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Sir」陳凱港欺詐逾2600萬按揭貸款 提上訴被駁回 官指精心策劃 拒納陳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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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為陳凱港、汪浩毅,陳由資深大律師許紹鼎代表,汪由大律師黎家傑代表;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楊家雄及原訟庭法官陳慶偉處理。華記茶餐廳老闆、「華記正能量」專頁版主楊官華今日亦到場欲旁聽,惟因公眾席滿座而無法進入庭內。

楊官華
華記茶餐廳老闆、「華記正能量」專頁版主楊官華(攝:《法庭線》記者)
被指隱瞞陳凱港警司身分
騙取按揭貸款

案情指,陳凱港持有大埔物業,另與胞弟陳凱俊聯權持有東涌物業。陳就兩項物業申請轉按或按揭套現,但陳當時警司月薪為 13 萬元,加上債務在身,不足以獲銀行批出貸款。汪浩毅持有「出眾資本有限公司」,陳注資成為股東,獲按時分紅。

兩人被指於 2019 年 5 月至 12 月隱瞞陳警司身分,聲稱陳受僱於汪持有的「出眾」,月薪約 24 萬元,向東亞銀行及華僑永亨信用財務,訛稱陳受僱於「出眾」,以及陳的胞弟陳凱俊受僱於「新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使兩者批出兩筆 2,154.9 萬元及 480 萬元貸款。

上訴庭:按揭申請皆源自陳

陳凱港一方的上訴理據包括:原審錯誤裁定陳在東亞銀行及華僑永亨信用財務的申請表上,虛假表示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錯誤裁定陳提供受僱於「出眾」的文件,以及原審錯誤接納物業代理、按揭貸款代理的證供。

判詞指,控罪重點並非陳凱港有否在轉按申請表上簽名,或是否親自填寫相關文件,而是他有否向銀行虛假表示他受僱於「出眾」,並獲支付相關月薪。從另一角度看,若其他人在知情下替陳填寫表格,只代表那些人有可能干犯本案或其他控罪,不代表陳沒有參與。

判詞指,涉案貸款申請均不涉陳的身分被盜,或在他不知情下進行,相反兩項申請皆源自陳,只是透過中介進行。陳的渣打戶口月結單顯示,「出眾」支付的款項是「薪金」,陳亦承認到東亞辦公室核對月結單等文件正本後,到分行開戶還款時,報稱職業為「公務員 警司」。

判詞指,陳從沒就渣打戶口月結單內容、職業或月薪作出澄清,「在沒有反面證供的情況下,已是強而有力的事實證供」,支持陳在知情下,向東亞、華僑作出欺騙行為。

上訴庭拒納代理造假說法

就上訴方指,代理可能因為經濟利益,而在陳不知情下造假,或是代理誤會陳的職業。

判詞指,相關說法均屬憑空臆測、無證據支持,可能性極低,因為造假的人,不會預期陳不閱讀申請表內容,或銀行職員不解釋。若陳不知情,一旦他閱讀申請表,或有人向他解釋內容,造假目的便全然失敗。

上訴庭:刻意安排支付方式

至於汪一方指,沒有證據顯示汪知悉陳申請按揭,認為原審作出錯誤推論。

判詞反駁指,「出眾」於 2015 年至 2019 年 2 月以支票方式,向陳支付款項,並標記為「花紅」,陳以滙豐銀行戶口收款。惟 2019 年 3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間,陳改以渣打戶口收取固定的 24.5 萬元,並標記為「薪金」。

判詞指,此往來經過刻意安排,只有控制「出眾」的汪浩毅才能做到,客觀上令陳的渣打戶口出現定期、固定入賬,而出示陳的月結單時,亦不會披露他的警司月薪。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庭駁回兩人定罪上訴。

上訴庭:案情不輕、涉精心策劃

判刑方面,陳一方指量刑起點過高,原審未考慮兩間銀行沒有實際損失一事,給予合適比重;汪一方則指,原審沒考慮汪的社會貢獻屬特殊情況或其品格,構成減刑因素。

判詞指,本案案情絕不輕微,本案涉及精心策劃,詐騙行為令陳得到兩筆他不應獲得的大額貸款,認為量刑雖非寬容,但亦非明顯過重。

判詞續指,本案沒有汪的參與及協助,不可能成事。而無證據顯示汪獲得經濟利益,這點已在相比陳低一年的量刑基準中適當反映,又指汪與陳的背景與品格不同,原審對他們分別不同處理,汪並無理據感到不忿,駁回兩人判刑上訴。

陳凱港判囚 6 年半、汪浩毅囚 5 年

案件早前經審訊後,區院暫委法官王證瑜在 2024 年 4 月,裁定陳兩項欺詐罪成、汪一項欺詐罪成;翌月判陳囚 6 年半、汪囚 5 年。

王證瑜裁決時指,陳凱港申請貸款時,報稱自己任職由汪浩毅妻子持有的「出眾資本有限公司」,沒提交警察糧單及申報自己的警司月入為 15 萬元,隱瞞警察身分申請按揭。

王證瑜指,汪浩毅則曾支付陳在其公司任職的「花紅」,時間與陳辦理東亞銀行的貸款接近,故裁定一罪罪成;另因沒證據顯示他知悉陳辦理華僑貸款申請,另一項欺詐罪不成立。

CACC111/2024(DCCC13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