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在支聯會拒交資料案裁定,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兩名前常委徐漢光及鄧岳君上訴得直,判詞指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大幅遮蓋呈堂證據,剝奪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見報道)。《法庭線》記者在手記回顧跟進這案的困難,以及重要的細節。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於 2025 年 3 月終審裁決,案件歷時逾 3 年半,以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兩名前常委徐漢光、鄧岳君的勝訴落幕。3 人得直之前已服畢 4 個半月的刑期。
本案是《國安法》實施細則第一案,牽涉「外國代理人」定義、拒交資料罪的控罪元素,以及「公眾利益豁免權」與公平審訊權利的爭議。
回到起點,警方為何要向支聯會索取資料?控方為何要遮蓋呈堂證據?終院指被告遭剝奪公平審訊的權利,辯方經歷了甚麼不公?《法庭線》簡單地以問答方式整理。
上周審結的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律政司引「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大幅遮蓋呈堂證據,被告方一再提出審訊不公,但在原審、第一次上訴都不獲接納,案件去到終審法院才有轉機。
控方申請 PII,並以代號稱呼涉案的組織和人物,實際上如何影響被告抗辯?《法庭線》整理審訊時的情況(見內文表),例如警方指控支聯會為「組織 4」的代理人,鄒幸彤盤問指出名稱,控方至少五度反對,裁判官最後讓國安處警司證人自行決定是否回答,而他拒答。
案件亦引伸,律政司日後在涉國安的案件,若提出 PII 申請,法庭應如何處理?終院指,應循 3 個問題考慮,包括應尋求特首考慮發出證明書,而若果無法保障公平審訊,控方必須披露資料才能繼續檢控,因為正如上訴庭所言,公平審訊權利永遠是最重要。
已被剔除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被裁定拒交資料罪成,同被判囚 4.5 個月。3 人已獲批終極上訴許可,案件將在下周三(8 日)於終審法院聆訊。
終院網頁周四(2 日)公布審理的法官名單,5 人均為本地法官,分別為首席法官張舉能,3 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並沒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名單與「呂世瑜案」一致。
據終院批出許可,本案將處理 4 項議題,包括律政司是否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為國安法實施細則訂明的「外國代理人」?警方要求支聯會提供《國安法》生效前的資料是否有效?
支聯會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鄒幸彤指審理支聯會拒交資料上訴案的法官黎婉姫,曾閱讀不向辯方披露的控方「公眾利益豁免權」(PII)文件,申請「換官」。高院原訟庭周五(5 日)駁回鄒的申請。
判詞反駁鄒幸彤,指法官曾參與涉及某方的案件、作出不利於某方的裁決,「並不足以成為尋求(法官)迴避的充分理由」;又指兩案控罪不同,「看不到前案的證據,事實裁斷或定罪與本案有什麼關聯」,而黎在該案的裁斷,亦不涉及鄒的可信性或可靠性。
判詞又指,若然黎官參與本案審訊,自然會提醒自己在審案時謹慎,將 PII 材料拋諸腦後,不被影響。3 官最後指,「都對於申請人及同案其他被告人能夠獲得公平審訊有十足的信心」。
支聯會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周一(24 日)在高院處理鄒的「換官」申請,由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姫處理,暫訂下周五(7 月 5 日)頒布裁決。
鄒幸彤引案例指,有份審理的黎婉姫在支聯會另案,曾經閱讀不向辯方披露的控方「公眾利益豁免權」(PII)文件,屬於觸及「外部訊息」,達到有機會偏頗的門檻。鄒又指,法官在審前已看到對支聯會的嚴重指稱、對證人的描述,形容情況「非常不理想」。
李運騰質疑,他都要先看過有關文件,才可判斷黎可否審理此案,指若按鄒邏輯,「我哋 3 位都唔審得」,法官亦先後引控方開案陳詞、案中案等情況,質疑鄒的理據。控方則指據案例,「換官」須是非常例外才可成立,因專業法官會把無關材料摒除。
支聯會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周一(19日)在高等法院處理案件管理聆訊。親自應訊的鄒幸彤質疑,審理本案的 3 名指定法官之一黎婉姫,曾審理「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上訴案,能閱覽被遮蓋的控方文件,「控方有、黎官有,但係辯方無」。官指如她提出更換法官等,須在 3 月底前申請。
法官李運騰料,本案將以中文審訊 70 天。而按庭上交代的進度,控辯文件至今年 11 月時將仍在處理,李指「即係無論如何,都無可能喺 11 月之前可以開到案」。
鄒幸彤另又透露,她將有海外專家證人,料為身在美國的教授;她並為數名證人申請視像作供,李運騰要求她交代理由,「因為香港有出入境自由㗎嘛,除非佢有啲咩理由嚟唔到香港㗎啫」。
支聯會被指拒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案,前副主席鄒幸彤等 3 人否認控罪,周五(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 5 日審訊,續由鄒盤問負責調查支聯會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爭議國安處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的必要性。 連同本周三聆訊,控方共 11 次因爭議鄒幸彤提問涉及受「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保護內容,期間證人須避席,待法庭決定是否批准提問。其後洪均准自行決定是否回應,他選擇一概不答。 鄒幸彤批評,控方不容她挑戰證人口供,令她「被噤聲」,認為若控方擔心有披露 PII 風險,理應撤控。《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指,留意到鄒盤問上有困難,考慮再召開第 4 次閉門聆訊,與控方審視需否再披露 PII 文件,預留下周四(11 月 3 日)再訊。 另外,鄒幸彤盤問洪時,問及國安處曾否研究有部分涉案資料,可經其他渠道、不用循《實施細則》附表 5 索取。洪毅回應指他認為警察有權、亦有自由,根據證據決定行使哪項權力索取資料。(見另稿) 本案已 3 度就 PII 閉門聆訊 鄒幸彤在本案中,一直要求控方指出支聯會是哪組織的「外國代理人」,惟控方以警方仍在調查該些組織、為免影響調查為由,向法庭申請「公眾利益豁免權」(PII),拒絕披露組織名字。法庭其後批准該些組織以代號「組織 1 至 6」稱呼、禁止披露其真名、身分。法庭在案件開審前,已 3 度就辯方要求放寬 PII 召開閉門聆訊。 兩日審訊證人避席 11 次 鄒幸彤周三盤問證人期間,控方曾多次提出反對,指其提問涉 PII 內容,因而令控方證人洪毅須 5 度避席後。洪毅於周五亦因同樣原因,須 6 度避席,合計 11 次。 羅德泉指,留意到審訊時間超出預計、滯後,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有同樣觀察,一度要求鄒幸彤交代預計還需多少時間盤問,又指法庭早前已 3 次就 PII 召開閉門聆訊,並裁定不能披露 6 個海外組織的身分,批評鄒在盤問期間仍試圖問及。 鄒幸彤反駁指,控方在審訊中一直要她「噤聲」(muted),質疑她經控方現時披露的文件,猜出「組織 1 … Read more
2021 年,警方國安處指稱,現已解散的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要求支聯會提交資料。及後 5 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案件將於下周三 (7 月 13 日)開審。
開審前,被告之一、前副主席鄒幸彤,要求控方說明,支聯會究竟是哪個「外國」組織或政府的代理人,稱否則辯方無法抗辯;控方反指,鄒要求披露的資料受「公眾利益豁免權」(Public Interest Immunity,常稱 PII )保護,毋須披露。法庭最終指由於牽涉國安,裁定控方毋須披露所有資料。
閱讀報道時,不知你會否有疑問 —— 甚麼是 PII?甚麽資料受 PII 保護? 裁定 PII 是否適用時,法庭在考慮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