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家訪時沒應門等屬濫用公屋、收回單位 住戶提司法覆核 指房委會不合理

被指家訪時沒應門等屬濫用公屋、收回單位 住戶提司法覆核 指房委會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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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沒做預約家訪後遭收回單位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鄧慧賢,建議答辯人是上訴委員會(房屋)、香港房屋委員會。

入稟狀指,鄧報稱居住在天水圍天慈邨一單位,2024 年 8 月 22 日黃昏取信時,發現房屋署一封兩日前的信件,表示將於 8 月 22 日進行預約家訪,惟鄧當時不在家。

鄧其後按信件上的聯絡方法,致電深水埗房屋署善用公屋資源(專責隊伍),對方表示不用再約家訪。其後,一名余姓職員致電鄧,對話如下:

余:係咪好夜先返屋企?
鄧:係,因為幫屋企人睇住細路
余:返嚟淨係煲水瞓覺?
鄧:係
余:你喺邊度放工?
鄧:唔固定
余:喺邊度湊細路?
鄧:唔講得唔得?因為始終關於屋企人
余:咁得㗎啦,我哋記低咗,遲下屋邨房署會有報告畀你

同年 10 月 31 日,鄧收到終止租約信函,鄧遂提出上訴,指自己除了工作,亦要早出晚歸照顧家人,包括在妹妹離婚後代為照顧外甥;母親視力模糊跌倒,但因醫院遲遲未能安排手術,故 8 月安排母親在深圳的醫院接受白內障手術,同月收到水務署通知家中水掣失靈。

入稟狀:突擊家訪沒涵蓋深夜時段

上訴委員會(房屋)於 2025 年 1 月向鄧表示,基於預約和突擊家訪結果、鄧未有每天清理信箱、單位水錶及電錶讀數只有輕微增幅、低水電用量,以及鄧在不同區域的便利店繳交租金,認為是濫用公屋的證據,駁回其上訴,收回公屋單位。

鄧指,善用公屋資源小組調查濫用公屋個案時,決定不合理、錯誤及程序不當。鄧指,突擊家訪時間不全面,現時突擊家訪只有 3 個時段,即早上 6 時至 8 時、早上 8 時至晚上 8 時,以及晚上 8 時至 12 時,卻沒有凌晨 12 時至早上 6 時的深夜時段。

鄧續指,2024 年 5 月至 8 月、18 次突擊家訪之中,當中 14 次是工作天的白天時間,3 次是晚上 8 至 9 時,1 次是星期六的早上。鄧認為,每人都有自己的作息時間,小組以抽查時鄧不在單位內為證據,只能證明鄧在「偶發性抽查時間」不在單位,認為小組沒考慮其實質作息時間。

其次,鄧指家中水掣失靈,至 2024 年 12 月才修好,認為房委會以失靈的水錶紀錄為基礎是不合理。鄧又指,家中使用感應燈、太陽能燈泡等省電裝修,加上沒空煮食,拔掉雪櫃插頭,指小組以低水電用量為由,證明濫用公屋,屬決定錯誤。

入稟狀:房署以不同區域便利店交租
證濫用公屋屬不合理

針對上訴委員會指,鄧在不同區域的便利店繳交租金,鄧反駁,房委會沒規定租客要在承租單位區域的便利店繳費。鄧指,自己是小提琴導師,屬自由工作者,在不同區域工作,質疑房委會以交租地點,作為判斷單位是否恆常居所不合理。

鄧再指,實地家訪是了解租客生活痕跡的最直接證據,惟當善用公屋資源小組未能完成預約家訪,沒有再重新安排家訪,只是粗略查問幾句了事,質疑屬程序不當。

總括而言,鄧指自己持續居於涉事單位,認為房屋署沒有做出家訪調查便結案﹐又指上訴委員會罔顧其上訴申請內容,作出草率調查。鄧指,上訴委員會作為監察及上訴機關,沒有指出上述證據不合理之處,是包庇程序錯誤、行政失當及「官官相衛」。

要求法庭頒令禁房署收回單位

鄧要求法庭頒令,房屋署預約家訪應是雙方協定時間,非單方面預約,突擊家訪的時段應是星期一至日、24 小時,以及取消以不同地點繳交租金作為濫用公屋的佐證。

鄧另要求法庭頒令,推翻上訴委員會的決定;要求房屋署禁止在司法覆核期間收回單位,以及作出因被迫遷導致嚴重精神壓力,引致嚴重濕疹、自殺念頭,需要多次求醫的精神賠償。

HCAL953/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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