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港鐵沙中綫工程爆出剪短鋼筋、擅改圖則等問題,令工程一再延誤,至 2022 年中才正式通車。紅磡站承建商禮頓建築承認違反《建築物條例》,涉及約 131 平方米的製冷機房工程,底板上的鋼筋未妥善扭入連接器,及使用了列明不可使用的連接器,被罰款 4 萬元。
控方申請覆核聆訊(法律 101 文章),案件周三(2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裁判官林子康接納控方所指,罰則不足以反映禮頓的罪責和案件嚴重性,亦未有充分考慮事件涉公共基建,破壞大眾信任和損害公眾安全。
官亦同意,原審時過分考慮禮頓一方指,竣工前已重修涉事機房,遂將罰則上調至 14 萬元。

禮頓認違例原判罰款 4 萬
控方申覆核聆訊
被告為禮頓建築(亞洲)有限公司,原被控「身為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准許或授權,在進行工程時加入,或使用任何物料,而該等物料並未按照根據建築物條例,就該等物料所規定的方式而應用、使用或固定」。
控方修訂控罪,改為「身為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嚴重偏離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件批准的圖則所顯示的工程」。禮頓 2023 年 6 月認罪,被罰款 4 萬元。
控方申請覆核聆訊,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庭上沒有口頭補充。
控方指罰則未能反映罰責
官接納、增罰款至 14 萬
裁判官林子康先覆述控方陳詞,提到原審時判刑原則出錯,不足以反映禮頓的罪責,認為原審時過分考慮禮頓一方稱,事後已重建涉事機房的求情理由,亦未有充分考慮本案涉及公共基建,判刑上應具有阻嚇性。至於辯方則認為,原審判刑是基於控方的承認事實。
裁判官續指,接納控方所指,原判刑未能充分反映案件嚴重性,事件破壞大眾信任和損害公眾安全,加上涉及公共基建。官認為,上述均是考慮罰款額時的考慮因素,而他在原案判刑時,過分考慮禮頓一方在項目竣工前已重修涉事機房,但確保工程符合規例和指引,是禮頓的責任。
官強調,沙中綫項目是大型工程,但現時並非就整項工程判罰。涉案的違規項目,是一個面積約 130 平方米的製冷機房工程,而控方指稱禮頓嚴重偏離獲批准圖則所顯示的工程。
官總結,重新考慮各項因素後,批准控方的覆核申請,將罰款額上調至 14 萬元,較原來罰額增加 10 萬元,並下令禮頓在兩周內繳付罰款。
禮頓被票控違反《建築物條例》
案情指,禮頓建築(亞洲)有限公司於 2015 至 2021 年,為沙中綫項目紅磡列車停放處建築工程的註冊建築承建商。屋宇署於 2013 年接納,並批准紅磡列車停放處內的當中可變製冷劑流量系統(VRV)機房工程設計。
2015 年 7 月,禮頓被委派開展機房內的鋼筋混凝土底板工程及多項工程,VRV 機房底板結構的面積約為 131.4 平方米,在屋宇署批准的 2 份結構圖則內列明了鋼筋不得使用連接器,另外指明使用的連接器應完全扭緊。
案情續指,2017 年,港鐵工程監督檢查 VRV 機房,發現底板使用了鋼筋連接器連接鋼筋,而鋼筋未完全或正確地擰入連接器。港鐵工程師其後曾多次向禮頓指出問題,並指港鐵拒絕工程,要求被告糾正未固定的連接器。
2019 年,屋宇署在港鐵職員披露下揭發事件,並正式展開調查,其後對禮頓作出檢控,指工程嚴重偏離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批准的圖則所顯示的工程。
求情指涉案範圍僅約 100 平方米
官接納
禮頓一方去年認罪後求情,指在港營運 45 年,其中沙中綫項目長達至少 5 年,牽涉逾 8000 名員工。本案只涉約 100 平方米區域,在項目竣工前已重修涉事機房,無造成嚴重傷害。
裁判官林子康當時指,沙中線工程橫跨多年,影響多人生活,而禮頓為主要承建商,須負上社會責任。他接納辯方求情,指工程範圍廣,但本案只涉尺寸小的機房,鋼筋的使用雖有不當,但外部及內部無明顯裂痕,事後有重修,亦無造成人命傷亡。加上禮頓初犯及無相關案底,遂罰款 4 萬元。
KCS51208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