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區議會前主席李志宏,被律政司入稟追討逾 6.9 萬元,指他擔任區議員時申領預支營運開支,以及申領購置電子用品費用獲批,離職後沒歸還未動用款項及相關物品,亦無申請購回用品。案件周二(12 日)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簡短提訊,李志宏缺席聆訊。審裁官潘弘翰頒下「缺席判決」,裁定律政司勝訴,李須支付所有欠款,兼 120 元訟費。
李志宏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該筆款項是他出任區議員時,購買物資或服務市民的支出,「我自己都畀咗好多錢出嚟」,惟其後被取消議員資格,政府遂向其追討款項。他質疑政府追討合理性,又指自己過去 4 年多就不同案件進出法庭,已沒能力支付本案所涉金額。
申索書:李預支逾 9 萬元營運開支
須歸還約 3 萬元
申索人為律政司司長,代表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提出申索;被告為李志宏。
申索書指,被告在擔任區議員期間簽署「預支營運開支償還款額申領表」,向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申領預支 92,000 港元。
申索書續指,被告於 2021 年 10 月 8 日已喪失區議員資格,據《區議會議員酬金、津貼和開支償還款額安排的指引》(下稱指引),他須於擔任區議員的最後一日或之前,把任何未動用的預支款項歸還,即 31,093.39 港元,但至今仍未歸還款項。
申索書:李申領購電腦等費用
離任至今未歸還
申索書指,被告擔任區議員期間另簽署「開設辦事處開支償還款額申領表」,向署長申領購買共 5 項物品,包括 2 部智能手提電話、2 部手提電腦及 1 部揚聲器,其後獲批 51,776 港元作購買費用。
申索書續指,根據指引,李必須於離職後 1 個月內歸還物品或付費購回。惟被告離職至今,沙田區議會秘書處仍未收到被告應歸還的 5 項物品,亦未收到被告購回該些物品的申請。
申索人遂向被告追討預支營運開支還款 31,093.39 港元,及該 7 項物品的款項 38,776.9 港元(為經扣減折舊價後每件回購價),合共 69,870.29 港元,連同利息以及訟費。
李質疑政府追討合理性
稱已沒能力支付本案所涉金額
李志宏向《法庭線》指,知悉被追討擔任區議員時的營運開支,惟認為法庭必判處其敗訴,故選擇不上庭。
李解釋,該筆款項是當年出任區議員時,購買物資或服務市民的支出,「我自己都畀咗好多錢出嚟」,惟其後他被取消議員資格,政府因此向其追討款項。李反問,「其實係咪一個合理情況呢?」、「嗰啲嘅開支,全部我都係用喺市民身上,全部呢啲公帑,我都係用嚟服務地區嘅。然而錢就用咗喇,你追討返我,有無意義呢?我覺得交畀市民大眾去思考喇」。
李又指,過去 4 年多,一直因不同案件進出法庭,包括泰領事館外示威案等,自己已沒能力支付本案所涉金額,「自己一日三餐都未必搞得掂呀講真,而家搵一份長工都搵唔到」。
SCTC2691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