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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沙田|煽惑刑毀喜茶罪成 男生刑期上訴得直 改判緩刑兩年

5.13沙田|煽惑刑毀喜茶罪成 男生刑期上訴得直 改判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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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指上訴人不宜判教導所

上訴人侯羿同於 2022 年 2 月,被原審裁判官崔美霞指他透過 WhatsApp 訊息鼓勵他人「裝修」,不信納他是開玩笑,又拒納不認為他人會遵從的說法,裁定他一項煽惑他人刑損罪成,判入教導所(法律 101 文章)。侯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

上訴方早前提出,侯判入教導所後,曾因精神問題入院,望法庭減輕刑罰。官遂重索教導所報告,看是否續適合,惟不認為要索更生中心報告,指因刑罰太輕,並指如教導所不適合,或改判監,下令侯還押待索報告,押後至周二再訊。

上訴方周二引述報告稱,上訴人因精神問題不適合判入教導所,續稱上訴人在保釋等候上訴期間行為良好,中學文憑試成績不錯,成功入讀大學,惟其後因精神問題入院。

官引報告寫法關注病情有否誇大

官質疑,上訴人於原審求情時稱自己一時貪玩,但在報告中卻否認曾經犯案,顯示他沒有悔意;又指報告提及不論上訴人是否作假,其精神狀況不適宜判入教導所,認為「如果冇可能性作假,(報告)就唔會咁講」,關注上訴人就其病情有誇大的可能。

上訴方則覆稱,不認為報告有提出肯定說法,「睇唔到有個弦外之音」。

上訴方望考慮緩刑

官又關注,上訴人需要覆診接受治療,但並非每次都有出席;另指上訴人不適合判入教導所,判刑選項僅餘判監與否,或可考慮他曾遭囚禁而不判監。

上訴方覆稱,其母會督促他覆診,重申其生活已有正面改變,上訴人已於教導所囚禁 100 多日,「懲罰因素一定存在」,認為法庭可以考慮其精神狀況,判處緩刑。律政司一方則稱,本案有一定嚴重性,認為需判處拘禁式的刑罰,但明白法庭或想法外開恩。

上訴人哽咽道「感謝閣下」

官則指,上訴人已於教導所囚禁逾百日,判處緩刑可行且不屬過輕,又指上訴人期間不能犯案 ,「有一把刀喺頭上」,故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撤銷教導所判刑,改判監禁 4 個半月,緩刑 24 個月;定罪上訴則駁回。

上訴人即哽咽稱「明白閣下」,官亦著上訴人要繼續學業,上訴人續哽咽回應,「感謝閣下」。他散庭後向旁聽親友擺出手勢,有旁聽親友不禁哭泣。

同案 2 人獲判無罪

本案原有 7 名被告,依次為 16 歲周姓兄弟、16 歲戴姓孿生兄弟、王嘉城(19 歲,學生)、梁俊熹(18 歲,學生)及侯羿同(18 歲,學生),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周姓兄弟早前承認刑事毀壞喜茶收銀機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罪,被判入更生中心;被控刑毀及抗拒警員的戴姓孿生兄弟,經審訊後獲判無罪;王、梁及侯 3 人被裁定阻差辦公、煽惑他人刑損罪成,各判囚半年、5 個月及教導所。梁和侯先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梁遭駁回定罪上訴,需即時服刑。

HCMA1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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