黎在外面等了一會。

辯方指,當張與黎見面,表示想做控方證人,是否使黎感驚訝?黎稱「會呀」,但不同意辯方指,黎遊說他成為控方證人,並著他想一晚。黎重申,「我唔係喺新聞聽到(張的供詞),冇刻意去聽呢件事喎,亦都唔會影響我嘅紀錄、記憶」。

14:50 警確認僅收指示傳遞判詞 沒原因談及生活日常

辯方指,黎在庭上指「張劍虹閱讀判詞 20 至 30 分鐘後,兩人再於會見室內靜默 10 分鐘」,並沒有在黎的書面供詞、記事冊及調查報告提到?黎同意。辯方再指,黎庭上稱「我問佢有冇嘢,你有冇特別嘢呀」,張回答沒有,黎稱,跟住我再問佢,你真係冇嘢?跟住佢回應我『冇嘢』。跟住我大約就咁問佢,不如我哋傾吓計呀」,並沒在書面供詞提到此部分?黎同意。

辯方指,如黎記得此部分內容,應紀錄在證人供詞?黎稱「就住嗰啲(內容),係唔需要囉」,又稱「我口供寫咗『傾談獄中日常』,可以 cover 晒其實」。辯方問,與張劍虹傾談獄中日常,是否上級的指示?黎稱「張劍虹講嘢我冇阻止佢,我由得佢講嘅,其實係一個正常嘅交談」。

辯方指,黎稱「交談」,那麼他有份說話?黎表示自己是「回應」。辯方追問,黎回應了甚麼?黎稱「佢一問一答,其實好詳細點嘅對話,我真係唔記得,隔咗咁耐,係圍繞住佢嘅獄中日常」。辯方指,黎與張的對話,不是與調查刑事控罪、認人手續有關?黎同意。辯方形容,兩人聊天更像朋友關係?黎指「唔講得上係朋友交談」。

辯方問,黎是否同意,他獲得的指示僅是傳遞判詞,他沒有原因與張談及其生活日常?黎同意。辯方又問,黎與張的交談是警方職務之一?黎同意。

14:31 辯方問警員交判詞一事 「流水簿」有否紀錄

辯方詢問,為何黎沒有遵從上級指示,送達判詞後便離開?黎稱「冇特別嘢其實」。就黎供稱,張劍虹閱讀判詞 20 至 30 分鐘後,兩人再於會見室內靜默 10 分鐘,辯方詢問有何目的?黎稱沒有。

針對黎稱於下午 2 時 45 分完成探訪,張劍虹先離開會見室,黎再離開,辯方指正常做法應是還押人士先離開會見室,探訪人士再離開?黎稱「我當日唔係,係佢走先我再走⋯我淨係知道(懲教人員)將佢帶離會客室之後,由同一位懲教同事帶我離開個閘」,強調不清楚懲教署安排。

辯方問,黎有否在張離開前,告知懲教人員有文件予他?黎稱他本人沒有說過,但懲教人員有問張「警察有冇嘢畀你」。法官李運騰問,張最終有否帶走判詞?黎指「佢畀懲教署職員睇,就係呢啲(文件)啦,懲教署人員就將張劍虹帶離我視線範圍」,同意自己離開時,判詞在張劍虹手上。

辯方問,黎及張有否簽署「流水簿」(occurrence book),記錄交收判詞一事?黎稱離開時有簽署,並提交「閘紙」,但沒有留意張有否簽署。辯方問,黎需否在「閘紙」上簽署?黎稱「唔肯定,應該係唔需要」。辯方指,黎是否知道將未經授權的文件引進監獄是刑事控罪?黎稱知道。

12:55 休庭午膳
12:25 警員否認撰寫供詞前 知悉張劍虹庭上供詞

黎在盤問下指,上級僅著他向張劍虹派發判詞,沒有其他指示。辯方問,黎是否對判詞內容感興趣?黎稱「冇,因為我一路冇調查過佢,我唔識佢」,不同意上級曾告知他,張劍虹有法律代表、判詞前一日已公開。

黎再形容接收判詞情況,「當時我上級總督察,佢攞個 folder 畀我,『嗱,呢份就係你一陣入去荔枝角,將呢份判詞畀張劍虹』」。他形容判詞用信封裝著,「政府公文袋、啡色嗰啲」,黎接收之後沒有打開,「我入荔枝角(懲教所),係由張劍虹自己打開,我話畀佢聽『呢份判詞,我攞畀你』」,強調沒有打開過公文袋。

法官李運騰問,黎是偵緝警署警長,他有下級警員,為何不是由下級警員送達判詞?黎稱「依個係我上級 judgement(判斷),我冇去考究」。辯方問,黎是 C1 隊伍第二位負責人?黎不同意,指有其他警署警長,但質疑不可透露,「因為涉及我哋編制」。法官杜麗冰聞言問,此與案件有何關係?辯方遂不再追問。

