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18 歲男學生,涉於 2019 年他 14 歲時,三度與 13 歲的同班女生性交,其中一次事主反抗不果;當時兩人正交往。男生承認 3 項非法性交罪,還押至周三(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指,被告犯案時不了解後果,現已改過自新,望判處開放式刑罰。庭上透露,除本案外,被告另有兩項民事紀錄,一事件為五度與女童非法性交;而另一事件則於酒店內非禮女童,兩事件均以警司警誡處理。
法官指,不解為何律政司就五度性交一事不予起訴,促覆檢。控方解釋,「資料顯示,受害人報警話有一次,冇話五次咁多」,故當時以警司警誡處理。官又指,兩次事件的女童,與本案事主為不同人,可見警司警誡「不起作用」,故本案判刑須具阻嚇性。
辯方求情:被告不了解行為後果
曾接受警司警誡 後已改善
被告 WKC(現年 18 歲),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至 11 月,分別在北角及小西灣某單位,先後 3 次與未滿 16 歲的女童 X(案發時 13 歲)非法性交。
辯方引感化報告指,被告於現時就讀的中學改進成績,操行好、擔任風紀等,將於 2024 年考中學文憑試,而被告於案發時「當時第一次接觸呢啲咁嘅情況」,當時亦沒有任何紀錄,「對呢一種情況嘅後果,其實佢唔係太了解」。
辯方又指,被告有過度活躍症,但情況穩定,現時有悔意,已經承諾改善問題,並提及案發為 2019 年 10 月,被告於 2020 年接受兩次警司警誡,「一年內有呢啲事情發生」,現在成績優異,「喺提點、教導下會改善」。
辯方:被告獲家庭支持
辯方續指,被告對犯案非常後悔,影響了將來,而被告幼時被遺棄,幸好得養父母的關愛及照顧,今次事件亦傷害了養父母,讓他們非常擔心,望法庭接納被告年輕、有真誠悔意、獲家庭支持,讓他繼續留在社會環境中改善。
法官問及勞教中心報告,辯方稱報告指,相比更生中心,勞教中心更適合被告,但重申被告為「願意接受別人教導嘅人」,法庭可考慮處以非拘禁式刑罰。
官質疑曾五度與另一女童性交
促控方覆檢個案
區院暫委法官彭亮廷指,報告內提及,情況並非如上次聆訊時控辯所指,被告僅涉一次於太古城殘廁內與女童 A 非法性交,「根據被告自己所講,係五次 … 不禁要表達我唔係好明,如果有五次同一位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點解係警司警誡呢?我唔係好明律政司嘅檢控政策」,促律政司覆檢個案。
法官亦提及,被告最後一次同類罪行於時鐘酒店發生,辯方指「其實佢哋係上去玩遊戲」,法官反駁「我唔信去時鐘酒店真係休息或玩遊戲機,如果信納嘅話,係好天真囉」。
辯方重申,被告接受警司警誡後「表現得幾好」,沒有行為偏差。控方則回覆指,關於太古城非法性交,「資料顯示,受害人報警話有一次,冇話五次咁多」,故以警司警誡處理。
官指被告曾強行要求性交及口交
從不使用安全套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與事主 X 為中學同班同學,兩人於 2019 年 10 月開始交往,同年 11 月分手,X 就讀原校,而被告於 2020 年 9 月轉校,約一年後,其舊校流傳兩人曾發生性關係,X 向社工和盤托出,而被告於警誡會面中承認兩人曾經是情侶,亦知悉 X 的年齡,交往期間曾三度性交,首兩次在 X 的家中發生,最後一次則在被告家中,從來沒有使用安全套,但聲稱不曾射精。
法官強調,其中一次,被告曾主動脫 X 的衣服,捉住其手腕,X 曾掙扎但不果,被告插入其私處,又抓著其頭部要求口交數秒。
官:不解校方為何委任被告為總領袖生
法官再指,根據警察民事紀錄撮要,被告因非法性交、猥褻侵犯兩次接受警司警誡,兩名事主與本案女童 X 並非同一人,第一次發生於 2020 年 4 月太古城殘廁內,被告與女童 A 性交,A 其後報案,警方 6 月以警司警誡處理;第二次發生於 2020 年 9 月尖沙咀一間酒店內,被告觸摸一名女童的大腿,女童感到驚慌,警方再以警司警誡處理。
官提到,辯方指被告轉校後改過做人,更考獲全級頭數名,獲委任為總領袖生,然而,按辯方大律師的說法,校方其實知悉被告的民事紀錄,「本席實在有點詫異」,雖然無意批評任何機構,但被告因太古城事件被原校記過,才轉校,「兩次接受警司警誡,卻被委任為總領袖生」,「本席實在不明白評核一名學生嘅操行標準該當為如何」。
官:辯方、感化官過分著重更生
忽略其守法意識薄弱
法官續指,報告顯示,被告面見感化官時,表現有禮合作,稱沒有想清楚法律後果,衝動魯莽,而養母患癌、已身心俱疲,拘禁式刑罰又將影響被告的文憑試成績,加上案發時兩人為男女朋友,年紀接近,理應獲得機會,故建議一年感化令。
然而,法官認為,辯方大律師的陳詞、感化官過分著重被告更生,忽略了被告更需要阻嚇和震攝,唯有拘禁式刑罰才能為他重建守法意識,如不根治守法意識薄弱的問題,難避免重犯。
官:開放式刑罰對被告不起作用
法官續指,本案為兩次警司警誡前發生,法庭不會深究為何事主 X 沒有即時報案,但被告因沒有得到應有的法律懲戒,竟敢在商場廁所內與 A 性交,而控辯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按照被告所說,與 A 為 5 次性交、而非一次,據次數和頻密次數,絕對為嚴重的事件。
法官認為,被告接受首次警司警誡後,「同年 3 個月後,被告又竟會荒唐到一個地步,約會女童 B 到酒店,然後非禮女童 B」,而酒店須預約付費,而非如廁所般可即時進入,可見被告有預謀,「這進一步引伸到,之前 6 月份的警司警誡,根本對被告起唔到任何阻嚇作用」。
法官總結,被告的行徑已證明開放式刑罰不起作用,而被告於第二次警司警誡的半年後,已因本案被捕,是次報告建議的感化條件亦極為寬鬆,例如被告須宵禁,但其罪行「根本與晚上流連扯不上關係」,例如太古城於晚上 11 時就關閉。
官最終接納懲教官的建議,判被告進入勞教中心,三罪同期執行,表示以拘禁式刑罰重建其守法意識、「糾正他可能已經扭曲了的性觀念」,而被告的精神、體能等亦適合該刑罰。被告親友聽取判刑時,一度大聲抽泣。
DCCC6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