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5 月 13 日,有網民發起於沙田新城市廣場「和你 Sing」,7 名少年涉破壞內地連鎖飲品店「喜茶」分店而被控。其中浸大學生會前外務副幹事長戴嘉平與其攣生兄,被裁定刑毀及拒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周二(7 日)在高院處理。
上訴方播放兩被告從住所離開、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等各片段,指出兩人當時的衣著、裝束特徵,認為法庭足以判斷兩人的身分;另指戴嘉正當時負責把風,戴嘉平則更換黑衣,作出破壞,兩人必然是共同行事。
答辯方指原審有審視所有證據,處理認人議題亦是合情合理;又指在審訊中,控方集中兩被告的角色,但因為原審是無法認出兩人,「因此唔可以裁定被告人嘅控罪」。法官陳仲衡聽取雙方陳詞後稱,會在 4 月 7 日或之前頒下判決。
兩人因暴動案被判入教導所
被告為戴嘉正(現 20 歲)、戴嘉平(20 歲),早前因 7.1 金鐘案被裁定暴動罪成,被判入教導所。兩人均剷了平頭裝,分別穿上白裇衫及黑裇衫,開庭前不時望向旁聽席。
原審裁判官崔美霞裁決時稱,閉路電視拍到兩人在現場出現,但因作供警員同意如非二人 WhatsApp 訊息相片不同,「真係分唔到」,故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罪脫。
上訴方播多段 CCTV 片段
指出兩人衣著、裝束
上訴方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代表,在庭上播放兩被告從住所離開、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事發時喜茶情況、兩人離開新城市等閉路電視片段,指出兩人當時的衣著、裝束特徵。
羅指,在兩人從住所離開的片段可見,戴嘉正戴上黑色口罩,穿上白色 T 裇,胸前有藍色圖案;戴嘉平戴上淺色口罩,身穿白色 T 裇帶有灰花紋,穿上紅底 Nike 白鞋。
羅又指,兩人到新城市後,戴嘉正在中庭位置,來回觀察,指他負責把風。當有 3 名黑衣人走入喜茶後,戴嘉正曾阻撓上前協助的黃衫保安。另指戴嘉正視察環境時有拍照,亦指閉路電視片段拍攝他有作出一些動作,認為與他發送 WhatsApp 訊息的情況吻合。
上訴方:戴嘉平更衣後會合戴嘉正
羅續稱,3 名黑衣人的波鞋均不同,指其中穿紅底白鞋一人為戴嘉平。喜茶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3 名黑衣人跑入店鋪內,曾掃走檯面的東西。控方指,一名喬裝顧客的警員,從後拉著戴嘉平,兩人曾糾纏,片段亦拍到其波鞋特徵。控方另播放戴嘉平逃走後到平台更衣的片段,指戴嘉平身穿的白色 T 裇是起初穿上的同一件。
羅又指,戴嘉平更衣後返回廣場,會合戴嘉正;指戴嘉平甩了一隻鞋,並從片段可見,他把另一隻波鞋交予戴嘉正放入背囊,故戴嘉平僅穿白襪步行。兩人其後經過其他商場,一同回家。
上訴方:戴嘉正把風 戴嘉平破壞
羅指,從各片段可見,兩被告於住所、到商場犯案,以及返回住所的特徵,足以加強控方案情,加上 WhatsApp 訊息、圖片及時間,認為法庭足以判斷兩人。
至於共同犯罪的議題,羅認為戴嘉正負責把風,戴嘉平則更換黑衣,負責破壞,兩人必然是共同行事,引用「陳錦成案」舉例指多人圍毆,誰人作出致命一擊並不重要,「只要係肯定佢有犯案就得」,各人負責甚麼角色,只是用於考慮判刑,認為本案唯一結論是會將被告定罪。
答辯方:原審已審視所有證據
戴嘉正一方則依賴書面陳詞,認為本案沒有任何有悖常理的情況。戴嘉平一方亦依賴書面陳詞,強調原審有審視所有證據,處理認人議題亦是合情合理,又指原審沒處理伙同犯罪的議題。法官陳仲衡聞言稱,「控方就係話唔應該唔考慮」。
答辯方續指,控方在審訊過程集中在兩被告的角色,但因為原審是無法認出兩人,「因此唔可以裁定被告人嘅控罪」。
7 人被控 戴兄弟無罪
另 5 人罪成
5 名受審被告依次為:戴嘉正(裁決時 17 歲)、戴嘉平(17 歲)、王嘉城(19 歲)、梁俊熹(18 歲)、侯羿同(18 歲),均報稱學生。
戴嘉正和戴嘉平與已認罪的周姓兄弟被控一項刑事毀壞,指他們於2020 年 5 月 13 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戴嘉平另被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4511;王嘉城及梁俊熹同被控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4511;侯羿同則被控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罪。
王嘉城、梁俊熹、侯羿同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分別被判囚 6 個月、5 個月,以及判入教導所。餘下兩人認罪,周建諾被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律政司覆核後改判入更生中心;周偕宜同被判入更生中心。
HCMA26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