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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前員工被控虐兒開審 辯方指同事與童玩「剁豬肉」遊戲、非施襲

童樂居|前員工被控虐兒開審 辯方指同事與童玩「剁豬肉」遊戲、非施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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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認 6 項虐兒罪受審

被告陳玉玲(49 歲)被控共 6 項虐兒罪,包括單獨被控 5 項虐兒罪,以及與同案另一被告陳麗娟共同被控一項虐兒罪。陳麗娟早前已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指,本案共涉 6 名兒童,包括兩歲男童 B 和 U、3 歲男童 D,以及 3 名身分不詳的兒童。

控方指,被告獲解釋童樂居的職員守則,訂明不得對兒童施行任何形式的體罰或暴力行爲、所有職員均有責任照顧兒童、不可忽略兒童,並須確保兒童安全以及關顧兒童的情緒需要,以溫和的語氣及在不令兒童驚怕的氣氛下施教。

控方:被告目擊同事對兒童施襲
沒介入或制止

控方續指,於 2021 年 12 月 18 日早上 7 時許,兩歲男童 B 與另外約 20 名兒童在睡房各自休息。當時陳麗娟坐在 B 旁的嬰兒床,與陳玉玲聊天。

B 面部朝下跪在床上,陳麗娟見狀拖拉其右臂,強行將 B 橫放在其大腿上,使 B 面部朝天。當時 B 背部跨過嬰兒床木框向後拱起,頭部落在另一張床。而本案被告陳玉玲近距離觀看陳麗娟的行為,並在附近的嬰兒床坐下。

陳麗娟接著雙手反覆拍打 B 的腹部和臉部,再箍住 B 頭部晃動。B 以雙手抵擋,但陳麗娟拉扯 B 雙手,再將 B 抛到床上,令 B 後腦近頸部位置撞向床邊的木框。陳麗娟再用力擦 B 臉部數秒,令 B 雙手掩面大哭。

控方指,案發時陳玉玲坐在正對面,目擊陳麗娟對 B 施襲,但從未介入或制止,故此兩人共同或個別導致 B 受到不必要痛苦。

辯方:同事與兒童
玩「剁豬肉」遊戲

庭上播放涉案片段,辯方稱不同意控方的描述,認為陳麗娟當時正與男童 B 玩「眾所周知」的遊戲「剁豬肉」,即雙手模仿刀的姿勢,來回拍打 B 的身體。在法官李慶年追問下,辯方大狀稱小時候亦有玩過此遊戲。

辯方另指,控方指稱被告無介入或制止,導致 B 受到不必要痛苦,但認為被告須有意圖,才可構成控罪,表示會爭議片段所顯示的是否襲擊行為,被告料將作供解釋發生何事。

控方:被告戳打兒童頭部

控方又指,於同年 11 月 20 日下午約 3 時,兩歲男童 U 與其他 7 名兒童圍坐在活動室內。一名穿粉紅色上衣、身分不詳兒童站起,雙手伸向陳玉玲。陳見狀用手將兒童頭部往後推,令其頭部往後傾。

隨後被告用手中物件,拍打另一名身穿白色上衣、身分不詳兒童的頭部一下,又多次戳打其頭頂及後腦。被告再用手將男童 U 頭部往後推,並以前臂撞向 U 的臉部右側,令 U 頭部晃動。被告又以手肘推 U 的頭部,以手敲打 U 頭頂兩次。

控方指,被告的上述行為令男童 U 和兩名身份不詳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控方指被告扯兒童頭髮、摔倒在地

控方指,在同年 12 月 3 日晚上近 7 時,男童 D 躺在活動室地墊上哭泣,被告在 D 前方,拉扯 D 頭髮和捉住其手臂,將 D 拉近自己。被告再將 D 抱起,將 D 摔倒在地墊上,令 D 後腦著地,D 遂摸著後腦大哭。

翌日晚上約 8 時,被告與約 3 名兒童在活動室內,被告突將一名身份不詳兒童抱起,將其摔到角落,令其失去平衡,頭部撞牆。控方指,被告的上述行為令男童 D 和身份不詳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至今 18 人罪成
最重判囚兩年半

翻查報道,同案被告陳麗娟早前承認 11 項虐兒罪,其認罪案情包括穿鞋用力踩男童的臉、大力擲男童落地,使男童抱頭痛哭等,她被判囚兩年 3 個月。

案件累計有 34 名職員被起訴,案件分拆多案,分別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處理。其中 16 人在裁判法院均罪成,判囚 4 周至 15 個月不等,當中馮凱琍在區院另承認 1 項虐兒,被加監至 4 個月 48 周。

被告陳麗娟、馮鳳豪亦已在區院認罪,分別被判囚兩年 3 個月及兩年半;餘下的 17 人所涉的虐兒罪於區院處理,案件排期於 2024 年 1 月 9 日開審。據了解,17 人合共面對 160 項虐兒罪,其中 10 人擬認罪,當中 1 人擬認逾 40 項罪名;另 7 人則擬不認罪受審。

DCCC54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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