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周五(27 日)憲刊公布,特首李家超即日起撤銷李柱銘的太平紳士委任。李柱銘為民主黨創黨成員、本港年資最深的資深大律師,他在 1980 年獲委任為太平紳士,至今任期 44 年。
根據《太平紳士條例》,特首可在 4 種情況下撤任太平紳士,包括該人曾因定罪而被判罰監禁或緩刑。翻查資料,李柱銘涉及 2019 年 8 月 18 日的「流水式集會案」,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處緩刑。李等被告今年 8 月被裁定終極敗訴,維持定罪。
行政署回覆《法庭線》指,「由於李先生被法庭定罪,並就所涉罪行被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行政長官已決定根據條例第 6(1) 條,撤銷其作為太平紳士的委任。」

法定四情況 特首可撤委任
根據《太平紳士條例》,特首可在 4 種情況下,藉發出書面通知,撤銷太平紳士的委任:
(1)該太平紳士在獲委任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所涉罪行被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獲緩刑;
(2)該太平紳士患有《精神健康條例》所指的精神紊亂;
(3)該太平紳士在獲委任後,離開香港並連續 6 個月留在香港以外地方,除非是得特首批准而不留港;
(4)特首顧及公眾利益等後認為該太平紳士不再適合和適當繼續獲委任。
行政署:因李被定罪撤委任
行政署周五傍晚回覆《法庭線》指,根據《太平紳士條例》第 6(1) 條,在 4 項情況下,行政長官可撤銷太平紳士的委任。發言人續指,「由於李先生被法庭定罪,並就所涉罪行被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行政長官已決定根據條例第6(1)條,撤銷其作為太平紳士的委任。」
李涉 8.18 案 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李柱銘涉及 2019 年的「8.18 流水式集會案」,經審訊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 11 個月、緩刑 24 個月。他其後與同案另外 6 名被告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他們「組織」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罪則維持定罪。
李等 7 人再上訴至終審法院,2024 年 8 月被裁定終極敗訴,維持「參與」罪定罪。(詳見另稿)
李自 1980 年起獲委任
據紀錄,李柱銘於 1980 年 6 月獲委任為太平紳士,至周五已屆 44 年。現時政府行政署載列的太平紳士名單,已查無李柱銘的名字。
翻查《太平紳士條例》及相關年報,太平紳士有多種職能,包括巡視羈押院所或探訪被扣留者、擔任諮詢小組成員,以及履行特首不時委予的其他職能等。
楊森、何秀蘭等 3 人前年亦被撤
翻查 2015 年至 2024 年憲報,除李柱銘外,亦有 3 名民主派人士,在 2022 年先後被時任特首林鄭月娥、李家超,刊憲撤任太平紳士,包括民主黨前正、副主席楊森、單仲偕,以及前工黨立法會議員何秀蘭。
3 人當時均涉及反修例案件,包括 2019 年十一遊行案、 2020 年六四集會案等,分別罪成判監或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