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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突圍」|3男審前認罪 被告求情認「蠢」官指無悔意:蠢係因為做咗炮灰

理大「突圍」|3男審前認罪 被告求情認「蠢」官指無悔意:蠢係因為做咗炮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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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其中一宗涉及 7 人的案件,當中 3 人周二(3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周三(4 日)求情。案件押至 1 月 18 日判刑,法庭為 20 歲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 3 人還押。有被告在求情信表示,犯案是一個「愚蠢決定」,如有第二次機會,會選擇另一條路。

法官陳廣池質疑他沒悔意,「佢唔覺得自己錯喎⋯佢蠢咗係因為自己做咗砲灰,有得揀佢唔會做前線」。辯方強調,即使被告沒有使用「犯錯」等字眼,亦顯示他知錯。法官再質疑,被告大學時主修法文,「即係語文能力比一般人高囉,點會寫錯嘢?」
控方應官要求修訂案情
增被告衣著裝備

被告梁子揚、許寧軒及張達榮開審前,承認涉及科學館的暴動罪,涉理大校園內的暴動罪存檔法庭,梁子揚另承認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控方周二(3 日)讀出案情,惟沒提及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及裝備,遭法官陳廣池要求修訂案情。

控方周三(4 日)讀出修訂後的案情,描述 3 人被捕後的衣著及裝備。梁子揚被捕時,穿著一件染有血跡的藍色長袖拉鏈外套、米白色短褲、3 隻 3M 手套、一把扳手、兩支鐳射筆。許寧軒穿著一件染有藍色水的 T 恤、一對染有藍色水的波鞋,管有防毒面具、手套及一把鎚仔。

張達榮則穿著一件黑橙色迷彩風褸、黑色衫褲、一個電話套上印有「2608 1400 不要怕,我們都在」,該電話號碼屬於 Bond Ng Solicitors。根據新聞截圖顯示,3 人分別手持噴壺、樽裝物品,由暢運道往科學館道,與其他示威者爬過科學館停車場石壆,再由後門進入科學館。

法官指,案情沒有提及「藍色水」是來自水炮車,又指「藍色膠袋都可以甩色㗎嘛」,控方則表示沒有檢驗「藍色水」。

官質疑被告求情信沒認「犯錯」
辯方:可以好多唔同字形容

辯方求情指,梁子揚案發時 23 歲、現年 26 歲,完成副學士學位後,升讀香港大學,主修法文、副修西班牙文,2022 年完成學位、成績優異。辯方引述梁子揚的求情信指,表示他做了一個愚蠢決定(unwise decision),如有第二次機會,會選擇另一條路,希望將來繼續貢獻社會。

法官聞言謂:「法庭遇過好多暴動案被告,個個都係乖仔乖女、品學兼優」,又質疑梁子揚的求情信沒有悔意,「佢唔覺得自己錯喎,佢話佢會揀另一個做法,佢蠢咗係因為自己做咗砲灰,有得揀佢唔會做前線」。辯方澄清,被告形容行為愚蠢,即使沒有使用「wrong doing(犯錯)」等字眼,亦顯示他知錯。

法官質疑,「即係你話你當事人寫得唔好呀?(被告)主修法文、副修西班牙文,即係語文能力比一般人高囉,點會寫錯嘢?」辯方強調,「可以有好多唔同字去形容(悔意)」,又希望法庭接納當日衝突只有數分鐘,被告參與時間較短。

辯方指控罪僅涉逃離理大
官稱不能將早前衝突抽離

法官再質疑,辯方說法是指被告「空降」科學館,「你唔能夠話 11 月 18 號得 3 分鐘(衝突),唔睇 17 號(情況)」。辯方表示,控罪基礎是被告逃離理大;法官則指,不能將早前衝突抽離,「有啲喺水渠走、揸私家車接佢哋,能夠走嘅人,一定程度上係參與早前發生嘅暴動」。辯方表示,被告並非號召角色,亦沒證據顯示他曾親自做出暴力行為。

法官另問及,梁子揚被捕時沒有向警方透露個人資料,「邊個教佢唔好講嘢?」辯方解釋,被告不知道相關口供性質,因此選擇不透露。法官續指,「唔係淨係佢係咁,其他被告都係咁,佢哋唔係同班,即係有人教佢?」辯方重申,沒有人教被告保持緘默。

辯方求情:冀讓年青人回歸社會

代表許寧軒的大律師求情指,他案發時 19 歲、現年 22 歲,盼法庭考慮他當時入世未深,2019 年反修例事件對被告而言是較震撼,現時香港已由亂變治、由治及興,「希望法官畀機會年青人回歸社會」。許寧軒的求情信亦提及追悔莫及,保釋期間努力進修,惟即使成績優異,將來亦難以在金融業工作。

至於張達榮,他案發時 17 歲、現年 20 歲,2020 年完成文憑試後往台灣讀書,2022 年因疫情放緩回港探親時被捕。辯方指,他沒有逃避刑責,並在有限時間內做兼職,將一半薪金給予已退休的父親。辯方指,被告初次答辯時表明認罪、重犯機會不高,其求情信指感到內疚,明白關心社會是好,但自己用的方法完全是錯。

法官將案件押至 1 月 18 日判刑,並為張達榮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 3 人還押。

4 不認罪被告下周一受審

案件原涉 8 名被告:梁子揚(26 歲,港大學生)、鍾泯浚(30 歲,學生)、郭志帆(24 歲,無業)、許寧軒(22 歲,中大學生)、李嘉希(20 歲,大專學生)、馬嘉惠(27 歲,護士)、嚴家朗(28 歲,汽車美容技師)及張達榮(20 歲,學生)。

8 人被控兩項暴動罪,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九龍理工大學、暢運道和科學館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各被控於或於 2019 年 11 月 17 至 18 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梁子揚另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他管有一把扳手;鍾泯浚、郭志帆各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被告李嘉希於 2022 年承認兩項暴動罪,被判入教導所;鍾泯浚、郭志帆、馬嘉惠及嚴家朗否認兩項暴動罪,押至下周一(9 日)開審。

DCCC 190/2021、DCCC 193/2021、DCCC 194/2021、DCCC 196/2021、DCCC 198/2021、DCCC 200/2021、DCCC 201/2021、DCCC 632/2022(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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