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高球場覆核案|環保署指已依程序諮詢公眾 法庭只須判斷程序有否出錯

粉嶺高球場覆核案|環保署指已依程序諮詢公眾 法庭只須判斷程序有否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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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拓署公眾諮詢後補充資料
球會質疑沒再諮詢公眾

申請人香港哥爾夫球會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利害關係方土木工程拓展署由資深大律師鮑進龍代表,球會及土拓署早前已完成陳詞。周一由前律政司司長兼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答辯方環境保護署署長陳詞。

根據球會的入稟狀,環評報告公眾諮詢在 2022 年 6 月完成後,環諮會要求土拓署補交資料,球會聘請專家顧問分析補充資料,批評土拓署收集的數據有缺漏、錯誤,惟環保署沒有考慮球會提交的報告,並在沒有再次諮詢公眾意見下,在 2023 年 5 月有條件批准環評報告。

球會質疑環保署越權,沒有充分諮詢公眾意見,違反《環評條例》,雖然球會提交報告時公眾諮詢期限已過,但球會提供的新資料極為重要,當局不應無視。

袁國強:立法原意是平衡效率和保育

袁國強陳詞時,引述《環評條例》第 7 條,列明環保署須讓公眾有 30 天時間免費查詢環評報告,並須每 10 日在報章刊登廣告,提醒公眾可以查閱環評報告。

袁續引述立法會在 1996 年審議《環評條例》的會議中,討論過公眾諮詢期是否充足,當時的法案委員會談及,擔心諮詢期過長會延誤重大工程項目,建議簡化環評報告程序,最終訂下 30 天的諮詢期。袁指,可見立法原意,已平衡環境保育、展開工程的效率、公眾利益等因素。

須嚴格跟從環評時間表

答辯方重申,環評報告時間表必須嚴格跟從,確保政府和公眾均能掌握工程的進度,不會一直延誤,第一時間知悉工程是否繼續。

答辯方亦強調,《環評條例》的設計,並非確保工程項目獲批准進行,即使環評報告判斷工程不應進行,政府和關注團體亦應及時知悉結果,盡快制定替代方案。

法官只須判斷程序是否出錯

袁國強續指,球會針對公眾諮詢的投訴範圍相當窄,僅爭議程序上出錯,惟《環評條例》已清楚列出環評報告的程序,法官只需要判斷環保署是否根據程序行事,至於政府最終如何發展高球場用地,則不是法庭需要考慮的範圍。

假設環保署有責任就土拓署的補充資料再作公眾諮詢,袁國強質疑,若只要有人希望再提交新資料、新意見,署方便必須考慮,那諮詢期甚麼時候才可結束,一旦球會在諮詢期後提交報告,土拓署又希望回應球會的報告,署方是否又要再進行諮詢。

袁國強強調,環保署已根據《環評條例》完成公眾諮詢,而跟從法定程序已是公平、清晰的做法,否則法例根本毋須列出環評程序。

袁國強指法庭須予政府
靈活空間執行計劃

球會一方早前質疑,土拓署在環評報告提出的植樹緩解方案不可行,事前沒有點算原本的樹木數量及位置,亦沒有預留足夠空間移植樹木,每棵樹只有 4 平方米生長,根本不足夠。

球會又指,移植新樹木會影響高球場的原有生態,恐影響高球場的極度涉危樹木,即中國水松的生長環境,因此署方的補償方案規劃有誤。

袁國強回應指,除非土拓署提出的緩解方案有違《環評條例》訂下的目標,否則「看不到可以有甚麼投訴」。

袁國強指出,法庭在干預緩解方案時,需要務實地預留空間,只要署方遵從法定要求,應予靈活制定政策細節的空間,尤其是本案涉及的發展計劃龐大、複雜,若法庭出手干預,需要顧及署方的實際考量,以及發展計劃的靈活度。

稱環諮會已按法例要求評估緩解方案

此外,環諮會已按照《環評條例》的要求,評估土拓署提出的緩解方案,接納方案有助減輕對環境的影響,因此有條件批准環評報告。袁國強認為環諮會已評估緩解方案的效用,並會依循方案所行,滿足了《環評條例》針對緩解方案的要求,法庭已不須進一步干預方案。

環保署完成陳詞,聆訊周二(9 日)續,將由球會一方回應陳詞。

HCAL125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