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障男生襲警重審案 警供稱被告被捕後致電母親 辯方質疑「佢聽障點打電話?」

聽障男生襲警重審案 警供稱被告被捕後致電母親 辯方質疑「佢聽障點打電話?」

分享:

聽障男生襲警重審案,周四(1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踏入第三日審訊。拘捕警劉志威供稱,事後看到地上的助聽器,才得悉被告是聽障。他指與被告說話時,沒有提高聲量,辯方質疑「你知佢聾,都唔大聲啲講?」劉稱,被告表示聽到其說話,又指他與值日官對答流暢。劉在盤問下稱,因被告是弱聽而非聾人,故沒有安排手語傳譯員。

劉稱帶被告回警署後,著他致電母親。辯方質疑「佢聽障㗎,點打電話呀?」。辯方指被告只可以使用視像電話,又指「你邊有可能畀被捕人士自己操控電話?佢毀滅證據咪死?」劉其後表示,可能是自己致電被告母親,但否認在她抵達警署前,已開始替被告錄口供。劉周五(12 日)繼續接受盤問。
專家指被告有嚴重聽力損失
原審或誤解律師問題 回答相反答案

辯方讀出兩份專家報告,反映被告聽力情況。臨床聽力學家袁志彬指,被告右耳患有極重度聽力損失,左耳患有嚴重聽力損失,即使他使用助聽器,在 1 米範圍的距離內,亦只能夠接收大約 55% 內容。

言語治療師莊鳳慈指,被告有顯著語言障礙及嚴重聽力障礙,另有服用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的藥物。當被告不能夠透過觀察口型來理解說話者的意思時,其理解尤欠佳,甚至誤解對方說話。莊提到,被告在原審時,有機會誤會了律師問題,從而回答了一個與他心中所想完全相反的答案。

拘捕警稱為被告戴助聽器
著被告致電其母親

控方傳召拘捕被告的警員 17025 劉志威作供,辯方周二(9 日)反對被告向他作出的招認呈堂,指涉不公平及誘導。劉志威供稱,當時駐守秀茂坪警區重案組,案發當日在銅鑼灣掃蕩。他指,晚上約 7 時到達銅鑼灣站 C 出口,遭數百人包圍及扔雜物等,警方要求人群散去。突然,劉聽到後方有人大叫「放手」,看見時任高級警司區永樑與被告在地上糾纏。

劉隨即上前分隔及扶起被告,並著情緒激動的他冷靜,被告表示「聽唔到嘢」。劉稱,看到區永樑身上部分傷勢,區向他表示遭被告襲擊,同時他看到地上有一個助聽器及一副眼鏡,被告表示兩者均屬於他。劉考慮現場情況危險,將他帶離現場,並替他戴助聽器及作簡單清洗。被告戴助聽器後,表示能夠聽到。

劉續指,以非法集結及襲警罪拘捕被告,他警誡下稱:「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 sir 對唔住,畀次機會我」。劉稱曾問被告需否看醫生,他表示不需要,故帶被告返回北角警署。劉其後著被告致電其母親,要求她陪同被告錄口供,被告母親表示在附近上班,會盡快趕過去。

劉指在警署內,向被告讀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內容後,被告在通知書簽署。被告母親其後到達警署,劉向她讀出「合適成人通知書」,以確認她到場見證被告錄取口供,及協助其明白所享有的權利,被告母親在通知書簽署。劉再向被告錄取口供,完成後向兩人覆讀內容,他們簽署確認屬實。劉否認向被告使用暴力、威逼利誘,令他作出招認。

警:曾向被告稱「有咩唔明隨時問」
辯方質疑原審無提屬「作出嚟」

劉在辯方盤問下表示,因被告稱地上的助聽器屬於自己,才意識到他是聽障,當時亦不知道被告弱聽有多嚴重。辯方詢問,劉與被告說話時,有否提高聲量,確保對方聽得清楚;劉稱沒有,並以正常語速說話。辯方質疑「你知佢聾,都唔大聲啲講?」劉稱,自己以正常聲線詢問被告,能否聽到他說話,被告表示聽到,故他沒有提高聲量,又指被告與值日官對答流暢。

辯方詢問,是否知道平機會在 2022 年 11 月發布《聾健司法平等指引》,劉稱不知道。辯方再指,指引提到雖然聽障人士能夠透過助聽器聽到聲音,但他們未必能夠理解內容;說話前最好揮手示意;要與聽障人士保持 1 至 2 米距離,方便對方讀唇及使用助聽器。劉一概表示不知道。

劉同意辯方所指,「是否聽到」及「是否聽懂」是不同,但指當時有向被告稱「有咩唔明隨時問」。辯方質疑他在主問、原審甚至是書面證供,都沒有提到上述情節,「係你聽到我咁問,依家作出嚟?」劉否認。

警指被告是弱聽 聾人才需手語傳譯

辯方又指,上述指引建議警方錄口供時,安排即時字幕員或口語唇讀傳譯員;劉同意當日沒有相關安排。至於《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亦要求手語傳譯員在場,辯方質疑劉違反警方規則。劉不同意,指聾及弱聽有分別,規則列明「失聰人士(聾及也許是啞)」才需要手語傳譯員,但被告是弱聽,故不需要傳譯。

辯方指,被告被捕後肋骨斷裂及移位,「抖啖氣大力啲都好痛」,質疑若劉有向被告讀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內容,提及可以接受診治,被告不可能不提出求醫;劉不同意。

劉在盤問下表示,被告準備致電母親時情緒穩定。辯方則指,他在原審時稱被告情緒激動,「邊個版本真呀?」劉回答,可能事隔太久記錯,應是原審版本才是真確。

辯方指被告僅能使用視像電話
質疑是警員致電其母親

就劉供稱著被告致電其母親,要求她到警署,辯方質疑「佢聽障㗎,點打電話呀?」。辯方指被告只可以使用視像電話,「電話一定係你聽」,又指「你邊有可能畀被捕人士自己操控電話?佢毀滅證據咪死?」劉稱「我喺佢旁邊㗎嘛」,後表示可能是自己致電被告母親。

辯方續指,劉曾用被告電話,兩度致電被告母親。被告母親亦曾回撥一次,提到自己正上班,會馬上趕來;劉稱不記得。辯方指,被告母親抵達警署前,劉已向被告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質疑「咁咪唔係叫母親嚟做見證囉?」,認為他無心等候。劉解釋不知道被告母親何時抵達警署﹐強調被告有權盡快知道其權利,故先讓他閱讀通知書。

警否認在被告母親抵警署前
已開始替被告錄口供

辯方指,在被告母親到達後,劉未在其面前向被告解釋「羈留人士通知書」。劉表示有「簡述」。辯方質疑,被告母親當時看到被告傷勢,若劉曾向她讀出「合適成人通知書」,當中提到可以要求警方提供醫療協助,她不可能認為被告不用求醫。劉一概不同意。

另外,辯方指劉曾向被告說:「你犯咗咩事,自己同阿媽解釋、講啦」。他又指被告母親一看到被告,便不停罵他,包括「叫咗你唔好出街㗎啦」、「你係都唔聽我枝笛嘅」、「我唔理你啦」、「你隻手傷晒喎」;劉稱不記得。案件周五(12 日)續審。

男生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報稱學生的被告羅鎮傑(被捕時 19 歲、現年 23 歲)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15 日在港鐵銅鑼灣站 C 出口外,襲擊前高級警司區永樑。2020 年 12 月 1 日,羅經審訊被裁定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2021 年 9 月,羅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上訴,法官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下令發還重審。

ESCC210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