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5 月,67 歲的士司機涉嫌趁 14 歲女兒睡覺時,拉高其睡裙捏胸。數天後,在爭執下,被告疑用木棍打女兒的頭,又以鐵棍戳她,致她身體數處受傷。他否認非禮和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2 罪,經審訊後周四(1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還押候判。 暫委法官梁少玲指,即使女童的品行有問題,與被告關係轉差,亦不等於會誣告他,又批評被告的證供不盡不實,庭上說法與他在錄影會面所說的有多處差異。法官下令被告還押至 6 月 20 日,以待索取被告心理報告和女童身心影響評估報告。
法官在書面裁決指,辯方質疑睡裙不寬鬆,難以拉高至肚臍之上,但法官認為睡裙布質寬鬆,拉高並非不可能。辯方又指,事主 X 供稱當晚穿睡裙,但其男友 Y 指她穿籃球背心,法官則表示,睡裙沒有袖,上半部分與背心相似,認為兩者不存在顯著的差異。
官:事主男友 3 個月後才錄影會面
對被告動作描述有差異可以理解
法官認為,X 當晚透過微訊向 Y 簡單覆述經過,Y 可能不記得 X 所說的準確字眼,且在事發後 3 個月才進行錄影會面,即使兩人對被告動作描述有差異,也是可以理解。法官又指,即使 X 品行有問題,與被告關係轉差,亦不等於會誣告他。
法官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合理,既然他看到 X 腹部,必然會留意她有否穿內褲,但卻表示沒有看到 X 有否穿內褲,認為他只是掩飾當晚情況。被告又指,當時天氣冷,X 只用薄毛巾蓋著身體,擔心她著涼便拿走。但法官指出,被告拿走毛巾後沒有用衣服或被子蓋住 X 肚皮,說法同樣不合理。
官:被告證供不盡不實
被告又稱,他要用雙手「掹住」床的欄板,無法摸 X 的胸部。但法官指,床的下格比上格闊,故被告的說法不成立,證供不盡不實。至於襲擊罪,法官指被告的說法反覆,庭上作供與錄影會面所說有多處差異,例如被告在庭上供稱,未曾從上而下揮動木色棍,但在錄影會面卻示範這個動作。
被告涉 4 天內干犯 2 案
被告 W.M.P.(67 歲,的士司機)被控於 2022 年 5 月 11 日,在九龍秀茂坪某單位猥褻侵犯 14 歲女童 X ,並在同月 14 日襲擊 X 致其身體受傷害。
控方案情指,非禮事件發生在當日凌晨,X 打算睡覺時,聽到被告進入房間,拿走了蓋在 X 身上的毛巾,繼而拉高她的睡裙,再用手輕力捏其胸部。同月 14 日凌晨,被告責罵 X 吵着他睡覺,並用棍打 X 的頭,X 見狀用手和白色鐵棍抵擋。被告之後奪過白色鐵棍,先後用以打及戳 X。
DCCC72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