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4 月,37 歲男高級督察劉震宇涉在港鐵啟德站附近襲擊一名女子,控方案情指劉從後摸事主右手臂。他否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受審,周四(29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劉淑嫻指,被告在事發後愈行愈快,認為他必然知悉正被事主追截和叫停,但指不能肯定具犯罪意圖,不能排除當時觸碰事主是示意讓路,而主觀地以為得到事主同意而回頭笑。官又指,當時有警員陪伴被告,認為被告不可能在另一警員目擊下犯案。
官另指,不接納兩名警員的庭上證供,指與被告同行的偵緝警員,證供不盡不實、難以置信;而偵緝警署警長為被告的直接下屬,閉路片段見兩人當晚曾擁抱和握手,認為其證供偏頗。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不評論個別個案,會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按既定程序作出跟進。

官接納事主證供
惟拒納指稱被告「猥瑣笑」
控方於審訊時傳召涉事 18 歲事主及其 3 名同行友人作供。其中事主稱,案發當晚在啟德站外行人走廊與朋友聊天,突感到被從後摸右膊至上臂,當刻感到驚嚇和被侵犯,遂大叫「佢摸我呀」。
事主轉身時看到一米外的男子,後知為被告劉震宇。事主認為,被告並非不小心接觸,遂報警和緊跟,指當時被告曾回頭笑,事主形容該笑容是「猥瑣笑」。
裁判官劉淑嫻接納 4 人的證供,指她們作供清晰、合乎邏輯和實說實話。官指,事主在盤問下同意無目擊到觸碰過程,亦承認被摸後大叫粗口。但裁判官指,事主形容被告回頭的笑容「猥瑣」,此屬意見證供,不作接納。
官:與被告同行警員
證供不盡不實、難以置信
至於案發時與被告同行的偵緝警員 11059 馬駿業供稱,當日陪伴被告乘車離開,經過啟德站外行人走廊時,被告在其後方。及後被告突然急步行和奔路,他遂跟從被告至啟德站,又稱沒聽到叫囂,亦沒留意到有女子奔跑。
裁判官拒絕接納其證供,認為他不盡不實,證供難以置信。官指,案發時事主大叫、奔跑追截被告,但馬作為警員,卻毫不關心、不聞不問,只跟從被告加快腳步離開現場。
官:被告下屬證供偏頗
被告在案件表證成立後,選擇不作供,但傳召時任下屬、偵緝警署警長呂海日作供。裁判官指,閉路片段見呂與劉當晚曾擁抱和握手,加上呂為被告的直接下屬,認為其證供偏頗,拒絕其證供。
官:被告受查時說法不合邏輯
推論必知悉被追截叫停
就被告於錄影會面承認,案發時曾與人接觸,又指有印象不小心撞到人,而當晚正趕往胞姊家照顧貓隻,裁判官質疑被告在啟德站時愈行愈快,認為他必定知悉有人跟著他;又質疑被告為何突然想起要趕往胞姊家,認為其說法不合邏輯,唯一推論是被告知悉當時正被追截及叫停。
官:不能排除被告示意讓路
主觀以為得事主同意而回頭笑
然而裁判官認為,不能肯定被告具有犯罪意圖。因當晚正下雨,案發的行人通道狹窄,事主與朋友正圍圈談天,其中事主同意途人經過時,會側身以免阻礙別人。
官指,從片段可見被告狀似受酒精影響,步履不穩,但他當時清醒、毋須別人攙扶。官認為,不能排除被告早已見到事主及友人,當時以手觸碰事主示意讓路,主觀地以為得到事主同意而回頭笑。加上當時有警員陪伴被告,官認為被告不可能在另一警員目擊下,干犯普通襲擊罪。
至於被告及後急步和奔跑離開,官認為當時事主反應激烈,被告或因作為警員的身分敏感,不知應如何處理,並不一定是因畏罪而離開,因此裁定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
事主稱遭摸膊頭手臂
被告劉震宇 Lau Altamiranda Daniel Chun Yu(37 歲,報稱公務員)被指於 2023 年 4 月 6 日,在啟德站 A 出口附近襲擊莊姓女子。
涉事 18 歲事主早前供稱,4 月 6 日晚與朋友在啟德站外行人走廊聊天,當時身著短衫短褲,突然感到有一隻手從後摸其右膊至上臂,歷時約 1 秒,但沒觸碰到其皮膚。
翻查資料,被告曾代表警方出席多個記者會;據警方的宣傳片,指被告出生於委內瑞拉。
KTCC152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