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歲港大生被指於 2021 年除夕,在「組媽」宿舍房間非禮對方。他被控兩罪,案件周四(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女事主男友及被告分別作供。
其中被告供稱,與事主認識的 4 個月內,事主積極助他融入大學及舍堂生活,又介紹兼職給他,令他覺得自己與事主的關係比其他人親密,互相有好感,又指曾聽聞有關事主的傳言,故認為她對兩性關係較開放。被告另承認,當日曾以下體觸碰事主,但否認有作出摩擦動作,亦沒掏出陽具。控辯雙方將於 7 月 25 日結案陳詞。

事主男友:得悉事件時沒報警
想先照顧女友感受
控方周四傳召事主男友(庭上稱 Z)作供,他指當日與女友會面時,感到她比平日安靜,起初以為她前一晚與宿友通宵派對而感到疲倦,沒多加猜想。
Z 指其後他與女友回到自己住所,女友稍作休息後將事情告知 Z。事主稱早上被告在宿舍房間內對她「毛手毛腳」,包括以硬物摩擦她的身體,又意圖摟著她的腰部,其後更露出下體。Z 形容,事主講述事件時仍感覺驚魂未定。被問到為何當時沒有建議事主報案,Z 指當刻只想照顧女友感受,沒想到要報警。
控方完成舉證,暫委裁判官鄧子楷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被告稱認為 X 對他有興趣
被告供稱,當晚在酒會派對半途曾短暫離開房間抽煙,期間收到 X 的短訊,稱「FK U 你走位?」(意指在活動半途離去)。被告認為此短訊代表事主對他有興趣,「如果唔係佢唔會叫我返去」。
被告續指,酒會其後移師到 X 的房間,後段只有 X、被告及一名男生在場。該名男生因不敵酒意已經睡著,兩人猶如獨處一室。被告指當晚在事主房間內,曾幫她收拾行李、摺疊衣服、整理文件,期間兩人有輕微身體接觸,「挨挨憑憑」。
被告否認露械或下體摩擦事主
被告指,他曾走到事主身後,兩人距離甚近。他認為事主不抗拒進一步身體接觸,故用下體觸碰事主兩次。事主當時回應「咪搞啦!」,被告形容 X 態度並非不悅,故猜想 X 只因另一名男生在場所以有所顧忌,「呢個係咪唔係一個唔恰當嘅行為,只係 timing(時機)唔啱呢?」。被告在庭上兩度強調「我重申我冇喺 X 嘅身上摩擦,我只係觸碰」,又否認曾摟著事主腰部。
被告另供稱,曾折返事主房間欲拿回遺留的杯子,「我想攞返隻杯,同埋睇下我哋會唔會有機會發展關係」。他承認自己曾問事主「如果我好大抽呢?」及「你幫我解決咗先啦」,但多番強調從沒掏出陽具。
被告:以為事主對兩性關係持開放態度
被告另確認知道事主有男友,又指曾聽聞有關 X 的傳聞,認為她對兩性關係持開放態度,自己事發當日大概「 6 至 7 分醉」,用下體觸碰事主後,對方沒即時強硬拒絕,故認為事主接受這類身體接觸。
控方質疑被告捏造證供
控方質疑被告曾說當晚「頗醉、有 6 至 7 分」,卻能清楚記得在房間內發生的事,認為他誇大自己酒醉程度,又質疑被告說曾與 X 單獨吃飯是謊言。控方最後向被告指出,X 一直以來只當他是泛泛之交,從沒有越軌行為,指被告「性慾高漲,想翻炒,但唔成功」,明知道事主不情願下仍作出猥褻行為,被告一一否認。
21 歲被告潘啟堯,被控於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香港大學李兆基堂某房間內兩度非禮 X。
ESCC241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