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在支聯會拒交資料案裁定,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兩名前常委徐漢光及鄧岳君上訴得直,判詞指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大幅遮蓋呈堂證據,剝奪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見報道)。《法庭線》記者在手記回顧跟進這案的困難,以及重要的細節。

與很多人一樣,我很早已認識「支聯會」這 3 個字。每逢六四臨近,電視台的六點半新聞報道,總會提及維園將有燭光晚會,又會重播往年的畫面,比較出席人數等等。
《國安法》之後,支聯會能否繼續運作成為疑問,特首都被問過相關問題。2021 年 7 月,警方突然發出通知書索取資料,說有合理理由相信它是「外國代理人」,令不少人驚訝。
支聯會的常委由接獲通知書以至整場審訊,都大力否認這一點。
記得剛轉至法庭組時,反修例示威案仍是排山倒海,大多數被告與我年紀相若,甚或比我更年輕。他們再用力隱藏,眼神、肢體小動作都會流露一抹緊張和不安,但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3 位不認罪的被告卻不是這樣。
4 年以來,由裁判法院、高等法院去到終審法院,提堂、審訊、罪成、判囚 、第一次上訴失敗、終極上訴得直,他們面對每個階段都是一貫從容。
終審勝訴那天,鄒幸彤離庭前笑着舉起「V」字手勢。30 多歲的她每次出入法庭都面帶笑容,露齒笑那種,她瘦削但精神飽滿,向旁聽的人揮手打招呼,用英語自辯,聲線洪亮、流暢,但有時會像機關槍般一輪嘴,即使法官間中一句「Miss Chow」打斷,要抄足仍是不易,相當考驗手速和聆聽理解。
50 多歲的鄧岳君似是 Facebook「當年今日」的人肉版,常帶來與支聯會相關的物品,例如場刊、剪報等,來提示今天是某人某事的幾多周年,就像那天在終院外,他說裁決還了支聯會義工清白,表達了「公道自在人心」的感想之後,還是會補一句,「今日係 2025 年 3 月 6 號星期四,希望大家繼續記念八九民運 36 周年」,手拿着的是報章的六四報道。
年紀最大的徐漢光,已屆七旬,鄧岳君喚他「徐 Sir」。他有時會穿拖鞋,健步如飛;終院聆訊那天,他一如之前,拖着「買餸車」出入。大概因鄧、徐一派輕鬆,保安員問他們是否來旁聽,兩人笑着解釋「我哋係上訴人呀」。
PII 與黑色墨水
採訪這場審訊,對我來說門檻極高,可說是我目前記者生涯之中,最難、要做最多功課的一場審訊。
它是《國安法》實施細則的第一案,由條文字句(附表五、附表七)、字眼定義(外國代理人)到控罪元素,都沒案例參考,向人請教亦幫助不大,因為大家都沒經驗,不過拿着條文研讀,尚能一步一步摸着石頭過河。
但「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卻是難以逾越的鴻溝。
控方說,由於警方仍在調查,要引用 PII 遮蓋調查報告,結果庭上出現了一堆「組織 2」、「人物 1」之類的代號,金錢往來的實數不明,只知是「數十萬」、「數百萬」。控方引這堆代號組成的調查結果,指警方是合理相信支聯會是代理人。
辯方案情,只得在由代號組成的調查結果之上展開,但無論鄒幸彤指出「組織 4」付款的性質可能是甚麼、「人物 3」是不是用支聯會身分收取「組織 5」的資金,抽空了身分仍是難以理解,國安處警司亦引 PII 拒答部分問題,令場邊旁聽的記者滿頭問號。
起初以為一時解讀不到庭上資訊,他日有判詞就能揭開謎底,但原來不是。
特別記得在裁判官就 PII 範圍裁斷之後,辯方指文件仍是大部分被塗黑,鄒幸彤說「我只收到很多頁的黑色墨水」、「我會形容為 99% 的內容都被遮蔽了」、「我不知道是否應感激控方的『慷慨』」。坦白說,當時我以為她是在「派 Bite」。
直至裁決日,裁判官在判詞披露了那兩份遮蓋了的文件,我們才知她所言非虛。
那一天,司法機構印好了判詞派給記者。那是用橡筋綑起,有 3、4 疊釘好的 A4 紙,我接過後覺得頗重,瞥見附件有很多黑色方塊,一度以為是影印機「漏墨」,再看一眼,恍然大悟,與行家面面相覷:「原來這就是『黑色墨水』……」
記者資訊受限,影響可能是報道不準確或者不完整,但對辯方來說,資訊受限就意味他們在刑事審訊中難以抗辯。

支聯會是否代理人?
鄒幸彤在庭上嘗試指出,警方指控支聯會代理組織的身分,控方一度引 PII 反對,警司證人亦拒絕確認。
輪到鄒幸彤作供,她講及對支聯會的記憶,引公司章程、決策架構等,指支聯會由約 200 個公民組織組成,「由始自終,都係香港人自發組成嘅團體,而唔係咩外國派嚟嘅代理或棋子」,控方亦沒有針對性地反駁。
支聯會是誰的代理人,是辯方由始至終都在問的問題。但控方一直都沒有給出完整的答案,一方面稱並非控罪元素,另一方面又申請了 PII 遮蓋。後來終院說,控方既錯誤理解控罪元素,申請 PII 亦令自己沒證據可用。
所以直至審結,3 個級別的法院都沒對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作出裁定。
但對被告方來說,控方在審訊沒能證明(或認為毋須證明)支聯會是代理人這一點,已還他們清白。
當談及六四的場所由維園移至法院,法庭似乎難以避免要有所裁斷。
警方的調查報告,描述六四是「安排清場」;鄒幸彤庭上稱「天安門大屠殺」,被控方要求改用字。
裁判官說為保法庭公正性 ,不談政治,要改用「事件」,說大家都明意指甚麼。之後亦要求鄒改用「報稱受害人」、「聲稱六四倖存者」。
勝訴敗訴以外,也許更重要的是,已發生的事情會如何被審視及挑戰。
《法庭線》記者
支聯會資料案Q&A|警方為何要索資料?控方為何要遮證據?辯方經歷了甚麼不公?
支聯會資料案|PII之下鄒幸彤3人抗辯如何碰壁? 終院認為法庭應如何處理?
FACC10/2024、FACC11/2024(HCMA99/2023、WKCC363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