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2022 年 10 月獲高等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律政司上訴失敗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釋法,指法院在國安案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黎智英 2023 年入稟司法覆核,挑戰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 Tim Owen 批出簽證,指國安委越權,被高院駁回許可申請,黎再申請上訴許可亦被駁回。黎早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周五(5 日)頒判詞拒絕申請﹐重申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
根據法例,擬上訴人可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而假若上訴庭拒發,仍可直接向終院上訴委員會,一併申請證明書及上訴許可。

黎智英一方提出 3 個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 是否所有國安委根據《國安法》第 14 條所作的決定,均不受司法覆核?
- 2022 年 12 月 30 日人大釋法,是否擴大《國安法》第 14 條下,國安委的法定職責和職能?
- 國安委的決定是否越權?
根據《國安法》第 14 條訂明,國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人大解釋亦訂明,「機構」包括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
判詞:《國安法》及釋法須一併解讀
立法意圖「最清晰」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及法官區慶祥頒判詞指,針對國安委決定是否不受司法覆核,上訴庭指,在早前判詞已提到,《國安法》第 14 條必須與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一併解讀,所表達的立法意圖是「最清晰」,法庭必須依照文本的清晰意思給予效力。
黎一方質疑,無論「剝奪管轄權的條款」(ouster clause)多麼清晰,都不能排除司法管轄權。判詞指,此論點已在上訴時提出,又形容說法是誤讀(misreading),重申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判詞:香港法院須遵循釋法
判詞指,法庭駁回此論點後,剩下兩個觀點是無關緊要。簡單而言,上訴庭認為,無論釋法是否擴大《國安法》第 14 條下,國安委的法定職責和職能,亦無法推進本案(it does not advance the applicant’s case at all),強調人大釋法可澄清或補充法律,香港法院必須遵循。
判詞再指,根據《國安法》第 14 條及人大釋法,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因此毋須考慮越權問題。上訴庭認為,3 個法律觀點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終拒絕黎的申請。
官下令黎支付訟費
針對訟費上訴,上訴庭指,黎上訴至終院的論點完全沒有理據及不合理,「我們可以行使酌情權來裁定彌償訟費,以表示我們不贊成不合理的訴訟行為(It is appropriate to exercise our discretion to award indemnity costs to mark our disapproval of unreasonable litigation conduct)」,下令黎支付訟費。
上訴庭進一步指,律政司使用 4 頁文件,解釋為何國安委決定在憲法層面上,不受司法覆核,是「不合理地將時間花在不必要的事情」,故向黎扣減 4 萬多元訟費。
CACV16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