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死因研訊|陪審團一致裁定「死於自然」 官令警方調查僱主及中介公司

菲傭死因研訊|陪審團一致裁定「死於自然」 官令警方調查僱主及中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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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歲菲傭 2017 年疑遭女僱主虐待,經常日做 21 小時至深夜,甚至被禁止在家中廁所更換衞生巾等,辭職後被發現在房間昏迷,送院不治。死因研訊周三( 15 日)踏入第 6 天,2 男 2 女陪審團退庭商議 4.5 小時後,一致裁定死者「死於自然」,並向警方和勞工處作出共 7 項建議,包括進一步調查涉案中介及僱傭公司是否違例、違法,獲死因裁判官何俊堯批准,下令警方跟進。

何俊堯又指,僱主應該清楚外傭為何請辭,卻向警方表示完約因「工人屋企有啲事」,影響警方調查方向,「係幾嚴重嘅行為」。裁判官指,雖然僱主已移居海外,但都會轉交警方跟進,「睇吓有咩可以做到」。

記者致電大眾通女傭中心老闆李偉康,對於法庭轉介警方調查案件,李坦言「咁我都無辦法啦,呢個係事實,我都唔可以有啲咩狡辯啦,係咪先?」他又指,數年前被黑客入侵,因此失去涉案死者的文件副本,強調自己並無刻意刪除資料。

警方指知悉死因裁判法庭的裁斷,長沙灣分區現正跟進案件。勞工處則指會研究死因庭的建議,作出適當跟進。處方又指,一直嚴厲打擊職業介紹所的違法行為,若有足夠證據證明職業介紹所違反法例,勞工處會提出檢控。

死者胞妹則發聲明指,研訊完成「鬆一口氣」,並感謝所有參與研訊的人,讓她有機會「了解姐姐的故事」。(另見報道)

建議警方錄口供主動提供翻譯

針對外傭在港待遇,陪審團向警方提 2 項建議:

(1)如事件涉及違規行為或人身傷亡,警方應即時向中介提取在勞工處《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所列舉、有關外傭的相關文件,包括合約、交往文件、資訊紀錄等,以備不時之需;

(2)為母語並非本地話的人錄取口供時,警方應主動提供翻譯服務,並以書面形式記錄下來,從而作出相關安排。

中介公司應保存醫療紀錄

陪審團另向勞工處作出 4 項建議,其中 2 項針對資料紀錄:

(1)中介公司應就《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中列明之資料進行紀錄及妥善保存,而保存期不得少於該僱傭合約之有效期;

(2)所有列出外傭身體狀況之紀錄及報告,包括但不限於驗身報告、醫療紀錄等,均應由僱主及外傭各自存檔備份,以備不時之需。

其餘 2 項建議,則針對中介公司的發牌制度及監管:

(1)發牌時可考慮加入考核制度,確保持牌中介對現行勞工及外籍傭工法例和權益,有足夠及正確的認識和資訊;

(2)製作一式三份的外傭入職清單範表,並要求中介於簽定合約時向雙方清楚解釋其義務及權益,包括投訴及求助渠道等資訊,由雙方簽署確定,並交由僱主、傭工及中介保存。

官下令轉介調查僱主及中介

陪審團最後建議,法庭進一步調查涉案中介及僱傭公司是否違反《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或其他本地法例。死因裁判官何俊堯隨即表示,「我都覺得好合適嘅」,下令將事件轉交警方跟進。

何俊堯又指,留意到涉案僱主與死者「好明顯有少少意見分歧」,僱主應「好清楚死者走(辭職)嘅理由」,卻向警方表示完約因「工人屋企有啲事」,影響警方調查方向,「我都覺得係幾嚴重嘅行為」。死因裁判官續指,雖然僱主已移居海外,但決定轉交警方跟進,「睇吓有咩可以做到」。

死者 QUINTO, Leonita Arcillas 在 2016 年 12 月透過大眾通女傭中心,受聘於女僱主黃勝榕,並隨僱主居於美孚新邨。翌年 1 月起,死者先後向胞妹及外僱中介公司投訴,並在同年 3 月 19 日辭職,惟在 4 月 4 日被發現昏迷,送院不治,終年 46 歲。

菲傭死因研訊|陪審團一致裁定「死於自然」 連日重點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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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DI 663/2017(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