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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6人罪成 控方呈理大損失金額、據悉約3億元 辯方反對呈堂

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6人罪成 控方呈理大損失金額、據悉約3億元 辯方反對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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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在科學館內被捕,當中 6 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案件原於周六(10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控方早前呈交的證人口供,關於理大損失金額。據悉,證供指理大實際損失金額約 3 億元。

控方指,無意要求被告作出賠償,亦不會影響判刑;辯方反對呈堂。經雙方商討,據悉證供中刪去相關的損失金額。辯方求情時指,不爭議本案是「其中或最嚴重嘅一單」暴動案件,但期望法庭可聚焦被告的角色,又指部分被告沒有任何實質暴力行為。

暫委法官黃士翔聽取求情指需時考慮判刑,遂將案件押後至 12 月 13 日判刑,期間所有被告須繼續還押候判。
控方呈證供指理大損失金額
據悉約 3 億元 辯方反對呈堂

控方甫開庭時指,在 12 月初向法庭呈交一份口供,關於理大在事件中的損失金額,強調控方無意要求被告作出賠償,亦不會影響判刑;又指該份口供僅用作讓法庭了解理大的損失,並邀請法官運用司法認知考慮事件對理大的損壞和影響。

據悉,該證人為理大設施及可持續校園總監劉偉良,有關的實際損失金額為約 3 億元。

辯方對口供有爭議,反對將實際損失金額呈堂。黃官指,若辯方反對將口供呈堂,依據案例需要另行排期傳召該證人作供。辯方表示需時與控方商討,稱「係咪值得花時間係個議題上探索?」

經雙方商討後,控方呈上修訂後的證人口供,據悉刪去相關的損失金額。

辯:不爭議是「其中或最嚴重」暴動案
望聚焦各人角色

辯方求情時指,首被告陳俊邦(23 歲)由被捕至今沒有放棄自己,在 2020 年成為醫管局非緊急救護員,亦曾參與抗疫工作。至 2021 年因本案被起訴而失去工作,但他仍繼續工作,如兼任救生員和蔬菜店職員。

辯方續指,陳背景良好,與家人關係密切,是家中唯一男丁。其父患眼疾,胞姊曾腦中風,陳需定時陪伴家人覆診。

黃官指由案例可看出理大內的暴動引伸其他暴動事件,詢問本案規模是否較其他暴動案嚴重。辯方回應指,本案的暴動程度高,「不得不有咁嘅說法」,惟期望法庭可考慮被告有悔意,予以輕判。

第三被告郭添明(22 歲)的代表律師補充,不爭議本案為「其中一單,或最嚴重嘅一單」暴動案件,但期望法庭可聚焦被告在事件中的角色,強調郭沒有任何實質暴力行為。

2 青年報告正面
望採納建議判入教導所

黃官早前為兩名 21 歲以下被告陳頌欣(19 歲)及羅健洋(18 歲)索取教導所報告,兩人的代表律師均指報告正面,望法庭能採納有關建議。

其中羅健洋的代表律師指,羅在事後有深切反省,對於要服刑而未能照顧雙親感到愧疚。而羅亦因本案需暫時停學,期望在服刑後可完成學位課程,將來繼續服務社會,憑自身能力幫助有需要的人。

辯方提檢控延誤 指被告感內疚
候審時努力更生

第五被告李日朗(23 歲)的代表律師則提出檢控延誤,指案發至今逾 3 年,被告在候審時努力地更生,望法庭考慮被告的參與程度較低,及案發時年輕思想欠缺成熟。控方回應指,案件於 2021 年 7 月已定下審期,認為沒有延誤。

黃官指出,被告案發時手持玻璃樽,加上其衣物有藍色水漬,已裁定他曾出現於與警方對峙的情況。辯方回應稱,被告當時雖然可隨時投擲玻璃樽,但最終沒有行動;又讀出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被告知道控罪嚴重,「未來日子無法在家人身邊報答他們,我萬分內疚。」

第六被告袁太林(23 歲)的代表律師指,袁打算在服刑期間進修,在現時的社會氛圍下重犯機會低,案發時因守法意識薄弱而犯案,現時已明白案件對社會和法治帶來的嚴重性。

6 被告被控暴動
案發時 15 至 20 歲

6 名被告依次為陳俊邦(23 歲)、陳頌欣(19 歲)、郭添明(22 歲)、羅健洋(18 歲)、李日朗(23 歲)以及袁太林(23 歲),案發時各人介乎 15 至 20 歲。李及袁分別為理大專上學院及高級文憑課程學生,其餘 4 人並非理大學生。

他們否認於 2019 年 11 月 17 至 18 日,在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早前被裁定罪成。法官指被告離開理大前往科學館道時,有人帶領和作出指示,認為示威者是有組織地嘗試離開理大,並衝擊警方防線。他們到達科學館後,更換衣服和卸下身上物資裝備,是想隱藏身分,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前往理大時已知校內發生暴動,留在理大內,是為了壯大暴動人群的聲勢。

DCCC191、192、195、197、199、2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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