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歲的士司機涉於今年 2 月,載客由尖沙咀近美麗華廣場前往宋皇臺道傲雲峰時兜路;警方指他採用的路線,比警員量度的路線長逾 3 公里。
司機不認罪,周四(2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期間指自己選擇的路線雖然不是最短,但可最快到達目的地,認為自己有合理辯解,又指曾回應乘客「你覺得我兜路唔緊要,你覺得要畀幾多錢?」他最終確認改為認罪,被判罰款 800 元。
案情:乘客指繞路 抵目的地後報警
案情指,2024 年 2 月 14 日上午,乘客林瑋善與友人於金巴利道近美麗華廣場外,登上被告曾遠輝駕駛的的士,先去元州商場,最後目的地為宋皇臺道傲雲峰,林無提供的士路線。
被告沿金巴利道、天文臺道、漆咸道南、公主道、太子道西、荔枝角道、東京街、元州街到達元州商場;之後從元州街繼續出發前往傲雲峰,沿元州街、興華街、通州街、荔枝角大橋、加士居道天橋、東九龍走廊、宋皇臺道。
期間,林向被告指出有繞路問題,到達目的地後報警求助。計程錶顯示金額為 137.7 元,林付款後下車取得收據,顯示收費路程為 14.44 公里。
案情:被告路線比警方長逾 3 公里
交通調查組警員以警車量度最直接而切實可行的路線,即從金巴利道經天文臺道、漆咸道南、公主道、太子道西、荔枝角道、東京街、元州街到達元州商場外;其後經昌華街、長沙灣道、界限街、馬頭涌道、世運道、宋皇臺道停車。全程總長度是 11.1 公里,可見被告採用的路線比警方的路線長 3.34 公里。
盤問警員時稱「如果告我兜路,我認罪」
被告曾遠輝(53 歲)原本表示不認罪,他沒律師代表,親自行事。他在盤問警員時,稱警方的路線正確,「如果告我兜路,我認罪!」暫委裁判官馬嘉忻聞言解釋,被告現時為不認罪,一度下令休庭,讓被告想清楚。休庭後,被告稱「我都係唔認」 。
官遂要求被告續盤問證人,被告則指「問咩都冇用」,指每次提問都被指與本案無關,「頭先咪問咗,用咗幾耐(行駛)時間,用呢條路一定死㗎!」官則著被告直接提問。警員答不記得時間,指警方僅記錄距離。
被告其後發言,指不解警方提控,「路我就死緊㗎啦,我認罪,點解啲阿 sir 唔同啲乘客溝通吓……上法庭曬晒大家啲時間,如果剩係呢條路,我就認罪……我認罪!」
官令重新答辯 被告再否認無合理辯解
官遂下令重新答辯,主控讀出控罪後,被告即稱「唔好意思,你話我冇合理辯解,我有好多合理辯解!」官則向被告稱「你唔好向主控勞氣,佢都係做緊佢嘅嘢」,並再次詢問被告是否認罪。
被告稱「我個心係唔認罪!我想問 Madam 嘅嘢,你哋又話唔關案件事,頭先(行車)片段(內容)唔知點解唔係合理辯解,所以我冇嘢問!」
被告指其路線較長途但較快
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後,問被告會否作供或傳證人。被告表示「我就算作供都冇用,始終你揸呢個地圖同我講嘢,我唔作供。」
官解釋程序,指聽取所有證供後,控辯雙方可在裁決前結案陳詞,問被告有何發言。被告說「我覺得警方揸住呢個地圖同我講嘢,我一定唔得……揸住地圖,任何司機都死梗!」
官問被告的意思是否指他的路線不是最短,但是最快?被告確認,又指當時乘客喝醉,駛至荔枝角大橋時,乘客才指他兜路;而他曾回應乘客「你覺得我兜路唔緊要,你覺得要畀幾多錢?」
再稱選擇認罪 指同意案情「因為我唔想再講」
被告續說「按住呢條路一定死,所以我選擇認罪!」 官再次解釋程序,指被告現時不認罪受審,是由裁判官決定有罪與否。
官其後稱,要弄清楚其答辯方向,著被告考慮清楚。被告說,「我唔識講嘢,講嚟講去都係講呢啲嘢,警方冇錯,錯嘅係我!」主控再次讀出案情,官問被告是否同意,被告稱「同意,因為我唔想再講。」
求情稱車上不拾遺 獲警方表揚
主控透露,被告有 3 次不小心駕駛紀錄。官問及被告背景、有否求情說話。被告透露月入 1.8 至 2.3 萬元,又稱「我都係一個好嘅的士司機,我唔會濫收車資,唔會夾硬兜路,兜路會唔好意思」被告又指,曾將乘客遺漏的物品交到警署,收到警方的表揚信。
官判刑時稱,考慮本案案情、被告背景,他審訊中途認罪,獲 20% 刑罰扣減,判罰款 1,000 元,扣減後罰 800 元。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身為的士司機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採用最直接而切實可行的路綫駛往目的地。
KCS1266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