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炭居屋穗禾苑於 2022 年 6 月的居民大會,通過總值 3.88 億元大維修工程,惟近百名業主指,法團忽視維修方案誇大規模及金額,導致各業主損失約 2.2 至 3.3 萬元,遂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法團主席、秘書追討合共逾 9,000 萬元。
案件原定於周二開審,惟申索人全部缺席,官原將案押後到周四開審,再因黑雨延至周五(15 日),惟 4 名申索人皆無故缺席,官剔除相關申索並頒下訟費命令,要求 4 人分別向 2 名被告支付 286 元 及 755 元。
梁寶玲詢問審裁官,目前仍有 100 宗相關申索案件,法庭是否有權繼續審理。官回應,需經提訊處理,並視乎審裁官如何處理。梁並批評申索方濫用司法程序,問「法庭會唔會做啲嘢?」官答覆法庭會記錄在案。
申索人續缺席 官剔除申索
審裁官早前抽取 6 宗個案作測試,6 案的申索人分別為 Chan Chui Mei、戴維富和盧艷桃、何錦燦、 Kwong Yuk Wa;被告均為穗禾苑法團主席梁寶玲、秘書何斯豪。暫委審裁官林定華本周二指,因何錦燦老邁、身體較差,決定將其測試案件剔除(見報道)。
案件押後至周五開審,惟其餘 4 名申索人 Chan Chui Mei 、戴維富、盧艷桃、Kwong Yuk Wa 無故缺席審訊,官遂剔除申索,亦頒下訟費命令,要求 4 人須分別向法團主席被梁寶玲及法團秘書何斯豪支付 286 元及 755 元。
被告批濫用司法程序:
「佢覺得我有問題,咁點解佢唔出庭?」
梁寶玲於散庭前指,目前仍有 100 宗相關案件,法庭是否有權繼續審理。官回應,案件需經提訊處理,並視乎審裁官如何處理。
梁續問,若申索人拒交訟費應如何處理?官建議被告可尋其他法律意見,並形容追討訟費的過程相當困難。
梁表示:「呢 106 單案,我覺得啲小業主係告我個人。」她亦提及,實際行事的為業主立案法團,批評申索方濫用司法程序:「佢覺得我有問題,咁點解佢唔出庭?啲錢唔係我袋,我都只係小業主。」梁又問「法庭會唔會做啲嘢?」官則答覆法庭會記錄在案。
入稟狀:維修金額被誇大
據入稟狀,首被告、法團主席梁寶玲在 2022 年 6 月 18 日的業主大會,議決強制驗樓計劃大維修的方案後,最少接獲 3 次警告,分別從一名楊姓委員口中、2023 年 1 月顧問公司富邦的信件及 2023 年 2 月的市建局書信中,知道大會議決的工程標書中,存在重大不合理的數量和內容,指外牆數量被誇大 72,873.36 平方米,因此維修基金、法團全體業主的集資金額被誇大 7,477 萬元。
入稟狀續指,2023 年 8 月 4 日簽署合約前,梁寶玲有 14 個月時間處理上述不合理內容,指梁一直採取抗拒或忽視態度,涉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真誠及合理行事要求,包括隱瞞其他委員、蓄意忽視法律顧問意見,及蓄意疏忽令業主招致經濟損失。
入稟狀:申索款項讓業主攤分
每戶 2.2 至 3.3 萬元
入稟狀又指,預備工程項目約 1,700 多萬元在沒有任何議決下被撤銷,合約金額減至 3.7 億元,而已繳交維修費用的業主未獲告知;另次被告、簽約見證人何斯豪亦不在簽約現場,並指梁寶玲未有盡責動用權能和第三方顧問進行審查,在明知標書出現重現重大錯誤及不合理,仍然簽約。
業主要求梁立即安排法團退款,指如果因此造成不可挽救的經濟損失,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並指確信法團退款之後,維修基金仍有足夠資金,完成真實的大維修工程,沒有違反建築物管理的相關安排。
入稟狀又提及,申索款項總額為多收的 7,477 萬元維修基金,以及 1,700 多萬元的備用工程款項,各單位可攤分 2.2 萬元至 3.3 萬元不等。
SCTC25453、25505、27542、27543、27544、2757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