辯方指,警員記事冊內的「1000 Arrive LCK CSD center」,詢問黎由港島辦公室至荔枝角懲教所,需時半小時?黎同意,「有司機車我」。辯方指,警方送遞文件應有收條,讓接收者簽署?黎同意,但當時張沒有簽署。辯方問,黎沒有準備收條?黎同意。

辯方指,派送判詞工作很重要,因為是特別職務一部分?黎稱「我只係執行我嘅指示,我冇去判決係咪咁樣嘅工作」。辯方問,為何黎當時不用張簽署收條?黎解釋,當時沒有準備收條,「我自己記事冊有紀錄,我真誠真係有派畀佢,我兩手空空離開,我信我係真誠紀錄嚟嘅,我都相信張劍虹唔會話我冇派到判詞畀佢」。

辯方再問,黎與張劍虹見面時,黎有否問對方,律師有否予他判詞?黎稱沒有。辯方指,黎在 2024 年 2 月錄取證人供詞,當時他已知道張劍虹上庭作供的內容?黎不同意,「有睇新聞,冇向同事了解」。法官李運騰問,張作供時,黎是否在庭內?黎表示不在,「我淨係知佢作供呀,法官閣下,我冇去了解件事」。

12:02 辯方問及警員記事冊細節

控方完成主問,由辯方大律師關文渭展開盤問。辯方問,黎有否出席張劍虹於 2021 年 11 月 5 日向高院申請保釋,其後是否獲告知結果?黎表示沒有出席,但指「新聞有講」,得悉張被拒保釋。辯方問,黎是否知悉,他往荔枝角懲教所探張前、即 11 月 9 日,11 月 10 日會頒布相關判詞?黎稱「冇人同我講」,指探訪張當日,才首次見到判詞,又指判詞由上級「親手畀我」。

辯方問,他如何取得判詞?黎稱,「當時我喺區域法院返寫字樓攞,當時我喺區域法院做緊其他嘢,受到上司指派,我就返寫字樓攞判決書」。黎指,他收到的指示是,將判決書交予張劍虹,之後他去荔枝角收押所。

辯方向黎展示他探訪張劍虹當日的警員記事冊,當中寫有「0915 attend to Crt」但被刪去,詢問黎其實有否去區域法院?黎稱「出席個法庭,但唔記得出席咩案件,但係唔係審訊,係做其他嘢」。辯方指,下一個記項為「1630 From Ct by SP instruct by sp, SD Duty」,同樣被刪去。黎解釋,「我係寫錯(時間),我都唔知點解寫錯」。

辯方問,「SD Duty」是否指國安有關?黎同意,又指「我自己寫錯,因為呢,我記得警司叫我做啲有關國安嘅嘢,但係呢,隨即話唔需要喇,咁我就即時刪咗」﹐又形容「我自己好一個好⋯唔小心嘅錯誤,所以即時刪咗、簽個名」。

辯方問及「0930 instruct by CIP C1 SD duty」,黎補充「我連住寫埋『proceed to LCK 派判詞』,寫得好清楚」。辯方問,派發判詞是否特別職務(special duty)?黎稱「總督察同我講,你去荔枝角派判詞啦,我形容 SD 係一個籠統工作」。

法官李運騰聞言問,黎駐守國安處,所有他處理的案件均與國安有關,不會處理販毒等案件?黎同意。辯方問,那麼為何黎要寫上「SD」?黎指「係我哋簡寫,我哋通常唔會寫其他嘢」。針對黎當日出席法院詳情,黎稱不記得詳情,「可能係涉及我時任其他部門嘅案件,當時我唔係駐守國安處嘅案件」。

11:52 警員講述探訪張劍虹經過 指張提出再探訪因「冇咩人探佢」

黎指,張劍虹提及他在荔枝角懲教所的日常,「例如因為佢係被獨立囚禁,所以平時冇人同佢接觸同埋傾計嘅」。張又提到,起身吃早餐之後,會去天台做運動,「我問佢做啲咩運動,佢話多年嚟都有一個習慣,就係玩類似太極嘅運動,就係『站樁』,其實我都唔識㗎」。

他續指,張稱運動後整身濕透,「咁佢話畀我聽,佢會去沖涼嘅,然之後就等候有人嚟探佢啦,通常都係女朋友同埋宗教探訪嘅」。黎指,張向他透露自己是基督徒,「所以就有牧師探訪佢,探訪完之後佢就等食飯。佢亦都有同我講,佢裡面嘅膳食係點樣,同埋佢定期去訂購外面嘅飯,亦都同我透露佢鍾意食啲咩嘢」。

