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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國安委越權倡拒Tim Owen簽證 黎智英申司法覆核許可被駁回

指國安委越權倡拒Tim Owen簽證 黎智英申司法覆核許可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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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2022 年 10 月獲高等法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律政司不服提上訴,先後被上訴庭、終審法院駁回。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應港府提請,就《國安法》第 14 及 47 條釋法,指在危害國安案件批准聘任海外律師前,應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

黎智英早前分別入稟高院及提司法覆核,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法院早前批准 Tim Owen 來港為其抗辯的決定,又指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向他批出簽證,僭越《國安法》權力。經聆訊後,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周五(19 日)一併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及黎的傳票入稟案。

法官認為,根據《國安法》條文,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其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判詞又指,國安委的職責,屬法院職能範圍以外事宜,法院並無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處理,故此摒除法院以司法覆核形式,監督國安委工作,實屬合乎邏輯的做法,最終駁回其許可申請。對於黎一方早前質疑,若國安委的決定不受挑戰,變相權力比行政長官更大,法官反駁指國安委受中央政府直接監督及控制,黎一方評論屬「憑空想像而危言聳聽」。
判詞:主要爭議為國安委決定可否受覆核

申請人為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等代表;建議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入境事務處處長;利害關係方為律政司司長,由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等代表。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指,本案主要爭議在於國安委的決定可否受司法覆核,其中《國安法》第 14 條列明國安委的職責,法院是否對其工作具司法管轄權?法官強調,不論在甚麽法律制度下,法院均非享有不受限制的司法管轄權。而本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源自《基本法》,當中列明「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而法院職權由法律規定。「法律」包括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例如《國安法》。

判詞:法院無權裁定《國安法》違憲

此外,由於人大及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條文及程序立法,公布《國安法》為特區法律,因此不能以《國安法》不符《基本法》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由進行覆核,法院亦無權因《國安法》條文與《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不符,而裁定其違憲或無效。

判詞又指,在《國安法》立法過程中,人大常委將《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可見維護國安屬特區高度自治以外事宜。而《國安法》特別設立國安委,負責本港國安事務,直接受中央政府監督及問責,工作不受任何機關干涉。而且條文訂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立法原意十分清晰。監督國安委的權力屬中央政府專有,本港法院並不獲任何角色或權力,不具備處理此等事宜的資格及能力。

判詞:國安委職責屬法院職能外事宜「不證自明」

判詞續指,國安委職責屬法院職能範圍以外事宜,這是不證自明的(self-evident),而且法院並無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去處理,故此摒除法院以司法覆核的形式,監督國安委的工作,「實屬合乎邏輯」的做法。再者,考慮國安委工作性質,《國安法》禁止公開與工作有關的資訊,如國安委工作可受司法覆核,在法律程序中便無可避免公開資訊,有違保密規定。總括而言,《國安法》並無授予法院以司法覆核形式,監督國安委工作,並以「清晰且絕對的用語(clear and unqualified)」,訂明法院在處理國安相關案件時,行使司法管轄權的界線。

申請方質疑國安委不受挑戰權力過大
判詞:無視國安委受中央政府直接監督

至於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早前指,國安委在人大釋法後,評估 Tim Owen 來港會構成國安風險,建議入境處拒絕向他批出簽證,此決定與國安委職責不符、僭越《國安法》第 14 條權力。判詞指,彭依賴越權原則屬完全錯誤,原則假定法院對公共機構具備監督管轄權,但《國安法》下情況有別,法院不獲賦司法管轄權處理國安委的工作,故條文令法院「失去對國安委的監督管轄權」的問題並不存在。

至於彭早前質疑,若國安委的決定不受挑戰,變相權力比行政長官更大,舉例指在極端情況下,若國安委判斷一個人構成國安風險,可將他囚禁至死、或充公資產,法庭都無法干預。判詞反駁指,彭完全無視國安委受中央政府直接監督及控制,又指他舉出「非常極端但脫離現實(very extreme but unrealistic)」的例子,質疑國安委可能濫用權力,此屬「憑空想像而危言聳聽(fanciful and indeed alarmist)」的評論,拒絕接納。至於彭質疑中央政府的監督是否有效,法官認為此質疑無理及沒有根據。

申請方指國安委越權
判詞:國安委介入屬權力範圍內

至於彭耀鴻爭議國安委越權,法官指法庭毋須作出判斷,但為消除誤解,仍就此作出分析。彭主張根據釋法,如香港法院沒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根據《國安法》第 14 條規定,介入及作出判斷,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權力,因此無權建議入境處拒絕向 Tim Owen 批出簽證,僭越條文權力。

法官批評彭對釋法解讀完全錯誤,指中央政府釋法是指,當案件出現問題時,指派行政長官和國安委「並行」處理。而且釋法亦顧及特殊情況,例如當法院遇到某項問題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但未取得特首證明書時,釋法指明國安委須介入作出判斷及決定。法官認為,這毫無疑問屬國安委職權範圍之內,而且釋法要求國安委即時介入處理,彭認為仍需先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可見彭的說法與釋法不符。

而本案中由於法院沒就 Tim Owen 的專案認許,向行政長官取證明書,所以國安委必須判斷,由 Tim Owen 代表黎會否引發國安風險,其決定屬《國安法》規定的權力範圍內。入境處處長亦應嚴格執行國安委的決定,根據《國安法》合法地行使其權力,履行維護國安職責。法官最終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至於黎智英入稟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釋法,不會影響法院批准 Tim Owen 為其抗辯的決定,判詞指有關案件因應司法覆核申請被駁回,已成為學術討論,因此同被駁回。

HCMP253/2023、HCAL56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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