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控何君堯誹謗 官准何依賴林暴動定罪 另准林押後待暴動上訴結果

林卓廷控何君堯誹謗 官准何依賴林暴動定罪 另准林押後待暴動上訴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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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何君堯均有應訊

本案原告為林卓廷,被告為何君堯。二人均有應訊,其中正因初選 47 人案721 非白衣人案服刑的林卓廷,身在被告欄內由懲教人員看守。何君堯則在聆訊中途入庭,由保安人員安排坐在公眾席。林見何現身,一度探頭觀望。何逗留約數分鐘後,趁休庭離開。此外,是日旁聽人士包括林的民主黨黨友劉慧卿。

根據 2019 年的入稟狀,林指何誹謗他於元朗 721 事件當日,帶領其他人入元朗生事。林其後被起訴於元朗 721 事件中涉暴動,他不認罪受審,在 2024 年 12 月被裁定罪成,翌年 2 月被判囚 3 年 1 個月。

本案原定在今年 8 月 4 日開審,本周三開庭處理審訊前覆核,雙方各有傳票申請。

何君堯一方於今年 3 月 25 日提出修訂令狀,指擬引入林卓廷在 7.21 案中被裁定暴動罪成,及法官陳廣池指林在 Facebook 發帖引人入元朗等判決,作為證據供抗辯。林卓廷一方則於今年 4 月 9 日提出押後案件,因林正就該宗暴動案提定罪上訴。

何一方擬引林 721 暴動罪成作抗辯

代表何君堯的大狀梁希賢引案例指,原告在刑事案件中提出定罪上訴,不影響民事訴訟程序。法官楊家雄質疑,其案例不是誹謗案。梁同意,但認為在 721 事件上,法官陳廣池的裁決已有定論,即林卓廷等人暴動罪成;若法庭准許林卓廷因上訴押後,變相延長了何君堯候審時間。

法官表示,不認為等候刑事上訴涉浪費時間,又指案件有延期是正常,因林卓廷所涉的 721 案,近期才下達裁決和判刑。梁反駁指,如要等林上訴,案件恐延遲至 2026 年甚或更後,又指本案已是 2019 年興訟的案件。

林一方提出押後待暴動上訴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提出,林正就其暴動案提定罪上訴,引案例望法庭行使酌情權,准許押後等候刑事上訴結果,並提到原擬就本案 8 月的聆訊,傳召約 10 名證人。

沈又說,若林刑事上訴失敗,本案就可能毋須聆訊,因屆時原告一方便再沒有案情。官問,沈是否指如林的定罪維持,在本案就不會有審訊的機會?沈同意,笑稱因屆時在本案中,他們形同「死定了(we’re dead already)」。官笑著回應稱他不會這樣說。

官批准兩方申請

法官休庭考慮後,批准雙方申請,指本案源於元朗 721 事件,原告指稱何君堯在 2019 年 8 月說了某些話,指控林在事件中有某些角色、參與及行為,而導致事件發生;何一方則於今年 3 月提出,擬加入法官陳廣池裁決,提及林如何參與元朗 721 事件,作為其辯解理據。

官認為,雖然林卓廷正提上訴,但目前有關定罪裁決仍然有效,屬不可推翻的證據;而何君堯一方現時才提出加入此證據,官認為不涉延誤,因裁決近期才下達,故行使酌情權,准許何君堯一方提出修訂。

官續指,林卓廷一方不爭議現時被定罪,但提出正在上訴,希望押後本案審訊以候上訴結果。官指考慮了多宗民事和刑事訴訟重疊時應如何處理的案例後,認為即使現時定罪有效,也不能無視現正有刑事上訴、原審法官的判決受爭議,可能會導致定罪裁決無效,故應等候刑事上訴有結果再訊,遂批准林一方的申請。

HCA212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