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首人認「突圍而出」 20 歲女生認兩暴動罪 官促政府修例賦更大酌情權判刑

理大衝突|首人認「突圍而出」 20 歲女生認兩暴動罪 官促政府修例賦更大酌情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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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在科學館內被捕。案發時 18 歲的女生,周五(12 日)在區院承認校園內及校園外,共兩項暴動罪,還押至 9 月 2 日判刑,以候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情指,被告被拍攝到手持樽裝液體,由天橋頂前往暢運道,翌日衝入科學館後被捕。法官陳廣池形容被告「重裝備」、「身先士卒咁濟」,又指「暴徒有人教路戴頭盔、口罩」。

此外,法官促政府修例,讓法庭處理面對暴動罪的 16 至 20 歲被告時,在判刑有更大酌情權。若按其建議修例,法庭將可在不索取報告下,直接判監。
案情:被告 17 日與他人一同行動
控方指警封理大前已入校園

控方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辯方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案件由法官陳廣池處理。

案情指,2019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5 時起,被告李嘉希被拍攝到與其他人一同行動,包括與示威者於理工大學 D 座、通往紅磡港鐵站之天橋頂,前往暢運道天橋,她當時帶有樽裝液體。控方指,被告是在警方封鎖理大前已進入校園,並繼續留守理大,作為暴動的一份子。

被告管有多個頸套 在科學館被捕

案情續指,李翌日早上與其餘 16 名示威者,企圖在暢運道一帶逃離理大,並進入科學館道,期間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警員驅散不果。大約 8 時,李等人衝向科學館的停車場,並經後門進入科學館,在裡面更衣,並丟棄汽油彈、裝備等物品。

警方其後進入科學館掃蕩,拘捕包括李在內的 17 人。李被發現時穿着黑色衣服,管有 10 個未拆封的頸套、手套、電筒、防毒面具及生理鹽水。

警方於 11 月 28 日控制理大及解除封鎖,有警員受傷、銳武裝甲車被破壞。警方最終在理大一帶,拘捕逾 1,200 人,並有逾 700 人是按照指定被警方登記身份,而從理大離開。

法官:被告「重裝備」 問「豬嘴」來源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坦白認罪、反映她有悔意。法官指被告「重裝備」、「身先士卒咁濟」,又指「暴徒有人教路戴頭盔、口罩」,詢問辯方「個『豬嘴』點嚟?唔平㗎喎?」辯方指是在場示威者向被告提供。

法官又指,被告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被捕,2021 年 10 月表示不認罪及排期審訊,2022 年 6 月去信法庭表示改為認罪。他詢問辯方,為何被告要折騰多時,「折騰兩年先認罪,咁咪嘥咗呢段時間?」辯方回應,被告沒有浪費時間,並努力完成學業。

法官又問及「被告有冇機會協助警方」,辯方表示沒有相關指示。法官聞言稱,片段顯示案發時人士戴上口罩,「佢(被告)喺嗰度幾日,唔會個個戴口罩嗰嘛。」

法官促修例擴闊酌情權
若按建議改例將可直接判監

另外,法官建議律政司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指該法例第 109A 條限制法庭須為 16 至 20 歲被告,索取報告才考慮判刑,而除非沒其他更適合的判刑,否則不應判監。但附表 3 列出誤殺、強姦等嚴重罪行,則不受該限制。

《公安條例》下的暴動罪,現不屬附表 3 內罪行,亦即法庭按例必須先索取報告,考慮沒更適合的判刑下,才可將16 至 20 歲暴動罪被告判監。

法官質疑,這點對判刑的法官有一定掣肘,又指一時無知,「不能夠抹殺」2019 年事件的刑罰,建議律政司修訂附表,擴闊法官判刑時的酌情權。

被告被控理大校園內及外 共兩項暴動罪

被告為女學生李嘉希(現年 20 歲),被控兩項暴動罪,指她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或於 2019 年 11 月 17 至 18 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DCCC 190/2021、DCCC 193/2021、DCCC 194/2021、DCCC 196/2021、DCCC 198/2021、DCCC 200/2021、DCCC 201/2021(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