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時任主席張敬生等 4 人被控《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後承認交替控罪「煽惑有意圖傷人」各被判囚 2 年,今年 9 月上訴刑期得直,減刑至判囚 15 個月。
張敬生上周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指在獄中行為良好,應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而得以即時釋放,但被懲教繼續羈押。高院周一(23 日)續處理,原定由法官高浩文負責,不過改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開庭處理,黎指特首已發證明書,指案件涉及國安。
懲教署一方由資深大狀呂世杰代表,反對讓張敬生保釋,指不相信張不會作出危害國安行為,而據現時資料法官不能批准保釋。黎指是由她決定,而呂須呈交證據,呂其後指需時準備。黎押後至周二早上再處理保釋,並押後至下周四(10 月 3 日)進行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正審。
改由指定法官黎婉姫處理 黎指特首發證明書
張敬生由資深大狀彭耀鴻及大狀關文渭、梁麗幗代表;懲教署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大律師何卓衡代表。法官黎婉姫批准解除保釋程序報道限制(法律 101 文章)。
張敬生上周五(20 日)由律師代表申請人身保護令,高院法官張慧玲翌日處理單方面(ex-parte)聆訊,引述書面申請指張敬生認為他應獲獄中行為良好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故在刑期上訴得直後應即時獲釋,但被懲教繼續羈押。惟張官指未能確認張一方的說法屬實,有待懲教署一方給證供,遂押後待另一法官高浩文本周一審理。
惟周一開庭,案件改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審理。黎甫開庭指,特首李家超在上周六根據《維護國安條例》第 115 條發出「證明書」,指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涉國家安全。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遂轉介予她審理,而非高浩文;而周一會先作指示聆訊,未正式審議。至於上周六提及本周一原需到庭的懲教署壁屋監獄監督柯孫煒,周一庭上未提及他在正式聆訊中須否作供。
翻查條例,第 115 條為「行政長官就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指明除《國安法》第 47 條所述情況外,在特首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某行為或事宜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某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同樣對法院具約束力。
申請方倡有行為良好扣減 應即時釋放或准保釋
申請方由彭耀鴻陳詞指,張敬生在刑期上訴得直、改囚 15 個月後,應於 2024 年 6 月左右獲釋,因根據《監獄規則》第 69 條,囚犯若實際刑期逾 1 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獲減刑;同時據第 61 條,張沒有作出怠慢、疏忽工作等違反監獄紀律的行為。
彭續指,懲教署由上訴庭下達減刑命令後距今 10 天,仍然未就張敬生的行為表現作報告;同時質疑現時唯一影響張獲釋的事宜,是懲教署長據《監獄規則》第 69(1A) 條認為張敬生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
不過彭爭議「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定義,並認為懲教對張的羈留並不合法,提出法官批准張保釋等候聆訊,以免他多服刑期;或基於「臨時濟助」(interim relief)釋放張。
彭重申,張敬生理應已經獲釋,現時他已失去自由 10 天,「這十天,他永遠追不回來(those 10 days he is never going to get it back)」,亦沒有事物可以補償。
懲教署一方:署長未決定是否准提早釋放
答辯方懲教署由呂世杰陳詞,提出法官應即日駁回張敬生的申請。法官追問理由,呂指申請方稱張「有權」(entitled to)提早獲釋,就犯下根本問題(fundamental problem),因為懲教署長至今未決定是否向張批出提早獲釋許可,張此刻根本沒有此權利。而《監獄規例》亦訂明,第 69(1A) 條適用於條文生效之前的刑罰,故懲教對張敬生的合法羈押是有法律基礎。
呂又說,申請方應循司法覆核挑戰,而不是申請人身保護令,官應駁回人身保護令申請。對於申請方爭議《監獄規則》「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定義,呂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7 條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範圍寬闊。
呂續指,申請方稱張敬生承認的交替控罪「煽惑有意圖傷人」不是《國安法》控罪,但特首根據《維護國安條例》第 115 條發出「證明書」,指出被告的行為牽涉國安,明顯地,張定罪的控罪是特首都要發出「證明書」的控罪。
懲教署一方:張應循司法覆核挑戰
呂其後重申懲教署長仍未決定是否行使酌情權時,被官打斷指還要多久,因現時距離上訴得直已經 10 天。呂僅稱仍未決定,又重申申請方應該循司法覆核挑戰,官應駁回人身保護令申請,並拒絕讓張保釋。
官打斷問,呂會否同意她有權批出保釋?呂稱同意,但不應該(Yes, but you shouldn’t),稱因沒理由批准,也不應向張批出「臨時濟助」。
呂續指要提醒法官,在批准被告保釋時要考慮被告會否續做違犯國安行為;並重申如果張想挑戰,應循司法覆核,並留在監獄(in the meantime, stay in the prison)。
申請方:擴闊國安罪行定義令人擔憂
彭耀鴻批評呂稱司法覆核同時「留在監獄」一說輕佻(flippant),指《國安法》都對人權予以肯定,但可能呂不接納;又指對於呂稱《維護國安條例》第 7 條擴闊了危害國安罪行定義,而把「煽惑有意圖傷人」都列入在內,是令人極之擔憂的說法(it’s extremely alarming)。
彭續指若張敬生繼續羈押,失去了的日子不能被任何東西補償,反問如果是呂被困 10 天,他又如何。呂一度低語說話,彭一度擬坐下讓呂起身發言,官打斷要求彭繼續陳詞。
彭遂表示在張未定罪前,他被控包括《國安法》控罪等兩罪,但當時都獲得法官杜麗冰批准保釋,至今沒有一些改變致張會危及國安,望黎官批准張保釋候訊。
官擬准保釋 懲教一方反對指不能批准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指傾向批准張敬生保釋,呂即指要向懲教署索取指示,要求休庭。在休庭後,呂稱申請方是日才稱要申請保釋,未有時間向警方溝通,是否接受有關條件,今天未能處理。官指會收緊保釋條件,如提高保釋金、延長宵禁時間、增加報到日子等。
呂突問,官是否引用《國安法》第 42 條批准保釋?官反問呂是甚麼意思(What do you mean?)。呂稱已經作過陳詞,指本案與國安相關。官指張敬生本身都有保釋,當時亦是國安相關。呂表示,該決定已是 3 年之前,現時情況已經有變。
官要求呂說明(It’s for you to tell me)。呂擬引第 42 條,官打斷指內文有提及「除非」。翻查條例,條文指「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呂續指,警方和國安處經評估後都認為不會信納若張敬生獲釋,不會繼續作危及國安行為。官要求呂呈交證據。呂指懲教署亦認為未能信納若張獲釋,不會違國安,又指以現時的資料,官不能批准保釋。官指是由她決定,而呂須交證據。
官押周二續處理保釋 下周三聆訊正審
雙方重複多次後,呂終稱需時索取最新資料,官則押後周二早上 11 時半再開庭處理保釋事宜,另解除保釋程序的報道限制。官亦定於下周四(10 月 3 日)進行申請人身保護令聆訊正審。
彭耀鴻在退庭前作最後陳詞,表示「現時情況已經有變」,但香港已由亂入治,由治及興,見不到會發生何事,或張會作出甚麼事危及國安。
HCZZ75/2024(CACC201/2023、DCCC91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