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多名員工涉嫌虐兒,其中一名現年 51 歲前職員,被指扯兒童頭髮、將兒童抱起摔倒致其後腦著地等,她否認 6 項虐兒罪,案件周四(4 日)在區院續審。
法官李慶年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稱沒留意同事向兒童施襲,又稱擔心小孩發脾氣腳踢其他小孩等,因而「情急下好果斷」、「本能反應」地推小孩頭部。她並否認「掟低」小孩,稱知悉「大力咗」而事後向小孩道歉。
辯方另爭議控方的片段文字描述,一度重複播片稱「見唔到佢(兒童)摸頭大哭」,官指做法「好小學、好核突」。官又指,辯方應在審訊前已準備,會要求法援署跟進;後再稱辯方「無做足功課」,「謹記你每一日萬幾蚊收入㗎,每拖一日都唔理想啦。」案件周五續審。
法官指辯方未備妥工作
將要求法援署跟進
控方由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彥蓉和歐陽巽熙代表;辯方代表為大律師黃榮智。案件周四踏入第二天審訊。辯方爭議控方就涉案片段的文字描述,例如兒童是否以雙手抵擋襲擊、被告有否摔倒兒童等,故案件在上午處理相關事宜,逐一處理各句文字描述。
法官李慶年多次稱,辯方應在審訊前已準備有關工作,惟最終須在法庭內逐一處理,表明已記下辯方花耗法庭的時間,指會要求法援署跟進。
辯方:看不到男童「摸頭大哭」
官:「好小學、好核突」
法官另著雙方描述被告在片段中的力度,辯方一度指「粗暴」和「粗魯」兩字的意思相同,法官遂介入指,兩字用法不同,指「粗魯」一字大多用於語氣,而「粗暴」則通常牽涉暴力和實際行為。辯方因而更正,用字應為「粗魯」。
辯方亦指,在片段中不見兒童以雙手抵擋襲擊。法官稱「有時要俾啲同理心」,指涉案兒童是幼兒,反問能否如詠春般格檔?
就控方指,被告將男童抱起,離地數寸將男童拋下,男童因而後腦著地,雙手摸住後腦大哭。辯方表示看不到男童大哭,控方遂多次重複播放相關片段,辯方因而改稱「見唔到佢摸頭大哭」。法官稱,片段所見被告「有啲力度,唔係輕放」,又稱:「好小學、好核突,俾人見到,話我睇到、我睇唔到。」
官裁表證成立
被告作供稱沒留意到同事施襲
法庭最終在午休前始完成處理上述事宜,控方表示依賴片段舉證,沒有其他證人或證據。法官遂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辯方指被告選擇出庭作供,並將傳召兩名辯方證人。
被告陳玉玲(現年 51 歲)供稱,曾任職幼稚園教師,並修畢相關教育課程,她於 2019 年轉職至童樂居工作。
就控方指稱陳目擊同事對兒童施襲,但沒介入或制止。陳解釋,因當天有特別活動,她在案發時正思索人手調配,期間與在場的替假老師商討,沒留意涉施襲的同事有何動作。
被告:擔心小孩滑倒
「情急之下推一推佢個頭」
至於她單獨被控的 5 項虐兒罪,其中 3 罪於數十秒內接連發生。被告供稱,她熟知其中一名小孩的性格,指該小孩不滿時會離座亂跑,因當時地下打蠟不久,她擔心該小孩滑倒,「情急之下推一推佢個頭」,示意小孩坐下。
被告續指,當時數名小孩圍坐在一起,她向小孩派發紙張時,不小心拍到一名小孩的臉部,因而拍該小孩近頭頂位置 9 次,並道歉稱:「對唔住對唔住,拍到你塊臉」。
接著另一名小孩大叫,稱被男童 U 咬,被告遂「本能反應」地推開 U 的頭部,以左手將 U 頭部往後推,前臂推 U 臉部右側,再大力以手肘推向 U 頭部,並以手拍 U 頭頂兩次。
法官關注,片段可見 U 和小孩均戴上口罩。被告解釋,當時小孩戴口罩理應不會咬到別人,但她當時聽到 U 咬人後,無為意便將 U 推開。
被告:自己失重心
片段看似「掟低」小孩
餘下兩項控罪指稱,被告分別將兩名兒童摔到地墊和牆邊。被告解釋,男童 D 發脾氣和哭泣,亦腳踢身旁的小孩,故被告「情急下好果斷」扶著 D 手臂,托起 D 放到身後的地墊。被告指,並非故意扯其頭髮,亦沒想過「掟佢落去(地墊)」。
至於另一小孩,被告稱該小孩不滿時會將身體向後傾,再踢動雙腳,案發時因擔心踢到其他小孩,故「果斷」地將其隔開。被告稱,原意是將該小孩「放低」,但期間自己失去重心,因此片段看似是「掟低佢」。被告指,當刻知道「大力咗」,事後有向小孩道歉和安撫他。
官指辯方「無做足功課」
「謹記你每一日萬幾蚊收入㗎」
辯方主問期間,希望播放控方剪輯影片時間之後的片段,控方指原片段為未採用材料(unused material),辯方應知悉有關片段的證物編號及時長。惟辯方未能說出,僅稱希望播放控方片段「之後一、兩分鐘」。
法官聞言指,辯方「無做足功課」,「謹記你每一日萬幾蚊收入㗎,每拖一日都唔理想啦。」
控方播片質疑被告望向同事
被告重申沒看到同事行為
控方盤問時指,就被告目擊同事對兒童施襲但沒制止一事,當時被告曾望向同事。被告指,曾望向同事一秒,見到同事觸碰小孩,之後沒再理會同事的行為。
控方遂播放涉案片段,指被告及後的目光仍停留在同事的方向。被告稱,當時雖然望向同事,但其注意力並非集中在同事身上,而是在思索當天的人手安排;她亦與在場的替假老師商討,故沒有看到同事的行為。被告指,直至被起訴後,觀看片段再知悉同事的行為。
至今 18 人罪成
最重判囚兩年半
被告陳玉玲(現年 51 歲)被控共 6 項虐兒罪,包括單獨被控 5 項虐兒罪,以及與同案另一被告陳麗娟共同被控一項虐兒罪。控方開案陳詞指,本案共涉 6 名兒童,包括兩歲男童 B 和 U、3 歲男童 D,以及 3 名身分不詳的兒童。
翻查報道,陳麗娟早前承認 11 項虐兒罪,其認罪案情包括穿鞋用力踩男童的臉、大力擲男童落地,使男童抱頭痛哭等,她被判囚兩年 3 個月。
案件累計有 34 名職員被起訴,案件分拆多案,分別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處理。其中 16 人在裁判法院均罪成,判囚 4 周至 15 個月不等,當中馮凱琍在區院另承認 1 項虐兒,被加監至 4 個月 48 周。
被告陳麗娟、馮鳳豪則已在區院認罪,餘下的 17 人所涉的虐兒罪於區院處理,案件排期於 2024 年 1 月 9 日開審。據了解,17 人合共面對 160 項虐兒罪,其中 10 人擬認罪,當中 1 人擬認逾 40 項罪名;另 7 人則擬不認罪受審。
DCCC54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