控方問,張在會面期間,有否向黎作出請求?兩人有否提及本案證供?黎有否著張成為控方證人?黎一概否認。控方問,會面如何完結?黎稱因「傾得太耐」,傾談期間曾建議張先吃飯,「但佢回應我係,唔需要,因為個飯會留響個倉度,佢可以稍後返去食,所以繼續傾」。

至下午 2 時 45 分,黎認為「我都覺得(聊得)耐」,遂向張提議暫停聊天,「跟住佢就同我講,不如你聽日再嚟探我,因為除咗頭先講佢女朋友同宗教探訪之外,冇咩人探佢」。黎離開懲教所後,於下午 4 時到達辦公室,並向總督察李書權講述整個事件,包括張要求他翌日再探訪,李聽畢沒有給予任何指示。黎稱,翌日他再往懲教所探訪張劍虹。

11:35 控方應辯方要求傳召警員作供

駐守國安處的偵緝警署警長 54944 黎國勇(譯音)出庭作供,由控方高級檢控官陳穎琛提問。黎國勇供稱於 1994 年加入警隊,2020 年 7 月 26 日起負責本案。2021 年 11 月 11 日早上 9 時半,他被上級、總督察李書權指派往荔枝角懲教所,向張劍虹派發一份判詞。早上 10 時,黎到達懲教所,登記個人資料及將物品放入儲物櫃,再進行第二次登記,整個過程需時 30 分鐘,再等候懲教人員安排。

黎憶述,當時正值疫情,懲教人員著他等候會見室消毒,其後亦未能立刻見到張劍虹,因有人探訪張劍虹,至早上 11 時才見到張劍虹。黎向對方自我介紹,提到探訪原因是派發判詞,並讓張自行閱讀,「因為我見佢睇完又睇,大約 20 至 30 分鐘左右。睇完之後,佢就將份判詞冚埋,跟住佢就冇出聲,個樣係諗緊嘢嘅」。

他指,當時兩人對著坐,「中間隔咗塊板,所以佢睇判詞果陣時,我哋兩個係對望冇講嘢嘅」,大約沉默 10 分鐘。黎首先開口,「我問佢有冇嘢,你有冇特別嘢呀」,張回答沒有,黎稱「跟住我再問佢,你真係冇嘢?跟住佢回應我『冇嘢』。跟住我大約就咁問佢,不如我哋傾吓計呀」。

控方問,黎為何提議「傾吓計」?黎稱「大家打破沉默,冇特別原因」,大致聊及張劍虹扣留期間的日常。

10:54 小休

控方小休後將應辯方要求傳召警員。

10:38 官拒絕辯方申請重召張劍虹

辯方申請重召「從犯證人」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就 Slack 平台提問,控辯雙方周二(14 日)就此陳詞,法官李素蘭今讀出裁決。李素蘭指,張劍虹於 2024 年 1 月 29 日在辯方盤問下,首次提及工作平台 Slack,本案不爭議的是,Slack 是《蘋果》員工內部使用的程式。

李素蘭續指,根據張劍虹的供詞,黎智英主持「飯盒會」,員工會在 Slack 提出問題,其後在「飯盒會」討論,張則負責記錄重點。另不爭議的是,控方從沒有管有或存取 Slack 紀錄。至於辯方律師何俊豪供稱,相關 Slack 紀錄由黎女兒登入黎的《台蘋》電郵帳戶取得。

李素蘭裁決時指,辯方在開審前已獲控方充分通知,控方將依賴被告在「飯盒會」上的說話,加上在開案陳詞、張劍虹、陳沛敏及楊清奇等高層供詞,亦有提到「飯盒會」,控方於 2022 年 6 月將相關文件送達辯方。另外,張劍虹作供第一日,已提出他獲黎要求,記錄「飯盒會」重點,而黎本人亦是 Slack 用戶,及在相關聊天群組當中。

第二,辯方有充足準備文件的機會,在盤問張劍虹前,可以獲得 Slack 紀錄。李素蘭再指,「或更重要的是,辯方應知道,黎智英不知道 Slack 是不可能的,這是《蘋果》員工內部工作溝通方式(It is unfeasible that the defence, or more importantly, D1 was not aware of Slack, which was the internal form of work communication of employees in Apple Daily)」.

李素蘭重申,開審前已有 Slack 紀錄的存在,黎是聊天群組參與者一員,辯方不會因為法庭拒絕其申請,而使黎無法獲得公平審訊權利。她指,法庭同意控方意見,司法公正同樣適用於控方及辯方,法庭有責任保障雙方,認為不論這個遲來的申請動機是甚麼,重召張劍虹的申請明顯不符司法公正,因此拒絕辯方申請。

10:35 開庭
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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