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10 月 1 日,19 歲自閉症男學生,被指在深水埗損毀 5 支國旗及區旗旗桿,旗幟並沒受損。男生被裁定「侮辱國旗」等 3 罪成,判入更生中心。男生不服定罪提上訴,周四(24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
暫委法官姚勳智總結上訴方爭議,指原審裁判官沒考慮上訴人的自閉症狀況會影響犯案意圖。上訴方亦指原審代表大狀失職,沒以自閉症作辯解,指他應向法庭提出安排減慢作供速度。官押後頒判詞,並考慮是否接納新呈的臨床心理學家等專家證供。
上訴方新呈心理學家等證供
上訴人黃俊樂(判刑時 20 歲,學生)與母親坐在旁聽席聽審,其家人、社工亦到庭。兩人離開時戴上帽子,由親友撐雨傘掩護離開。黃由大律師蘇信恩代表,案件由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審理。
蘇信恩指,早前新呈精神科醫生、臨床心理學家及職業治療師 3 名專家證人供詞,予法庭參考,亦理解法庭有機會傳召證人作供。暫委法官姚勳智指,需時閱讀相關供詞,如批准新增證據,會再考慮是否傳召證人。
官引述上訴方指 原審大狀失職
姚勳智總結上訴方爭議,指原審僅在裁決理由書簡單地稱「本席沒有忽略(被告)注意力不足」,但沒有進一步分析、評估,沒考慮上訴人的自閉症,以及其特別狀況會影響犯案意圖。
姚續引述上訴方指,原審代表大狀沒以自閉症等特別情況作辯解,認為他立場不清晰、搖擺,「(原審大狀)失職、唔理想地方,引伸令到佢(男生)冇個公平審訊」。加上,上訴人語言理解能力只有小四程度,指原審大狀應向法庭提出,減慢其作供速度,讓他能夠表達。蘇信恩庭上補充,上訴人現時修讀高等證書,並非學位。
律政司一方未有陳詞,姚表示預計於 2 至 3 個月內頒布判詞,另要求雙方就本案意圖提交進一步陳詞。
原審指被告連續犯案
黃俊樂被控 1 項「侮辱國旗」罪及 2 項「侮辱區旗」罪,指他於 2022 年 10 月 1 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 1 支國旗;同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 1 支及 3 支區旗。
2023 年 6 月 14 日,原審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時指,本案嚴重性在於被告連續犯案,加上事發日適逢十一國慶,「無論我哋國家、香港,都進行緊一連串慶祝活動之際,你卻選擇對國旗作出侮辱行為」,指監禁式刑罰是無可避免,判入更生中心。
HCMA26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