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戶送撤出|6外賣員追遣散費 5人申押後待區院案審結獲批 1人撤訴遭索訟費

戶戶送撤出|6外賣員追遣散費 5人申押後待區院案審結獲批 1人撤訴遭索16萬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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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戶送由清盤人代表
其中一申索人撤案

6 名申索人自行出庭應訊,一名吳姓男子代表「戶戶送」之清盤人。

撤訴的申索人梅慶活(左);戶戶送清盤人代表、吳姓男子(右)。

其中一名申索人梅慶活,申請撤銷本訴訟。戶戶送的清盤人代表指,會申請 16 萬元訟費,包括本案首次聆訊的 4 小時訟費共 1.6 萬,以及翻譯文件、回應陳詞花費的 32.6 小時法律費用,共 14.5 萬元。

官:申索16.1萬「匪夷所思」
申索人:畀啲血性、畀啲人性

審裁官黃敏妮直指,申請「有啲匪夷所思」,加上申索人於是日聆訊前已決定撤銷,而清盤人準備的回應陳詞,大多是對所有申索人的籠統回應,詢問清盤人會否因應申索人一早自願銷案,故不向他追討訟費;清盤人代表指,會繼續追討訟費。

申索人梅慶活則表示,自己作為勞方,受到不公平待遇,向資方追討,並是向勞工處求助後,獲轉介到勞資審裁處,事前沒有任何人提及要支付訟費。他又表示,自己已年屆七旬,離開戶戶送後一直失業,沒辦法支付 16 萬元訟費。

梅又指,本案首次聆訊時,清盤人代表稱,若他繼續申索,下次聆訊有機會追討每小時  4,000 元的訟費,因此他在本次聆訊前一早撤銷申索,以為便毋須付訟費,質疑對方「打死狗講價,我入咗嚟先收我」,冀清盤人「畀啲血性、畀啲人性,唔好亂咁向我哋打工仔收錢」。

案件其中 4 名申索人與工聯會代表。
官斥清盤人沒準備訟費文件

審裁官休庭待清盤人準備訟費清單的支持文件。休庭半小時後,清盤人代表提交一份手寫的薪酬清單,並指薪酬是破產管理署所訂,另有一份試算表,列出各人工作的詳情和時數。

審裁官斥清盤人,今天要處理訟費申請,卻沒有備好相關文件,做法不理想,而申索人亦需要知道訟費詳情。清盤人代表稱需時準備文件,獲押後至 8 月 28 日處理。

區院工傷案獲批法援
5 人申押後待案審結

另一名申索人哈亞特申請無限期押後本案。審裁官引述其申請,指區院將審理一宗外賣員的僱員補償案件,該案獲批法援處理,今年 10 月將有首次聆訊,現申請押後本案,待該區院案審結。其餘 4 名申索人休庭考慮後,亦加入申請押後。

翻查資料,申索人引述的案件涉及戶戶送外賣員阿俊,向戶戶送追討工傷補償,他去年申請法援遭拒,經上訴後現獲批法援繼續申索。

清盤人反對押後
稱對債權人不公

清盤人代表反對押後,他指法援考慮的標準,相對在本案考慮,是否有合理訴訟因由的標準為低,待該案提訊時,清盤人亦會提出剔除案件,且該案是工傷案件,與本案性質不同;區院已有另一宗戶戶送僱員補償案件「Gurung 案」,遭法庭以無理纏繞為由剔除,而本案的申索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他們的案件與「Gurung 案」之別。

清盤人代表又指,戶戶送現已清盤,若再押後案件,會對所有債權人造成不公,包括中小企、中小型餐廳、業主、承包商等,他們都有權向戶戶送申索,「如果因為一啲沒有合理 claim(理據)嘅案件,delay(延誤)個 claim(申索),會對債權人造成傷害」,亦會產生不必要的費用。

審裁官聽罷陳詞,批准押後案件。她指本案與區院的僱員補償案件,均無可避免會牽涉申索人的僱員身分,而一旦區院案審結,判決會對勞資審裁處有約束力,為節省時間和成本,批准押後案件待區院案審結。

追討遣散費、代通知金、年假等

5 名繼續申索的申索人依次為鄧永棟、阿勝(Dharam-Pal)、Singh Jota、林志明和哈亞特(Khan, Keizer Hayat)。申索書指,各人追討因裁員而遭解僱的遣散費、終止僱傭合約的代通知金、拖欠的休息日、法定假日和有薪年假、長期服務金,追討金額介乎 12.6 萬至 62.9 萬元。

LBTC1500、1580、1574、163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