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歲父親被指虐殺 3 歲女兒案,周二(18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20 日審訊,由法官黎婉姫總結供詞及引導陪審團。法官稱,本案爭議在於被告有否意圖令女童身體受嚴重傷害,甚至死亡;若不肯定,須裁定罪名不成立,強調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辯方毋須證明被告清白。
法官又指,案件牽涉一名 3 歲小孩、被告涉嫌家暴等,陪審團或對此深表同情,亦可能對涉案罪行感憤慨,但須基於證據客觀評估,不可由情緒作出裁斷。官又提醒,一個人說謊有很多原因,即使陪審團肯定被告說謊,不代表他有罪,須考慮背後原因。案件周三(19 日)續。
官:舉證責任在控方
認為被告或沒謀殺意圖須裁無罪
法官稱,本案的爭議點在於被告劉佳坪有否意圖令女兒梁雅思身體受嚴重傷害,甚至死亡;若陪審團不肯定,須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又指,被告是否有謀殺意圖,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辯方毋須證明被告清白;若陪審團認為被告可能沒有謀殺意圖,都必須裁定謀殺罪名不成立。
官又稱,陪審團可能對本案的部分性質,例如涉及一名小女孩、牽涉打女人、家暴等,對此深表同情,亦可能對涉案罪行感憤慨、氣憤,但強調陪審團要基於本案證據作出客觀評估及事實裁斷,不可由情緒作出裁斷。法官又提及在本案中,不論被告或其女友梁小欣,作供時都曾忍泣或留淚,「唔可以因為同情又好咩都好,因此影響裁決」。而陪審團可能看過本案相關報道,提醒他們只能基於庭上證據作決定。
法官續指,本案觸及被告與女友很多往事,指這些背景證據有助陪審團理解兩人關係、性格、相處方式及對雅思的態度等,提醒陪審團要審視所有證據、不同人的說法,決定證人是否可信。
官:說謊不代表有罪
法官另提到,被告從沒向任何人透露曾經搖晃死者,「好明顯佢講大話隱瞞咗呢件事」,控方指被告向梁小欣、家人、救護員及醫護人員一直說謊,被告亦有承認。
惟官指,「講大話、謊言唔能夠證明有罪,極其量係支持控方案情嘅因素」,指陪審團應考慮被告是否故意說謊或是錯亂所致。
若陪審團肯定被告故意說謊,下一步則要思考被告為何要說謊,官指一個人說謊有很多原因,不代表被告有罪,「如果覺得佢講大話,有可能出自清白原因,咁都要忘記咗呢啲謊言」,舉例指是為了令辯護理由更具說服力、驚惶失措及混亂等。故陪審團須審視被告故意說謊,與本案的重要事情有否關係;若有,再審視原因是否清白。
官:被告承認虐兒
不可因此假定被告有謀殺意圖
官稱,被告承認虐兒但否認謀殺罪,提醒陪審團不可因此假定被告有謀殺意圖;控方認為被告是在專家報告齊備後才認罪,辯方則認為是被告坦白認罪。
官續指,控方認為梁小欣的證供可信,並獲其他獨立證供支持,包括雅思耳部傷勢、入院時大腿內側有瘀傷、專家證供提及雅思胸腺嚴重退化並非一朝一夕;另指片段顯示雅思哭著唱歌、「做 sit up」時可見她很辛苦,被告原本常為雅思拍片,但於案發前一、兩個月減少,因對雅思愈來愈差。
官指,控方認為加上其他證據,包括被告曾與幼童相處,應知悉頸部最脆弱等,所有證據「加加埋埋」可證被告有謀殺意圖。
辯方則認為,被告有謀殺意圖並非唯一合理推論,指被告在事發當日並非不緊張,因女友著他買食物,故沒留在醫院陪伴女兒,又指他沒透露曾搖晃雅思,是因為當時驚慌。
控方不接納被告認誤殺
被告劉佳坪(案發時 37 歲,報稱送貨員)被控虐兒、謀殺兩罪,指他於 2020 年 5 月至 7 月 18 日,故意襲擊、虐待親生女兒梁雅思;7 月 29 日在香港謀殺梁雅思。庭上透露,被告承認虐兒罪,另承認誤殺罪(法律 101 文章),不獲控方接納。
案件由法官黎婉姫及 4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控方由高級檢控官林曉敏、黃樂同代表;辯方由大律師張耀良、陳思齊代表。
據控方案情,雅思她過身時剛好生日、踏入 3 歲;其生母梁小欣,與被告為沒結婚的情侶。
HCCC6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