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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男生襲警重審案 辯方反對被告招認呈堂 指警員以「認罪獲減刑」誘簽口供

聽障男生襲警重審案 辯方反對被告招認呈堂 指警員以「認罪獲減刑」誘簽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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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男生襲警重審案,周二(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時任高級警司區永樑在辯方盤問下,同意當時警員截停市民時,有大批記者等人湧前,但不同意被告因被人潮推擠,意外地扑倒在他身上,認為被告是故意搶胡椒噴劑。

辯方另反對被告的招認呈堂,指涉不公平及非自願,被告從未說「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 sir 對唔住,畀次機會我」。他指被告在現場被多名警員毆打,導致其肋骨等嚴重受傷。辯方又指,被告在母親陪同下錄取口供,警員誘導稱只要被告認罪,就會獲扣減刑期,只會判處社會服務令,要求被告在口供上簽署。案件周四(11 日)續審。
警司不同意被告扑前屬意外

案件周二(9 日)踏入第二日審訊,事主、時任高級警司區永樑繼續作供。辯方盤問時指,當時一名男子衝過警方防線,警員欲上前截停對方,記者及「扮記者」的人亦湧至同一位置,形容人與人之間是肩貼肩、有推撞。區同意,但不同意被告因被人潮推擠,意外地扑倒在自己身上,認為他是故意搶胡椒噴劑。

區在盤問下同意,其傷勢並非由被告直接造成,其膝蓋或因與地面磨擦而受傷。辯方續指,區周一(8 日)供稱,遭被告搶胡椒噴劑至失平衡倒地,歷時 20 秒;惟原審從未提及這點,而是指拉扯維持 2 至 3 秒後已經跪地,質疑兩份供詞大相逕庭。區不同意,指他與被告拉扯及失平衡倒地後,「呢個糾纏係未停」,認為辯方說法不公道。

辯方反對被告招認呈堂
指被告遭警毆打致重傷

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 17025 劉志威將於周四(11 日)作供,辯方反對被告向他作出的招認呈堂,指涉不公平及誘導等,希望法庭裁定會面紀錄不可呈堂。辯方指被告永久失聰,在沒有助聽器的情況下,他近乎完全不能聆聽;有助聽器的情況下,其聽力亦不能等同常人。

辯方指,劉志威聲稱當日非法集結及襲警拘捕被告後,被告向他表示「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 sir 對唔住,畀次機會我」。辯方表示,事實上被告從沒作出上述招認,又指被告在駱克道,曾遭多名身分不詳的警員毆打,導致其肋骨、頭部、四肢嚴重受傷,他又被施放胡椒噴劑,使其眼睛或臉部灼熱疼痛。

辯方續指,劉或其他警員從未向被告宣布拘捕或施行警誡。另一方面,當時被告的助聽器沒有懸掛在耳蝸上,被告沒聽到警方宣布拘捕或施行警誡,情況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被告離開銅鑼灣港鐵站後,才獲劉發還助聽器。

辯方指招認稱「打警察」
與案情格格不入

辯方指,即使將控方的說法推至最高點,即被告曾說「呀 sir 對唔住,畀次機會我」,根據案例,上述句子屬中性,任何人可因不同原因,向警方說出上述句子。而案情指被告試圖搶走警司的胡椒噴劑,涉事招認則指「打警察」,質疑與案情格格不入。他認為招認存有「內在不可能性」及有悖常理,希望法庭剔除被告的招認。

辯方指錄取會面紀錄過程不公

同日晚上 9 時 40 分至 10 時 42 分,被告在母親在場下,錄取書面會面紀錄。辯方指,會面紀錄在被告不自願及不公平情況下錄取,包括警方從沒安排手語傳譯員協助被告;沒告知被告如有需要,可以要求看醫生,或是劉知悉被告早前遭遇,應主動帶他看醫生;劉沒有為被告作出合理的安排,使他感到舒適。

辯方續指,劉沒有在會面紀錄上,準確記錄他和被告在港鐵站的對答;沒準確記錄被告回應,沒正確地將真實時間記錄在羈留人士通知書等;以及錄取供詞後,沒有向被告和其母親覆讀內容。

辯方:警以「認罪獲減刑」誘被告簽署
被告遭母嚴詞斥責或增壓力

另外,辯方指劉要求被告在會面紀錄簽署時,不當地誘使他和母親,稱該紀錄不是口供,稍後才會錄取口供,被告屆時可以更改或補充說法,吩咐兩人先簽署,又指劉稱只要被告認罪,就可獲扣減刑期,只會判處非監禁式的刑罰,「會判社會服務令、感化令」。

辯方又引述案例指,當一個被告的精神、心理狀態處於極度驚慌失措,其招認沒有獲得任何法律意見,亦沒有被即時記錄下來,該招認的可靠性便「非常值得懷疑」。辯方指,被告案發時相對年輕、從未被捕,被帶到警署必然驚惶失措。加上被告母親到達警署後,曾多番嚴詞斥責被告、表示不滿,無助被告紓緩情緒,反而令他感到更大壓力,在更具壓逼感的情況下,繼續錄取或簽署會面紀錄。辯方重申,被告在案發時,均處於精神極度繃緊、心不在焉及擔憂狀態。

男生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報稱學生的被告羅鎮傑(被捕時 19 歲、現年 23 歲)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15 日在港鐵銅鑼灣站 C 出口外,襲擊前高級警司區永樑。2020 年 12 月 1 日,羅經審訊被裁定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2021 年 9 月,羅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上訴,法官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下令發還重審。

ESCC210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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