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於 2025 年 3 月終審裁決,案件歷時逾 3 年半,以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兩名前常委徐漢光、鄧岳君的勝訴落幕。3 人得直之前已服畢 4 個半月的刑期。
本案是《國安法》實施細則第一案,牽涉「外國代理人」定義、拒交資料罪的控罪元素,以及「公眾利益豁免權」與公平審訊權利的爭議。
回到起點,警方為何要向支聯會索取資料?控方為何要遮蓋呈堂證據?終院指被告遭剝奪公平審訊的權利,辯方經歷了甚麼不公?《法庭線》簡單地以問答方式整理。
警方要求支聯會交出甚麼資料?
警方於 2021 年 8 月 25 日,向支聯會 7 名常委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副主席鄒幸彤即日對外披露信件,指警務處長要求支聯會提供四大類型資料,限 14 天內親身遞交書面回覆至國安處,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信件提到,「基於警方調查資料,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附表五第 1 條所指的『外國代理人』。」信件列出警方所索資料如下:
(一)支聯會自成立起的所有董事、常務委員、全職員工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明文件號碼、聯絡電話、住址、職位、任職時段;
(二)自 2014 年起,支聯會在港舉辦活動資料、涉及在內的共同組織者資料,例如「華人民主書院」、「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民主中國陣線」、「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以及人物 Mark Simon 等;
(三)2014 年起支聯會內部、其與涉及在港活動的中國境外政治組織,及與 Mark Simon 的會議紀錄;
(四)2014 年起支聯會的收支紀錄,包括與上述組織的資金往來;亦特別註明,要求交代副主席鄒幸彤於 2021 年 2 月 4 日,收取 Asia Democracy Network 一筆約 3,000 元的原因及目的。
支聯會如何回應?
據報道,支聯會收信後,即日稱將開會商討及研究信件內容,鄒幸彤則譴責警方打壓公民社會。至 9 月 5 日,鄒幸彤等常委召開記者會,否認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鄒稱警方的指控沒理據,就連支聯會「代理邊個國家、組織都講唔出」,又稱「恐嚇到我哋呢度為止,我哋唔會幫你散播恐懼」,表明拒應要求交出資料。

9 月 7 日,支聯會到灣仔警察總部交公開信,指認為警方通知書沒有合法基礎。徐漢光同日提出就通知書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告警方信件無效、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以及禁止警方於法庭有決定前採取進一步行動。
9 月 8 至 9 日,支聯會 7 名常委先後被捕,除當時因另案在獄服刑的何俊仁和李卓人,另外 5 人包括鄒幸彤被起訴「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
審訊時,控方為何要遮蓋資料?
案中被大幅遮蓋的兩份文件,分別為警方國安處對支聯會等 3 個組織的調查報告,以及警方與保安局之間的通知書申請書。
鄒幸彤 3 人選擇不認罪,要求控方披露支聯會是誰的「代理人」,惟控方指警方正調查,引「公眾利益豁免權」(PII)拒絕披露。
裁判官羅德泉看過完整文件後,形容警方的調查「大規模」,指若全面披露文件會危及調查,遂批准遮蓋相關組織、人物名稱,而金錢往來實數都不可披露。
控辯持續爭議 PII 範圍,法庭先後 3 次閉門聆訊。鄒幸彤曾提及,兩份文件「99% 的內容都被遮蔽了」、「只收到很多頁的黑色墨水」、「我不知道是否應感激控方的『慷慨』」。
在 PII 下,辯方的抗辯如何碰壁?
國安處時任警司洪毅作供時,鄒幸彤就警方指控支聯會是「組織 4」的代理人,多次指出組織的名稱,但控方引 PII 反對,官准鄒提出,但指洪毅比法庭更適合判斷提問有否觸及 PII,讓洪自行決定是否回答,洪最後拒答。
鄒盤問時亦指出,支聯會與「組織 4」的金錢往來是 2 萬元款項,控方同樣反對,官准提出並指洪須回答後,洪才確認鄒的說法。
辯方盤問期間,控方多次提出反對(見下表),雙方爭議提問有否觸及 PII,洪毅需至少 16 次避席。辯方資深大狀戴啟思、大狀黃俊嘉亦提出,若無法取得資料或提出問題抗辯,將考慮申請中止聆訊,或控方需考慮是否繼續檢控。
控辯還有甚麼重要爭議點?
控辯另一重要爭議點,是控方需否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控方認為,警方基於合理地相信支聯會為代理人,就足以引用「實施細則」要求它提供資料,所以在審訊中,控方亦毋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代理人。

