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歲男子被指在 2019 年 9 月 14 日,疑不忿正鬧離婚、分居的妻子,在中秋節晚與男友人慶節,在妻子居所外等約 1 小時後,涉趁她歸家推其入屋後 4 度強姦,期間曾以 USB 線綁其手、把護膚品及爽膚水樽塞入其陰道、肛交及口交等。被告否認 4 項強姦罪及 1 項未經同意下肛交罪,經審訊後,9 人陪審團退庭約 8 小時,周三(18 日)在高等法院大比數裁定兩項強姦罪成,另一致裁定餘下一項強姦罪,及未經同意下肛交罪罪名不成立。法官張慧玲把案件押後至 2 月 22 日判刑,期間為事主索取創傷報告,被告還押候判。
涉還押期間聯絡妻子求撤控
被告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9 人陪審團以大比數 7 比 2 裁定,其中兩項強姦罪罪名成立,另一致裁定餘下一項強姦罪及未經同意下肛交罪罪名不成立。被告原被控 4 項強姦罪,但由於事主作供未能講述其中一項強姦罪的案情。法官最終裁定被告一項強姦罪表證不成立。
陪審團作出裁決後,法官透露,被告早前已承認一項與案相關的「作出傾向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罪」,尚未判刑,認為需要評估案件嚴重性,及對事主的創傷。法官另指本案事主為被告妻子,被告沒有強姦其他女性,認為他傷害其他女性的機會較小,不打算為被告索取其他報告。
翻查資料,被告早前承認就本案還押期間,多次致電及去信妻子,要求她向警方及法庭表示撤控,他承認一項作出傾向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罪。
庭上透露被告則刑事恐嚇罪成
涉與前女友鬧分手時以性交照恐嚇
庭上又透露,被告有一項刑事恐嚇案底,該案中被告與另一女子於 2018 年為情侶關係,及至 2019 年 7 月 28 日,二人於一體育館門外鬧分手時,被告恐嚇要發布女子的性交照片,女子報警求助。被告於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後,曾不服裁決提出上訴,被高院駁回。
被告 C.S.C(42 歲,地盤管工),被控 4 項強姦罪及 1 項未經同意下肛交罪。控罪指被告在 2019 年 9 月 14 日,在葵涌於 4 個不同情況下強姦女子 X(案發時 39 歲);同日被告與 X 肛交,而 X 對此不同意。
控方指,被告曾以 USB 線把事主的手綁在床邊、摑其臉,再以沒戴安全套的陽具插其私處直至射精,又曾取護膚品、爽膚水樽先後塞入她陰道,再反轉她肛交,然後要求她口交。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係有屌佢,但係無強姦佢」。法醫檢查後,見 X 的手、胸、大腿、臉多處瘀傷擦傷。報告指 X 陰道內有被告 DNA,及精液痕跡。
HCCC28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