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認藏爆炸品 官斥「恐怖襲擊」 稱被告擁大好家庭「點解走上呢段路」

男子認藏爆炸品 官斥「恐怖襲擊」 稱被告擁大好家庭「點解走上呢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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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被指於 2021 年,在粉嶺榮福中心藏有爆炸品或槍械,被控管有爆炸品、無牌管有槍械等罪。當中現年 44 歲的網絡工程師周五(13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管有爆炸品罪。法官郭啟安把案件押後至 2 月 20 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押。

在讀畢案情及被告的求情文件後,法官多番問及被告犯案原因,又形容本案有「恐怖主義襲擊」的成份,而且涉及遙控裝置,乘人不備「你在光我在黑」,批評「簡直係恐怖襲擊」。法官指被告擁有大好家庭,似乎沒有經濟困難,「點解會走上呢段路,變咗恐怖分子呢?」

案情指,警方於 2021 年 2 月 8 日,根據情報監視被告黃智榮,被告於中午帶同紅白藍尼龍袋離開柴灣華泰大廈,乘的士到粉嶺,之後被告把尼龍袋鎖在路旁的欄杆,步入榮福中心。被告之後帶同一個銀色行李箱步出大廈,再把行李箱放在尼龍袋旁邊。

案情:尼龍袋及行李箱有化學品及防具

及後警方上前截停被告,並在袋中發現防毒面罩、285 個濾芯等,另在行李箱內發現涉案化學品、兩套無綫電遙控、爆竹等。被告於警誡下承認在尼龍袋內管有防毒面具及口罩,行李箱則內藏粉末。被告稱是由一名叫「阿遠」的人叫他運送,之後可獲一至兩萬元報酬,物品可售約 15 至 20 萬元。

警方在被告背囊內檢取兩部電話及多條鎖匙等,而鎖匙可用作打開涉案榮福中心單位大門,警方於單位內發現有兩個電擊器件、8 支伸縮棍、5 支弓、防護裝備、箭及箭頭等。警方再用被告的鎖匙打開位於柴灣的一單位,當中發現有防毒面罩、濾罐及護具等。

警方檢驗行李箱的粉末後,發現箱內有鋁、硫、爆竹等涉案化學品,屬製作爆炸品的原材料。專家認為,這些粉末是製造爆炸品的原材料。而無線電遙控可用作電子點火器,用作開關,引爆自製炸彈。當中部分粉末混合後可用作爆燃炸藥,傷害人身。

案情:被告與人 Telegram 提及「文具」、「整蛋糕」

案情續指,被告與另一不知名人士在 Telegram 聊天,對方用戶名稱為「十二少十二少」。當中對方於 2020 年 11 月 14 日發訊息予被告提及「我哋係要整蛋糕,你知道?」「之前係一次過收貨,即畀錢」。被告則回應「我負責交收,我知係玩具」、「唔會面交,現時太危險」、「我會提貨,放好地方話你知」。

被告又表示「錢一半用入錢機入户口先」,並提供銀行户口號碼。之後又表示「10 號一定要交收。真係無得再拖。你知出面咩環境,好多連文具都唔俾放。」對方則回答「禮拜日負責手足話要知道嗰箱玩具係乜嘢先好去收」。被告回覆「我知係化學原材料」,又問對方「係咪 2 月 8 日交收」,對方確認後,被告再回覆「啲文具喺另一個地方,我盡力帶去聯和墟。」

案情另引述警方指,對話中「文具」及「玩具」指在反修例運動中,示威者用作防衛、與警員對峙的工具等。而「整蛋糕」則指,有示威者提議用麵粉撒向火種的手法,當被警方截查時可以「整蛋糕」作辯解。於 2020 年 12 月 30 日,有人把 5,000 元存入其户口。

官:乘人不備「你在光我在黑」
案情嚴重「簡直係恐怖襲擊」

法官關注,由於涉案化學品主要為原材料,若要製作炸彈可製成多少炸彈、尚欠甚麼材料、威力如何等。控方表示會再向專家進一步了解情況。

法官又提及,參考辯方早前呈上法庭的求情文件後,仍未能得知被告犯案的原因。他原有 6 萬元收入,擁有大好家庭,沒有明顯經濟困難。根據他在 Telegram 的對話,他明知涉案物品性質,再加上當時的社會政治環境,為何會為一至兩萬元而犯案。法官又認為,本案性質有「恐怖主義襲擊」的成份,涉及遙控裝置,乘人不備「你在光我在黑」。本案案情嚴重,「簡直係恐怖襲擊」。法官強調不會就政治情況作出裁斷,不會因反對政權就「罰重啲」,只想了解其犯案原因。根據被告角色及身分,「點解會走上呢段路,變咗恐怖分子呢?」

官:被告「一句 Sorry 都冇」
「有冇覺得自己行為唔啱?」

此外,法官又質疑被告只對家人感抱歉,但其餘「一句 Sorry 都冇喎」,「有冇覺得自己行為唔啱?我見唔到。」

辯方則指曾向被告了解犯案原因,但至今尚未有指示,會再向被告查詢。法官在訂下判刑日子後向被告表示,「好唔明白點解咁嘅背景嘅人會走上呢條路」,明白其家人想他盡快回家,但法庭判刑亦要考慮公眾利益。

兩被告被控管有爆炸品等罪

被告依次為黃智榮(案發時 42 歲,網絡工程師)、張煜球(62 歲,裝修工人)。首被告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指他在 2021 年 2 月 8 日,在粉嶺榮福中心外馬適路與聯捷街交界附近行人路,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 17,300 克硝酸鉀粉末、2,870 克氧化鐵(III)粉末、1,840 克鎂粉末、1,236 克鋁粉末、35 克硫粉末、 1,260 克煙花棒、127 克爆竹,及兩套無線電遙控。

次被告被控各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無牌管有槍械罪。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2 月 8 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 8 支伸縮棍、5 枝弓、 69 枝箭、45 個箭頭、一把鉗及一套螺絲批;管有兩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以及管有兩個電擊器材。

張煜球則否認控罪,案件已排期於2023 年 8 月 14 日開審。

DCCC89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