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進建築就除牌上訴 庭上引屋宇署兩官員說法 質疑沒指出有否系統性問題

精進建築就除牌上訴 庭上引屋宇署兩官員說法 質疑沒指出有否系統性問題

分享:

申請方精進建築有限公司(Aggressive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答辯人為屋宇署署長及轄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陳浩淇代表。案件由高院法官鄭蕙心處理。

精進方:2020 年致命事故
為成立逾 20 年首宗

資深大狀余若海周五指,「精進」被指涉及 3 宗致命意外事故,分別為 2020 年 7 月,1 名工人觸電身亡;2022 年 9 月安達臣道地盤天秤倒塌,3 名工人死亡;2023 年 8 月,1 名工人從高處墜下身亡。

余說,2020 年事故是「精進」成立 20 多年來,第一宗致命事故。余形容,事件聚集了一連串「非常不幸」的情況(It’s a combination of a number of very unfortunate circumstances.),包括有工人沒有關掉燒焊器,接着是有積水在地下,然後是發生觸電。

余續說,為防止不幸事故重演,委員會亦有定期派員實地檢察,而據電郵,署方在事故後沒發現有重大問題。

就 2022 年的事故,余說目前仍未有定罪,需考究設計、建造、測試、維修、計算等多個範疇,這些部分都是交予分判商,沒證據顯示「精進」有失誤而引致天秤倒塌。余又說,署方在本案陳詞中對「精進」的指控,是依賴「案情摘要」,惟它只是律政司的指控,未經審裁。

至於 2023 年事故,余說它如何發生仍是謎團,指工人工作時應待在平台上,但事主似乎事發時身處天花和電纜橋架之間。

精進方質疑屋宇署兩官說法

余若海引述屋宇署總主任(技術事務)陳煒堂的誓詞,稱陳質疑導致 5 死的 3 宗事故,是否僅僅巧合。余表示,此為非常大膽的斷言(very bold assertion),但欠缺分析,而假如委員會認為涉及嚴重的系統性安全問題,便會分析 3 宗事故是哪裡出了問題,但陳的誓詞中,相關部分卻欠奉。

余其後說,本案原定 2025 年 8 月開審,署方在押後期間新增屋宇署長何鎮雄的誓詞。余引述何在誓詞稱處理「精進」續牌時,應要考慮此等嚴重事故是否系統性問題,抑或其他。余質疑,何該句實屬「提問」,余反問,所以在署方角度到底「精進」有否系統性問題?

余續引述,何在誓詞提及「精進」曾被勞工處起訴,其後認罪。余質疑,勞工處提訴的控罪,多間公司都被起訴過,本身不是特別值得着墨。

余續說,署方其後在陳詞稱,委員會認為「精進」內部管理有問題。惟余說,何的誓詞未能支持其說法之餘,也對事故沒結論,但署方的法律代表卻嘗試循法律陳詞把 3 宗事故連結,然後說「精進」涉系統性問題。

官:需考慮多少署方說法?
余:根本毋須深究

法官鄭蕙心此時問,就着 3 宗事故,她需要對署方的說法考慮至甚麼程度(To what extent do I need to go into of what they had said about it?)余若海答,「閣下根本毋須深究」(May need not go into it at all)。

余解釋,「精進」最重點的理據,是署方和委員會拒絕其續牌時,並沒提出理由,(見前一天聆訊),假如法官接納這一點,便可批准上訴。

余續說,他之所以要提及 3 宗事故,是因為「精進」一方不知續牌被拒的原因,但若法官認為署方拒絕續牌原因之一涉該 3 宗事故,他便需為此解釋。

署方拒新增「獲授權簽署人」
精進方:造成不公

此外「精進」一方周四提及,在遞交續牌申請後,曾再提名梁賜健為「獲授權簽署人」,惟獲署方告知不可在續牌申請限期屆滿後,再新增「獲授權簽署人」。

余若海周五進一步陳詞指,署方提及的不能新增政策,未曾明文公布,卻在本案中予以執行,做法似乎是硬性、沒有補救措施,但據案例,政策應要有一定彈性,而當局在決策時,亦應因應個案行使酌情權。

余續指,署方嘗試引入證據,稱該等政策真實存在,惟余認為不具說服力。余解釋,據《建築物條例》,委員會在決定某人可否成為「獲授權簽署人」時,需與其面試等,惟署方已直接表示,不考慮梁賜健的申請。

余重申,不知情的「精進」因未經公布的政策,在申請續牌時承受不公。「精進」在 2023 年 3 月遞交申請,至 2025 年 5 月才獲悉結果,一直蒙在鼓裡,例如不知其中一名「獲授權簽署人」麥劍亮面試失敗。

精進方:對署長作沒根據指控感遺憾

對於何鎮雄的誓詞中,指稱「精進」在最後一刻才新增「獲授權簽署人」,余若海說不知其想法何來,稱對何「沒根據的說法」感遺憾。

余另引述何在誓詞指,在屋宇署的續牌表格「BA2A」和「BA2C」內,有供委員會處理申請的內部指引。

余引署方首輪引入的陳煒堂誓詞反駁,稱陳說過「建築事務監督」(通知續牌申請被拒者)一直是按「一般備考」(general practice)行事。

對於署長稱,表格內有「如管理架構、決策機制、獲授權簽署人/技術董事/其他高級人員的委任或運作模式有任何改變,必須事先獲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等字句,余質疑,字面上沒提及不可以在遞交申請後,或逾期後加入新的「獲授權簽署人」。

因袁國強抱恙一度押後
精進方申訟費

本案原訂周五早上續審,惟代表屋宇署及委員會的資深大狀袁國強抱恙,未能應訊,押後至下午續,惟袁續缺席,雙方最後決定讓「精進」一方繼續陳詞。

「精進」完成陳詞後,署方及委員會另一名代表、資深大狀陳浩淇指,他本月另有聆訊,料至 11 月方結束,而袁國強本月亦另有事務辦理。法官最終將案押後至 12 月 11 日續審。

此外,「精進」一方就答辯方早上缺席而休庭一事,提出由署方支付訟費,並提到「精進」在這幾年來一直感到悲痛,亦承受多方壓力,望法庭能為其伸張公義。法官押後處理。

HCMP95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