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101|可否請朋友代打官司?何謂「麥堅時友人」?

法律 101|可否請朋友代打官司?何謂「麥堅時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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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問題時,有些人或許擔心法律費高昂,然後恰巧地「有個朋友打過差唔多嘅官司,佢好醒㗎,佢仲話佢可以幫我打添喎」,想「慳得就慳」,而選擇不聘請律師處理。究竟法律是否容許訴訟人不聘用律師,而找個朋友在聆訊中代表自己呢?

答案涉及法庭內一個較少聽聞的角色:「麥堅時友人」(McKenzie friend)

「麥堅時友人」

原來除了「法庭之友」,法庭內還有另一種朋友叫「麥堅時友人」。在法庭聆訊中,如果訴訟人沒有法律代表,他有權申請安排一名人士在旁陪伴,幫忙做筆記、給予建議,以協助他提出案情。該在旁協助的人,便是「麥堅時友人」(McKenzie friend)。經典案例對於其職責的簡潔形容是 “to assist by prompting, taking notes, and quietly giving advice”。

法律 101|可否請朋友代打官司?何謂「麥堅時友人」?

誰是 McKenzie?

「麥堅時友人」得名自一宗 1970 年的英國離婚訴訟案 McKenzie v McKenzie。案中丈夫一方在開審前,因虛報資料被撤銷法律援助,無法繼續由律師代表。但開審前,原本的律師事務所決定派出一名年輕律師 Ian Hanger,以義務形式在聆訊中協助該丈夫。Hanger 只在澳洲有執業資格,在英國無法執業。於是他在聆訊第一天坐在該丈夫身旁,只從旁提供協助,沒有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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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官其後得知 Hanger 來自丈夫原本的律師事務所後,即表示 Hanger 不能參與聆訊。 當時 Hanger 理解法官的意思,是指他不能像第一天般,安靜地從旁協助丈夫,於是第二天便再沒有到庭。丈夫於原審敗訴,後來上訴得直,理由是原審法官不容許 Hanger 協助丈夫,屬法律上犯錯。

Hanger 就此成為了普通法史上第一位「麥堅時友人」。他後來返回澳洲執業,並於 1984 年獲認許為御用大律師(Queen’s Couns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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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沒有發言權

雖然「麥堅時友人」可以從旁協助,不過,除非在例外情況,或得到法庭准許,否則他們一般在庭上沒有發言權(包括盤問證人,陳詞等)。例如在梅艷芳遺產案中,原審法官鑑於「梅媽」覃美金年紀老邁,容許梅艷芳兄長梅啟明的一名朋友,代表「梅媽」陳詞及盤問證人。上訴法庭駁回兩人上訴時,特別指出原審不應容許該友人代表「梅媽」發言,重申法庭一般不會准許非律師人士,在法庭聆訊中代表訴訟人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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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資源

香港有涉及「麥堅時友人」的訴訟,但為數不多。以中英文關鍵字搜索判詞,多年來合計的搜尋結果不多於 80 個。

如果訴訟人擔憂無法負擔法律費用,其實坊間有不少法律資源可利用,未必需要在無法律代表下,親自或找朋友處理案件。裁判法院的案件,可尋求當值律師服務協助;區域法院或以上的案件,可申請法律援助;民事案件亦可向司法機構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求助。即使不涉及審訊,市民亦可考慮透過當值律師服務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或者港大校園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等,獲取初步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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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如果你的朋友是執業律師或大律師呢?在不違反專業守則的情況下,以及經正式聘用程序,一般均可以聘請該律師朋友幫你處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