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私了」律師陳子遷案|被告供稱遭警要求跟「劇本」回答 辯方爭議口供自願性

涉「私了」律師陳子遷案|被告供稱遭警要求跟「劇本」回答 辯方爭議口供自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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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反惡歌法大遊行」,事務律師陳子遷疑制止示威者破壞店舖時遭「私了」。32 歲貨車司機否認暴動等罪受審。辯方爭議被告錄影會面口供自願性,法庭召開「案中案」審理影片呈堂性。

案件周二(11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6 日審訊,暫委法官鄧少雄裁定「案中案」表證成立,開始辯方案情。被告供稱錄影會面前,警員要求他合作才可以致電女友,又着他「認晒啲嘢佢」、跟「劇本」回答問題,稱:「我嘗試同上級講,再告你輕啲」。

被告周三(12 日)將接受控方盤問。
被告供稱遭人箍頸 後知對方是警員

被告唐健帮供稱,2020 年 6 月 30 日離開住所、往上班途中,有人從後箍着其頸,另外 3 人向他捉手及鎖上手銬等,當中一人其後在警車上表明警員編號是 7395。

唐續供稱,警員 7395 要求他說出手機密碼,唐沒有回應,警員 7395 指若他不合作,「會拉埋你女朋友」,因此唐照做。唐登上警車,前往黃大仙警署,唐在警署內被赤祼搜身,當時房門沒有完全關上,他問警員 13153 可否關門,對方拒絕道:「怕醜?你快手就快啲完」。

被告供稱因「好驚」遂確認口供屬實

唐續供稱,他在警署內要求致電女友,但警員 7395 拒絕,並在一本簿上書寫 2 至 3 分鐘。唐稱當時感到「好驚」,「我驚我唔合作嘅話,我唔知幾時先可以返屋企」,遂在簿上簽署及抄寫「確認口供內容屬實、自願作供」的聲明。

警方其後帶唐乘搭警車前往警察總部,警員 7395、11767 及 13153 為唐錄取口供,唐稱不記得案發當日,有否前往銅鑼灣參加遊行。警員 11767 激動拍枱稱:「唔使再扮嘢,我可以話俾你知,你嗰日去咗邊度,你係去咗銅鑼灣示威搞事,同埋打人,唔通你係去行街咩?」

被告:警稱若跟「劇本」回答
會向上級稱「告輕啲」

唐續供稱,警員 7395 向他稱:「你好快啲合作,認晒啲嘢佢」,唐再要求致電女友,對方稱「做晒手續後,我會畀你打電話⋯⋯我可以搵條輕啲嘅罪嚟告你」。其後,他向唐講解錄影會面流程,「你只要跟我哋嘅劇本,我點講你點答,相入面似你嗰個,你盡量圈出嚟。」

唐供稱,另一警員 34162 進入會見室,向他說「我重覆一次個劇本俾你聽,一陣錄影會面你照做,我嘗試同上級講,再告你輕啲」。

唐續稱,警員 7395 陪他去洗手間,問唐會否與女友結婚;唐稱一、兩年內會結婚,對方回應指:「如果你唔搞事,一陣間錄影會面合作啲,所有嘢都唔會變得太衰,我哋亦都唔使做咁多嘢,冇案件發生就最好。」唐又跟警員 7395 表示寒冷,對方稱:「你合作我就畀件衫你。」

同案 3 人開審前 與控方達認罪協商

被告依次為唐健帮(貨車司機,現年 32 歲,下同)、譽韋崙(27 歲)、鄭學洺(25 歲,無業)及王浩雲(17 歲),4 人被控一項參與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參與暴動,及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在達認罪協商後,除首被告外,其餘 3 人的暴動罪,改為指他們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譽韋崙另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他同年 6 月 30 日,在香港柴灣翠灣邨一單位,管有一支伸縮棍。譽達認罪協商後,此罪獲存檔法庭。

DCCC65/2021、DCCC66/2021(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