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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等4人一組請願違限聚 7人欲申上訴至終院許可 高院拒批證明書

社民連等4人一組請願違限聚 7人欲申上訴至終院 高院拒批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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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梁國雄及工黨李卓人等 8 人,2020 年五一勞動節以 4 人一組遊行到政總外請願,被裁定違「限聚令」罪成,判囚 14 天、緩刑一年半。8 人今年 10 月,被高等法院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當中 7 人上周五(23 日)再向高院申請證明書,以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高院法官黃崇厚周四(29 日) 頒下判詞,駁回申請。

判詞指,本案定罪及判刑均能通過「相稱性測試」,亦即合符比例。而申請方提出具重大而廣泛影響的法律爭議,實屬「事實爭議」,故拒向申請方批出證明書。

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在高院外回應提問時,再度批評政府透過限聚令,以「政治打壓公民權利」。她表示,自限聚令生效起,社民連一直要求政府,在防疫及市民示威權利間取得平衡,例如涉案的請願,便在保持 1.5 米社交距離下進行。

被問到隨著限聚令取消,未來會否再組織遊行,陳寶瑩認為是「其中一條鎖鏈無咗」,亦同意市民是時候去想,如何運用集會遊行的權利表達意見。不過她表示,在現時「咁多限制、咁多畏懼下」,要再審慎思考如何舉辦一個「有效的活動」。

雖然高院拒批證明書,但上訴方仍可直接向終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被問到會否繼續申請上訴程序,陳寶瑩說要與律師、持分者等研究判詞。

一般而言,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方須按法例,先向駁回其上訴的法院申請「證明書」,以證明他提出的法律觀點「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凡法院給予證明書,上訴方可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如該法院拒絕證明,上訴方仍可直接向終院上訴委員會,一併申請證明書及上訴許可。

申請人僅曾健成到庭取判詞

本案是首宗涉及示威、被告不認罪被裁罪成的限聚令案件。案發日工黨及社民連,分別派出 4 人遊行到政總外請願,被票控「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8 名罪成被告除社民連吳文遠外,皆向高院申請證明書,以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當中 4 人屬工黨,分別為郭永健、何偉航、麥德正、李卓人,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3 人屬社民連,分別為黃浩銘、曾健成、梁國雄,由大律師詹鋌鏘代表。周四頒下判詞時,僅曾健成偕同陳寶瑩親自到高等法院領取。

各申請人在本案均沒合理辯解

7 名申請人合共提出 7 項聲稱具重大而廣泛影響的法律爭議,遭法官黃崇厚全數駁回。法官在判詞中表示,本案定罪及判刑均能通過「相稱性測試」。其中申請方爭議,行使遊行集會等憲法權利,可否構成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的合理辯解。黃崇厚在判詞指,是否構成合理辯解,屬「事實爭議」,而非可上訴至終院的「法律爭議」,故拒批證明書。他又認為,各申請人都在本案上均沒合理辯解。

申請方亦提出,如何詮釋「群組聚集」及「受禁群組聚集」屬「法律爭議」,而申請方認為,出現「受禁群組聚集」的前設為聚集者彼此相隔少於 1.5 米距離。黃崇厚在判詞指,當時「群組聚集」限於 4 人以內,而「受禁群組聚集」指一班人聚集於禁止聚集地方,而到底有否出現「受禁群組聚集」,同樣屬「事實爭議」而非「法律爭議」,因此拒批證明書。

原審判監禁 2 周 緩刑 18 月

8 名被告依次為:郭永健(33 歲,工黨主席)、何偉航(35 歲,時任工黨副袐書長)、黃浩銘(31 歲,社民連主席)、曾健成(64 歲,社民連成員)、麥德正(48 歲,工黨副主席)、吳文遠(43 歲,社民連袐書長)、李卓人(63 歲,工黨副主席),及梁國雄(64 歲,社民連副主席)。

各人被票控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指他們於 2020 年 5 月 1 日上午約 11 時 06 分,在金鐘海富中心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原審裁判官鄭紀航 2021 年 3 月 10 月裁定各人罪成,判處 14 天監禁,緩刑 18 個月。

至少 2 案正候本案上訴結果押後

目前至少有兩宗涉限聚令案,因候本案上訴而押後,包括「社民連 7 人被控勞動節前夕示威違限聚令案」「2020 年職工盟金鐘派防疫品被控違限聚令案」

HCMA18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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