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柱銘被撤太平紳士 獲委任至今44年 政府:特首因李被定罪撤委任

李柱銘被撤太平紳士 1980年起獲委任至今44年 8.18案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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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 2024 年 8 月 12 日就 8.18 流水式集會案宣判,李柱銘等 7 人終極敗訴,維持參與非法集結罪定罪。李當天到終院聆聽判決。(資料圖片)

法定四情況 特首可撤委任

根據《太平紳士條例》,特首可在 4 種情況下,藉發出書面通知,撤銷太平紳士的委任:

(1)該太平紳士在獲委任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所涉罪行被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獲緩刑;
(2)該太平紳士患有《精神健康條例》所指的精神紊亂;
(3)該太平紳士在獲委任後,離開香港並連續 6 個月留在香港以外地方,除非是得特首批准而不留港;
(4)特首顧及公眾利益等後認為該太平紳士不再適合和適當繼續獲委任。

行政署:因李被定罪撤委任

行政署周五傍晚回覆《法庭線》指,根據《太平紳士條例》第 6(1) 條,在 4 項情況下,行政長官可撤銷太平紳士的委任。發言人續指,「由於李先生被法庭定罪,並就所涉罪行被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行政長官已決定根據條例第6(1)條,撤銷其作為太平紳士的委任。」

李涉 8.18 案 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李柱銘涉及 2019 年的「8.18 流水式集會案」,經審訊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 11 個月、緩刑 24 個月。他其後與同案另外 6 名被告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他們「組織」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罪則維持定罪。

李等 7 人再上訴至終審法院,2024 年 8 月被裁定終極敗訴,維持「參與」罪定罪。(詳見另稿

李自 1980 年起獲委任

據紀錄,李柱銘於 1980 年 6 月獲委任為太平紳士,至周五已屆 44 年。現時政府行政署載列的太平紳士名單,已查無李柱銘的名字。

翻查《太平紳士條例》及相關年報,太平紳士有多種職能,包括巡視羈押院所或探訪被扣留者、擔任諮詢小組成員,以及履行特首不時委予的其他職能等。

楊森、何秀蘭等 3 人前年亦被撤

翻查 2015 年至 2024 年憲報,除李柱銘外,亦有 3 名民主派人士,在 2022 年先後被時任特首林鄭月娥、李家超,刊憲撤任太平紳士,包括民主黨前正、副主席楊森、單仲偕,以及前工黨立法會議員何秀蘭。

3 人當時均涉及反修例案件,包括 2019 年十一遊行案、 2020 年六四集會案等,分別罪成判監或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