辯方則認為按「實施細則」的字眼,支聯會必須事實上是代理人(即符合條文定義),警方才可要求提供資料,所以在審訊中,控方必須證明這一點,否則通知書的合法性成疑。
原審如何裁定罪成?高院如何裁定上訴失敗?
原審、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指,為了「有效」維護國安,警方合理地相信支聯會是代理人,已可要求提交資料,故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代理人。他又指,對於隱身的「代理人」,警方作出全面搜查及篩查,份屬必要,支聯會沒遵從要求提交資料,故有罪。
被告方的第一次上訴,由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姫審理。她認同原審,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代理人;亦進一步裁定被告方不能在審訊中,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因立法原意不可能是將警方仍正調查的資料,放在庭上檢視,故維持 3 被告的定罪。
至於控方引 PII 遮蓋的證據,黎婉姫看過被遮蓋的部分後,認為遮蓋的範圍恰當,沒有對辯方造成不公平;又指已考慮了洪毅拒回答的情況,認為原審有盡職地參與,只要資料屬可披露,他都已協助鄒幸彤取得資訊,不認為有不公。
終審法院裁決有甚麼焦點?
終審法院指羅德泉與黎婉姫的裁決都是明顯錯誤,指正確詮釋條文下,警方明顯須確定支聯會事實上是代理人,才可要求提交資料,故控方在審訊中亦必須證明這一點。而且,被告方亦明顯有權,在審訊中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
終院亦指出,辯方循挑戰通知書合法性抗辯,但控方大幅遮蓋證據,令辯方無法得到涉案組織身分等重要的資料,剝奪了被告方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亦令到控方自己沒證據可用,兩方面都令定罪不穩妥。
還有兩個焦點,終院在判詞確認上訴庭就 PII 訂立的原則,並加以闡述,指日後在涉國安案件,如控方申請 PII,法院應尋求特首考慮發出證明書;若法庭在 PII 下,考慮可行方法都不能保障公平審訊,控方必須披露資料才可繼續檢控(詳見報道)。
終院今次亦在判詞引《基本法》、《國安法》等條文,指保障了個人權利,續指香港法院經常確認,在《國安法》下有其重要職責,要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然而,必須強調的是,法院須忠實地執行《國安法》及其他適用法律,包括保障權利的條文,而不是忽視它們,才能履行這個職責」(詳見報道)。

案件落幕,支聯會各人現況為何?
常委在 2021 年 9 月初被捕之後,支聯會在同月底經會員大員通過解散。同年 10 月,政府公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命令公司註冊處剔除支聯會的註冊,其資金亦被凍結(詳見原審整合報道)。
在拒交資料案被起訴的 5 名常委中,梁錦威、陳多偉認罪,各被判囚 3 個月,已完成服刑。鄒幸彤、鄧岳君和徐漢光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囚 4.5 個月,3 人在終審勝訴前均已服畢刑期。據悉他們受「23 條」修例影響,沒有獲得獄中行為良好減刑。
終審勝訴當天,鄧岳君指「公道自在人心」,指可證明支聯會不是「外國代理人」,亦還了支聯會多年義工一個清白。未有到庭的徐漢光指,支聯會一再被冤枉是代理人,相關判決和冤獄「都站不住腳,被終審庭推翻」。
政府則回應指,備悉終院的判決,會仔細研究判詞和法律原則,積極審視執法經驗,然後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至於支聯會的另一宗案件,主席李卓人、兩名副主席何俊仁與鄒幸彤,以及支聯會,被起訴《國安法》下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原定 2025 年 5 月開審,但高院法官李運騰指,因黎智英國安案延誤,支聯會一案需延至 11 月開審,稱法庭「非常之抱歉」。
該案於 2021 年 9 月首次提堂,在 2022 年 9 月正式交付高院,李、何、鄒均曾向高院申請保釋,只有何一度獲准,3 人均已還押逾一千天。 73 歲的何俊仁,由代表大狀提出或改為擬認罪。庭上所見,他的神情相對凝重、皮膚蠟黃(見報道)。

鄒幸彤於 2024 年 5 月底,在還押期間被警方拘捕,她被指與其他人於「某個敏感日子」前於「小彤群抽會」Facebook 專頁發布帖文,涉嫌違反新煽動罪。她亦就被懲教拒收取《司徒華回憶錄》等書籍、女性囚犯夏天須穿長褲,提出兩宗司法覆核,後者將於 4 月中聆訊。
鄒幸彤亦在還押期間,申請加入律政司申請《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一案,高院拒絕,上訴庭其後拒絕向鄒批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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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C10/2024、FACC11/2024(HCMA99/2023、WKCC363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