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歲裝修工被指由親女 3 歲起非禮對方,於 2014 至 2019 年期間,在香港及內地住所舔女兒外陰、要求她口交,並將陰莖放在其內大腿抽插。女童事後患上抑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被告警誡下稱「我無插入去」,又聲稱因與妻子性生活不美滿,容易被激起性慾而性侵女兒。 被告周三(21 日)在高等法院承認 15 項非禮、虐兒等罪。辯方求情指明白案情嚴重,「如果法官認為要嚴懲,用(非禮罪)最高刑期 10 年監禁做量刑起點,辯方都不能有異議」,但望考慮不涉暴力,又指被告有真誠悔意,「認晒所有罪,唔想個女(出庭作證)受第二次傷害」。 被告 2021 年被捕後一直還押。法官邱智立押後至 2023 年 1 月 4 日判刑。
案情:被告在女兒大腿間抽插陰莖
女童稱「想剪掉被告陰莖」
案情指,被告 H.Z. 與妻子 Y 是內地人,兩人於 2001 年結婚,Y 在 2005 年誕下兒子,他現年 18 歲,後於 2007 年誕下女兒 X,她現年 14 歲。約 2014 年 8 月,Y 與女兒移居香港,住在大角咀道某單位。2015 年 10 月,Y 在香港找到全職工作,無業的被告亦移居香港照顧女兒,長子則留在深圳讀書,周末及假期才來港與家人團聚。
案情續指,在 2014 年至 2016 年期間,當時 6 至 8 歲的 X 和被告坐在家中沙發,被告捉著 X 的手及放進其內褲,要求 X 為他手淫 3 分鐘直至陰莖勃起。X 讀小學期間,與被告回中國肇慶的住所,X 當時睡在雙人床,被告脫下自己及 X 的內褲,將勃起的陰莖放在 X 雙腿中間,讓 X 躺於自己身上爬行,又將陰莖放在其內大腿抽插。
X 感到痛楚,表示「想剪掉被告的陰莖」,翌日她感到陰道痛楚。2016 年的新年假期,被告和 8 歲的 X 住在中國肇慶的家,被告脫掉自己及 X 的衣服替她洗澡,將勃起的陰莖觸碰 X 的臀部及腿部。被告又在床上從背後抱著 X,他將陰莖磨擦的背部及腿部至勃起,直至 X 表示想睡覺才停止行為,歷時數分鐘。
案情:被告舔外陰、逼口交及摸胸
要求女兒勿告知母親
2016 年 3 月 24 日,被告一家搬至大角咀橡樹街某單位。X 在上層床睡覺時,被告會觸碰及舔其外陰約 10 分鐘,直至 X 醒來。被告又會捉著 X 的頭強逼她口交、撫摸其胸部和陰部,要求 X 不要跟母親說。
有次 X 在床上看平板電腦時,被告性慾起、欲撫摸她的陰部及大腿,遂將其內褲褪至膝蓋,惟 X 堅決拒絕及踢開被告,他才停止行為。被告亦曾將精油塗在其勃起的陰莖上,並將其放在 X 的內大腿抽插,幾乎碰到 X 的陰部,然後在其身上射精。
女童向精神科醫生求診揭發事件
被告警誡下指「我無插入去」
2021 年 1 月 1 日,X 向母親指被告在聖誕假期脫下其褲子,約一星期後,X 的母親要求被告搬走。同年 9 月,X 向母親表示感到焦慮及「想自殺」,故母親帶她看心理醫生,該醫生轉介 X 看精神科,X 其後被確診患抑鬱症和「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
同年 10 月 20 日,X 向精神科醫生透露在小學三、四年級時遭被告性侵,醫生遂轉介社工及警方跟進。X 在錄影會面時指,被告由她 3 歲起性侵她。10 月 23 日,警方以企圖強姦罪拘捕被告。
被告於警誡下稱:「我有除佢衫褲,我自己都有除衫褲,大家無著衫親密,但我無插入去」。錄影會面下,他聲稱因與妻子性生活不美滿,容易被激起性慾而性侵 X。
控方表示,2 項虐兒罪是指被告在上述期間,當家中無人時騷擾 X,包括脫下 X 的內褲及將陰莖放在其內大腿抽插,導致 X 患上抑鬱、重鬱症及「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
辯方:對法庭以 10 年監禁量刑無異議
被告不想女兒再受傷害而認罪
控方提及被告背景,指他在內地出生、讀至高中程度。他被捕前任職裝修工,被捕後一直還押,已和妻子離婚。辯方大律師馬維騉指,從 X 的創傷報告顯示,她有嚴重的創傷後壓力症,並會影響將來,被告寫了懺悔書,明白對女兒造成傷害,亦要面對長刑期。
辯方指,本案加刑因素為猥褻次數多;被告與 X 為父女關係、本案涉違反誠信;導致 X 有很大創傷。他指:「如果法官認為要嚴懲,用(非禮罪)最高刑期 10 年監禁做量刑起點,辯方都不能有異議」,但希望法庭考慮本案嚴重但不涉暴力,被告被捕後認罪、在初級偵訊時接受控方案情,減至以 9 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
他強調被告有真誠悔意,「佢真誠唔想個女出庭作證,認晒所有罪,唔想個女受第二次傷害」。法官邱智立聽畢求情,將案件押至 2023 年 1 月 4 日判刑。
被告被控 15 罪涉非禮、虐兒
被告 H.Z.(48 歲,裝修工),被控 2 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10 項非禮罪、1 項企圖非禮罪,以及 2 項虐兒罪。控罪指,被告分別於 2014 年 8 月 13 日至 2016 年 3 月 23 日期間某日,在大角咀道某單位,及在 2016 年 3 月 24 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期間某日,在大角咀橡樹街某單位內,向女童 X 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10 項非禮罪分別指,被告在 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期間某日、2016 年 2 月 6 日至 13 日期間某兩日、在中國肇慶某單位內非禮女童 X;在 2016 年 3 月 24 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期間某 5 日、2018 年 8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期間某日、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30 日期間,在大角咀橡樹街某單位內非禮女童 X。
2 項虐兒罪分別指,被告在 2014 年 8 月 13 日至 2016 年 3 月 23 日期間某日,在大角咀道某單位,以及 2016 年 3 月 24 日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期間某日,在大角咀橡樹街某單位內,故意虐待或忽略女童 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她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
HCCC17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