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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9P保釋程序報道限制 記者為何能聽不能報?

法律 101|9P 保釋程序報道限制 記者為何能聽不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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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庭新聞,凡涉及保釋申請,猶如進入「黑洞」,報道一般只寫保釋獲批准或被拒絕的結果,其他細節例如控辯雙方陳述的理據、法庭裁決的原因等,一律欠奉。或許大家都聽過,這是因為傳媒受「 9P 條」限制,但條例的由來、最高刑罰,你又知道嗎?

9P 條源自法改會報告 1994 年訂立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則傳媒只可報道 6 項資訊,包括被告的姓名、罪行、法庭和法官名稱、代表律師的姓名、保釋結果及條件,以及案件押後的安排。違例者最高可罰款 5 萬元及監禁 6 個月。

第 9P 條的立法基礎,源自法律改革委員會 1989 年就刑事保釋程序發表的報告,各項建議在 1994 年加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報告:保釋提及被告紀錄、出身 報道或致其不利

法改會報告指,明白司法公平必須讓人看見的重要性,而公開審訊屬香港法制不可或缺一環,不過指保釋聆訊會提及罪行嚴重性、被告的品格、出身、親友及社會關係、其過往紀錄,以及控方針對被告的證據是否有力等等,擔心若被告最後由陪審團審訊,那麼保釋聆訊透露的資料,可能無意中對被告造成不利影響。

報告舉例,保釋聆訊如提及被告過往紀錄,當傳媒作出報道,可能會使將成為該案陪審員的人士知道或認為,他們所處理的是一名積犯。報告認為,被告或因不利他的消息被散播而遭偏見所累,其受公平審訊的機會亦可能受侵害,而若被告最終脫罪,在保釋程序報道公開的資料,亦可能損害其聲譽,因此建議修例作出報道限制。

法庭可就社會公正需要撤限 惟實例不多

不過,報告同時指出,法庭有權為大眾或被告利益起見,頒令批准發表保釋詳情。這項安排體現於 9P(1) 條,註明法庭如認為「社會公正有所需要」,可行使酌情權,撤銷保釋聆訊詳情的報道限制。

2014 年在高等法院審理的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及新地高層貪污案,新地前執行董事陳鉅源被裁定「串謀向公職人員行賄」兩罪成立,判囚 6 年。

他 2015 年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當時的高院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考慮到上訴聆訊不會有陪審團,在控辯雙方不反對下,主動撤銷第 9P 條的傳媒報道限制。

據報道,當時控方御用大律師 David Perry 曾稱案件涉重大公眾利益,認為報道保釋理據無阻法律程序,又指基於司法公開(open justice)原則,法庭應批准報道陳詞內容。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撤限 初選 47 人案受限

然而,法庭批准撤銷 9P 條報道限制的例子屬少數。近年多宗國安法、社運,以及煽動罪的案件,被告與法庭記者當庭申請撤銷 9P 條限制,法庭多數拒絕,只有少數情況獲批准。

在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中,時任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於 2021 年 9 月案件提訊時,指考慮到司法利益,冀盡量提高透明度,又指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不提供資料罪」屬新法例,決定撤銷報道限制。

民主派 47 人初選案,多名被告申請保釋,由於裁判法院拒撤銷 9P 條限制,傳媒未能報道聆訊詳情。部分被告其後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高院亦拒撤銷限制,傳媒只能根據高院批准或拒絕保釋後頒下的判詞,報道裁決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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